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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益诉讼历经11年 交强险诉讼只是冰山一角

  “公益诉讼不以胜败论英雄”

  《中国经济周刊》:到目前为止,你已经打了多少场公益诉讼官司?胜诉的有多少起?

  丘建东: 到目前为止,我打了23场公益诉讼,绝大多数都败诉了。

对此,我并不在意,因为公益诉讼本来就不是以成败论英雄的事情,它的本质是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引起公众的关注参与。发现了问题并不等于能解决问题。解决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中国经济周刊》:打了这么多起公益诉讼案件,你觉得哪几件案件是最具有代表性的?

  丘建东:我个人认为,有三个案例最具有代表性。第一个就是“一块二”官司,因为它起到了跨时代的意义,它使得公益诉讼在中国开花结果繁衍至今。

  第二案例是关于机场建设费之争。2001年3月15日前夕,我向国家民航总局等三家单位寄出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其自行撤销关于对每张机票征收机场建设费50元的违法行为。尽管民航总局对本人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但一石激起千重浪,引来各界纷纷议论。但时至今日,这个问题还没有解决。

  第三个就是全中国第一例的政府奖励公益诉讼800元案。该案发生于2006年。该案表明,政府开始承认和支持民间的公益诉讼活动了,也不再认为这种活动就一定是给政府的难堪和添乱。

  十年前,我创造了“一块二”官司,十年后又创造了“中国第一的政府奖励公益诉讼案”,这说明我还是一个领跑者。

  “我的每个案子都是精心策划的”

  《中国经济周刊》:你打了这么多公益诉讼官司,但诉讼对象却是很少有重复的,这是为什么?

  丘建东:我的每个案子都是经过精心策划的,每次我都会确定新的目标,选择新的角度,创造新的案例。我想做公益诉讼的领跑者,所以力求每次都不会重复。

  如果说“一块二”官司初起之时,人们还把批评的眼光聚焦于夜间长途电话半价等问题上。从此之后,公众的目光从电信领域转到邮政、航空、铁路、金融、保险、医疗、物业管理等更为广泛的领域,也就是说,维护个人权益正在实现由点到面的突破。

  《中国经济周刊》:你被称为“公益诉讼第一人”,你现在是律师吗?

  丘建东:由于没有通过司法考试我不是律师,但我开办了一家法律事务所。现在年龄大了我也不想再考律师资格考试了(司法考试)。以前,因为没有律师资格,有人指责过我,我也为此感到深深的遗憾。但是,现在年龄大了对很多事情都看得开了,我觉得只要自己做的事情是在为公益诉讼事业作贡献,有没有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并不重要。

  《中国经济周刊》:你是不是只打公益诉讼类的官司?做公益诉讼对你代理其他收费的案件有什么影响?

  丘建东:不是,我每年至少要打一两个公益诉讼官司,其他的都是有商业性的。因为,我需要生存,需要养家糊口。我认为,这两者(打公益诉讼和商业性案件)并不矛盾,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我很难说是利大还是弊大。

  《中国经济周刊》:有人指责你喜欢做秀出风头,打公益诉讼案件是为了炒作,是为了出名,以便接到更多的案件,赚更多的钱?

  丘建东: 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存在不同意见是很正常的,你不能要求人家只说你的好话不说你的坏话。但是,我认为自己做公益诉讼和接受媒体采访,是思想上的张扬而不是做秀。通过媒体把我打公益官司的事情广而告之,这样会使得我做的事情具有轰动效应,这样才能引起上层、制度层面对它的关注,对它进行研究和思考,从而推动制度的进步。

  《中国经济周刊》:媒体称你为“公益诉讼第一人”,你是怎样评价自己的?

  丘建东:这些年以来,我获得了官方众多的褒奖,民间的赞美就更多了,这其中得益于政府方面的开明,得益于消协的大力扶植和栽培,又得益于新闻界的不断厚爱。但是,来自社会各方面的非议也多,这些不同看法也并非没有道理。

  但是,我认为自己最大的贡献在于,我发现了问题去“以身试法”,我设计制造官司,不是意在提倡号召打官司。我仅仅是一种精神上的先行者,加速促进人们的观念的变革而已,广大消费者不一定会去学习我的行动模式,但是如果广大公民都从我的行动中得到某种启发,观念更新,这就是我最大的贡献。

  “打公益诉讼案件最大的困难是难立案”

  《中国经济周刊》:你在打公益诉讼案件中,遭遇过的最大的困难是什么?

  丘建东:困难有许多,但是我认为最大的困难是立案难。从司法实践来看,公益诉讼面临的困难首先是法律对原告资格的限制。大量公益诉讼案件因为法院认定原告与案件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

  对此,我有三点希望。

  首先,我希望能为公益诉讼立法,从1996年的“一块二”官司到现在,已经过去11年了,但是关于公益诉讼的概念到现在还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我希望从立法上保障公益诉讼,对涉及到公益诉讼的案件作出专门的规定,解决目前在公益诉讼中普遍存在的立案难等问题。

  其次,希望公益诉讼被告人,特别是行政机关转变对我们的态度,正确对待公益诉讼当事人,我不是刁民,更不是要和政府作对,我们是在帮助政府,帮助政府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希望他们能过认真听取我们的意见,并认真的去解决问题。

  第三,希望法院特别是法官能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大力支持公益诉讼。法律人提出公益诉讼在法院,其意义在于促使也迫使法院在审理中正确运用法律并创造性应用法律,引进司法治理的方式推动公共利益的实现,让法院以独特的主体的工作方式对社会进步产生司法影响,拓展司法界在社会变革的影响,这就要求法院顶住压力公正办案,法官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以他们的勇气和智慧去应对挑战。

  《中国经济周刊》:以后你还会打公益诉讼官司吗?下一个目标是什么?

