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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车祸死亡引发连环诉讼 运输公司不认工伤

  别叫我老板!我可不对你负责!

  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大门

  专家指出:我国《劳动合同法》已经出台,今后的维权之路也许会顺畅些

  司机车祸中死亡

  王雪峰是驻马店市新蔡县人,2003年2月28日,他找到了一份为人开客车的活儿。
客车是驻马店市运输公司新蔡分公司的,“车主”叫王路成。每月800元的工资虽然不是很高,但王雪峰干得很下劲。

  2003年4月15日,王雪峰驾驶客车从武汉载客返回新蔡县。当车行驶到武汉黄陂区时,因发现近光灯不亮,王雪峰遂停车钻到车底前后轮之间检修。谁知客车突然手刹失灵,车辆意外启动,向前滑行,王雪峰来不及躲避,被挤压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武汉黄陂区交警部门认定,事故是王雪峰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的,他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警部门主持各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事发后,王雪峰的妻子禹桂芝打听到,王雪峰驾驶的客车的所有权属于驻马店市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运输公司于2002年12月10日将车承包给了王路成,王路成以运输公司的名义从事客运活动。

  劳动仲裁被驳回

  事故发生后,赔偿问题是双方争论的焦点,然而一直协商无果。

  禹桂芝等人认为,王雪峰是在为运输公司开车时死亡的,王雪峰与运输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2003年5月14日,他们向驻马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王雪峰是工伤并享受相应待遇。

  驻马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禹桂芝等人的请求,其理由是:王路成与运输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王路成不具备用工主体的条件;禹桂芝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仲裁委员会无法委托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诉讼路漫漫

  2003年9月25日,禹桂芝携公婆及幼子向新蔡县人民法院起诉,将运输公司及王路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据我国《劳动法》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判决二被告承担丧葬费、工亡补助金等共计19万余元。

  法庭上,运输公司辩称,该车车主是王路成,客车是挂靠在运输公司的名下的。王路成不是运输公司职工,属于自主经营。王雪峰受雇于王路成,王路成为其发工资,他们之间是雇佣关系,故王雪峰与运输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构不成工伤,运输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路成则认为,他与王雪峰是雇佣关系,与运输公司是挂靠关系,运输公司并不知道他雇用王雪峰之事。事故是王雪峰的过错造成的,他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04年5月28日,新蔡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了禹桂芝等4人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王路成与运输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自主从事客运经营,双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王路成不是运输公司的职工。王雪峰驾驶该车辆,不能说明就是运输公司的职工。

  新蔡县法院在审理时,对禹桂芝说,要求按工伤赔偿,必须有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通知书,没有工伤认定,他们只能要求按人身损害赔偿。禹桂芝不同意,坚持要求按工伤赔偿,法院以“告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原告拒不变更”为由,判决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对此判决,禹桂芝等人不服,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认为,先作出工伤认定,才能作出工伤赔偿,遂裁定中止案件的审理。

  劳动局认定工伤

  禹桂芝等人其实也想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取证太困难。在禹桂芝向法院起诉的同时,她也向新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局)申请了工伤认定,但是苦于没有认定工伤的证据,劳动局无法作出认定。

  2007年7月5日,记者赴新蔡县采访时,新蔡县劳动局副局长何伟说,事故发生后,禹桂芝就向他们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让她提供证据,证明车是运输公司的、王路成是承包人、王雪峰是司机。但是禹桂芝无法提供。

  劳动局随后经多方努力,终于从交警部门调取到车辆查询单和购车发票,证明车辆的所有人是运输公司;又从运输公司调取到车辆承包经营合同、班次承包经营合同,证明了王路成是车辆承包人。

  在此证据支持下,劳动局认定王雪峰与运输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于2004年7月3日作出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王雪峰是因工死亡。

  工伤认定通知书送达后,运输公司向驻马店市劳动局申请行政复议。2004年9月22日,驻马店市劳动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新蔡县劳动局所作的工伤认定。

  运输公司不服工伤认定

  运输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于2004年10月15日向新蔡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劳动局的工伤认定通知书。

