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消法冲突,12315与市消协联合建议——
手机“三包”规定应尽快修订
本报讯 (记者 窦红梅)由于现行的手机“三包”规定相关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冲突,手机类投诉总量多年来持续保持在首位。
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布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手机“三包”规定,自2001年11月15日正式实施。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手机“三包”规定明确了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及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手机市场多年存在的问题。但随着手机市场的发展变化,手机“三包”规定已无法适应市场发展的问题日益凸显。
据分析,按照消法第45条规定,消费者购买或使用的商品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而手机“三包”规定却限定消费者只有“更换”的权利,如要求退货还需要按照每日0.5%支付折旧费用。显然,手机“三包”规定减轻了经营者的义务,限制了消费者选择退货的权利,与消法的规定相冲突。如果按照每日0.5%支付折旧费用,一部新手机使用200天价值即为零。很明显,按每日0.5%支付折旧费用的规定不合理。
市消协有关负责人表示,“三包”规定还有不少硬伤,如规定“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在面对消费者时销售商为第一责任人,但在实际情况中一些问题的产生根源在厂家,销售商无法解决。比如备用机的提供数量是否充足,退掉的手机如何处理等。此外,如遇法定休假日,7天、15天的退换货时间是否应顺延?主机修理占用时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是否也应当顺延等,诸多问题在手机“三包”规定中很难找到确切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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