  丘建东:会,我会一直打下去。我现在正在做一个案子—“厦门市物价局行政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案”,涉及到行政乱收费问题。

  公益律师的光环与现实

  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金荣

  近些年来,随着公益诉讼的不断涌现,公益律师这一群体也逐渐落入了公众的视野。在公众眼里,这个群体通过发起具有超越个案意义的公益诉讼和公益上书等法律行动,挑战不合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揭露现实生活中司空见惯、普遍存在的各种歧视行为、乱收费行为、逃避税收行为、政府失职行为,并且试图通过对相关法律程序的运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促进法制的完善。由于这些法律行动带有鲜明的公益性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社会的声音,因此公益诉讼以及作为发起者主体的公益律师日益受到公众的瞩目乃至媒体的追捧。

  在目前这个经济快速发展而利益却不断分化的时代,各种在经济和政治上都处于强势的垄断组织、公司、企业漠视公民个体权利和利益的现象层出不穷,某些政府部门失职、失责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而各种传统的法律和政治途径却又经常失灵,在这种情况下,公众迫切需要寻找表达自己声音的新的渠道,也迫切希望有人敢于站出来采取切实的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公益诉讼和公益律师应运而生。公益诉讼试图通过法律途径直面社会问题、表达被忽视的公众声音,并通过坚持不懈地利用法律本身达到既张扬法治的价值又实现理性社会变革的目的。

  公益诉讼在性质上主要是一种法律行动,因此参与者主要是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研究人员和法律专业的学生,对于这些人,我们可以笼统地称之为“公益律师”。公益诉讼的兴起和公益律师的涌现既说明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渴望法治,并试图通过利用法律的行动来维护法律的价值,也说明人们不再把法律程序仅仅当作是维护个人权利和利益的工具,而试图把它改造成为一种维护公共利益和推动社会变革的强有力手段。

  尽管目前的公益诉讼在法律上取得的效果还相当有限,但这并没有妨碍公众对它的支持,因为在公众的眼里,公益诉讼这种挑战行动本身就具有远远超越个案价值的社会意义,公益律师们所展现的坚持为法律和权利而斗争的精神更是成为展现社会理性力量的有力象征。

  然而,无论公众赋予了公益诉讼和公益律师群体怎样的道德光环,都无法改变某些冷冰冰的社会现实。目前的大部分公益诉讼都很难在法律上获得胜诉,即便部分获得良好结果的公益诉讼案件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舆论宣传的功劳;还有大量的公益案件从一开始就被法院拒之门外,最终无声无息、无疾而终。

  可以说,对于很大一部分公益诉讼案件而言,其发起本身或诉讼的过程都只能证明目前法制的苍白、政府的失灵和法院的脆弱。从目前公益诉讼的类型上看,目前的公益诉讼最主要集中在消费者权利保护领域;公民权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主要还局限于环境权、平等权和教育权这几类政治敏感度相对不太高的领域。

  对于公益律师而言,其发起公益诉讼的行为本身也经常会充满悖论或令人困惑。作为法治价值的维护者,他们一方面主张要坚持理性的精神,坚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另一方面却对现实法制系统的有效性充满怀疑,以至于经常不得不通过诉诸媒体这种法律之外的手段寻求合理的结果;更为不幸的是,经验几乎总是证明,对于公益诉讼而言,可以指望的总是媒体的力量而不是法院的审判。

  作为法律职业者,公益律师们一方面坚持要在尊重现有的政治秩序下寻求通过法律的理性纠纷机制,但另一面却又不得不经常面临被过分政治化的危险,因为在有些人看来,公益律师总是无事生非的麻烦制造者。作为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维护者,公益律师们愿意为此而牺牲自己的时间和金钱发起各种类型的实验性公益诉讼,但其结果却不得不承受法院的如下指责:提起明知不能通过法院或现有法律解决问题的诉讼,既浪费了目前有限的司法资源,也削弱了法院的法律权威。

  任何事情都是具有两面性。目前法治环境的某些不完善,既给公益诉讼和公益律师群体带来了困难或困惑,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公益诉讼和公益律师群体的迅速发展;公益诉讼和公益律师的局限性也与其独特价值同时存在。

  在我们这个充满生机却又问题丛生的时代,人们对于实现社会变革的途径充满了不确定性感,然而公益律师们已经通过自己的行动作出了自己的回答:始终坚持一种理性的精神,无论对于现实多么不满,都始终坚持在尊重现有政治和法律秩序下逐步解决问题;始终坚持一种革新的精神,坚持通过运用现有的法律寻求法制的完善、权利的扩展和社会的变革。公益律师们这种坚持通过法治实现社会正义,通过个案逐步推进社会变革的精神应是我们这个时代非常可贵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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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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