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宁夏频道7月11日电(记者曹健)《宁夏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和财政补助办法(试行)》日前出台,为鼓励乡镇卫生院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宁夏将按照服务人口对乡镇卫生院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进行补助。
据宁夏卫生厅介绍,公共卫生经费的具体补助标准为,南部山区八县(区)及红寺堡开发区按服务人口每人每年补助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经费3.5元,其中自治区财政补助3元,县(区)财政补助0.5元。
其它各县(市、区)补助4元,其中自治区财政补助3元,县(市、区)财政补助1元,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年提高。
为调动乡镇卫生院的工作积极性,宁夏对乡镇卫生院进行绩效考核并将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留下20%拨付到市级财政部门。以县(区)为单位,考核合格以上的剩余资金全部兑付,基本合格的扣减剩余资金的50%,不合格的扣减全部剩余资金。对考核优秀的乡镇卫生院负责人奖励1000元。 (来源:新华网宁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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