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
(记者杨中明)昨日,记者从成都市地税局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及时向国库解缴税款。
据介绍,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规定,四川省车船税税额标准为:
大型客车540元/辆,中型客车480元/辆,小型客车420元/辆,微型客车180元/辆;载货汽车,按自重每吨6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72元;专项作业车按自重每吨60元;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每吨60元;摩托车每辆60元。
船舶按照净吨位区间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其中,船舶净吨位小于或等于200吨的,每吨3元;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每吨4元;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的,每吨5元;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每吨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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