  新蔡县法院受理后,让禹桂芝、王路成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新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路成在经营活动中,与运输公司建立了班次承包和车辆承包关系,车辆的所有权没有改变,仍以运输公司的名义从事客运活动。王路成聘用王雪峰为司机,并支付工资,是运输公司在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授权行为,虽然王雪峰与运输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王雪峰驾驶运输公司客车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是运输公司的客运经营行为。所以,王雪峰已成为运输公司新蔡分公司的职员,与运输公司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新蔡县法院判决,维持劳动局的工伤认定。

  运输公司不服这一判决,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理由除“运输公司与王雪峰不存在劳动关系”外,还认为,禹桂芝申诉的工伤问题已被驻马店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过,被裁决驳回,劳动局作为下级单位,不能就同一事实、同一问题再次作出处理,况且也无权管辖本案。

  针对市运输公司的上诉理由,劳动局陈述了自己的答辩意见:驻马店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不是劳动局,其与劳动局并不是上下级关系,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也不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行为,决不能依据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来认定劳动局的工伤认定就是不合法的。

  答辩时,禹桂芝支持劳动局的意见,王路成支持市运输公司的意见。

  2005年4月26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检察院提出抗诉

  虽然二审判决已下达,但是该案并未平息。

  2005年9月15日,运输公司因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遂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本案定性错误,王雪峰与运输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于是向省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诉。

  2005年10月1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出现新证据

  2005年10月31日,本案进入再审程序。一份新证据的出现,使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更加坚定自己以前的判决是正确的。这份新的证据是运输公司为司机办理的上岗证。

  原来,运输公司在其《客车承包经营方案》第一条要求:“承包本人或承包人所聘用的驾驶员必须有A级驾驶执照和运管处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以及公司安全处核发的上岗证,乘务员必须有上岗证。”禹桂芝提供了运输公司为司机朱小红和赵刚办理的上岗证,以证明运输公司为王雪峰也办有上岗证,只不过在王雪峰发生交通事故后,上岗证连同其他物品被运输公司处理事故的人员收走。

  法院再审后,判决维持原判。

  一案未结一案又起

  其实,在运输公司与劳动局的因工伤认定官司打得难分难解之时,另一场诉讼也悄悄拉开了序幕——王雪峰的工伤认定生效后,禹桂芝与运输公司、王路成打起了工伤赔偿官司。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2007年6月6日,在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各方达成协议:运输公司、王路成赔偿禹桂芝等人15万余元,禹桂芝必须积极配合运输公司在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诉讼。

  原来,运输公司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2007年6月2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运输公司为何对该诉讼如此执著?劳动局的何伟认为,运输公司怕因王雪峰的工伤认定引起连锁反应,故总想把工伤认定给推翻,按人身损害赔偿来进行。何伟解释说,人身损害赔偿要按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而在按工伤赔偿时,单位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责任要大一些。

  “我们也不完全是怕引起连锁反应,而是我们已为司机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果按工伤对待,保险公司就不赔偿了。按人身损害赔偿处理,家属还能得到一份保险。”运输公司法制室主任冯贺岭说,“其实按人身损害赔偿,我们也不会少赔他们。”

  维权之路或将顺畅

  中原工学院法学系副教授王肃博士认为,本案的发生在事实与法律方面都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一是企业或单位实行的一些管理模式不能成为劳动者维护权利的障碍。运输公司是从事旅客或货物运输的企业,把其所有的车辆进行承包是内部管理制度的体现,车辆承包人雇用司机,即视为公司与司机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运输公司不能因此免责。二是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可以透过表象依法认定其双方存在有事实劳动关系,并依此进行处理,最大限度降低劳动者维权的成本。三是劳动者应尽量避免中间环节,与运输公司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确有困难也应有运输公司的签章并妥善保存有关材料。相应关系的复杂化,会增加劳动者与利害关系人的维权难度。

  我国《劳动合同法》已经出台,该法已经对此种情况有所涉及,譬如劳动合同的签订、所引发纠纷的处理等,由此可以预见,诸如禹桂芝等人的维权之路今后将会顺畅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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