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盗版制品 线人密报 “新知”赔出7万”销售盗版图书
人民教育电子音像出版社一审获赔七万
由于销售没有合法来源的非法出版物,云南图书出版市场大鳄新知图书城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在其信誉因此遭到质疑之后近两年,这起纠纷终于一审有果。
目前,败诉方尚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但胜诉出版社则称:如果对方服判,该社就不上诉;如果对方上诉,出版社也会上诉。
被举报后,新知主动召回盗版书籍
2005年8月,远在北京的人民教育电子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人教社)得到“秘密线报”,有大量假其名义的盗版图书出现在昆明的图书市场。该社立即派人进行调查,在初步确认这一情况后,向工商部门进行了举报。
当月19日,五华区工商局执法队在杀奔新知图书城,果然查出大量标注有人教社字样的大量“新目标”英语教学录音磁带等多种音像制品。经过人教社和云南版权局两家单位鉴定,结论一致:这些都是未经授权的盗版的复制品。
很快,新知图书城通过媒体,就此向广大读者发出了“召回”通知。
该图书城相关负责人称,出现如此局面,是因为他们被外地一家文化传播公司诈骗。本着对广大读者负责的务实态度,新知图书城决定对这一系列磁带进行“召回”。凡在新知图书城各连锁书城购买过标注有“人民教育电子音像出版社出品”字样的英语《朗读与听力》、《领读和听力》、《PEP》磁带的读者,在当年10月30日之前,都可以持购买发票或小票到昆明新知图书城各连锁书城退货。
对于“召回”给读者所带来的不便,新知图书城表示歉意,称将在按售价退款的同时,赠送读者精美礼品一份。
行政复议时,百万元工商处罚被撤消
这个态度,当然无法免除其销售盗版书籍的法律责任。
五华工商局查明,新知图书城所称的对其实施诈骗的企业,系长沙弘文文化传播公司(以下简称弘文公司),这批被查获的书籍全部购自该公司。2005年11月24日,五华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书:1、没收在新知查获的非法出版的音像制品10548册;2、没收非法所得资金52627.91元;3、处以非法出版物总定价三倍的罚款,即1170852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223479.91元,全部上缴国库。
新知图书城不服,向昆明市工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局正在审查期间,突然收到西山区公安局来函,称此案系弘文公司涉嫌合同诈骗,已经立案展开侦查,因此,应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于是,昆明市工商局作出复议决定:撤消五华区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书,将案件全盘移交至西山区公安局办理。据介绍,该局如此决定的法律依据在于:行政机关在处理违法行为过程中,如果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及后果等,并且已经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中,被侵权方索赔百万获赔7万
就在这起跨省刑事案件尚无结论的时候,人教社对新知图书城和弘文公司提出诉讼,提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在媒体上公开道歉等多项请求。开庭时,原告方当庭表示,放弃对第二被告的起诉。
审理中,原告代理人张宏雷律师举出了认定盗版的鉴定报告、五华区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证据,还拿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7日举行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一份文件,该文件要求加强侵权赔偿力度,提高侵权成本,从而遏制侵权行为。
对于以上证据,第一被告新知图书城认为无法支撑其诉讼请求。其代理人的答辩观点很简单:请求驳回全部诉求,终止审理,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因为案中涉及到的音像制品来自于第二被告弘文公司,而新知图书城在销售这些图书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
经过审理,昆明中院认为:由于本案主要针对的是新知图书城是否侵权的问题,且原告已经撤消对于弘文公司的起诉,所以该公司的责任问题不在本案审判范围内,本案也就不属于必须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的情况。新知图书城不能证明其所销售的侵权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故已经侵害原告的录音制作者权,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该院一审宣判:由被告新知图书城向原告人教社支付经济赔偿7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败诉方尚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但胜诉出版社则称:如果对方服判,该社就不上诉;如果对方上诉,出版社也会上诉。
首席记者 温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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