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章程
《我们的奥运》大型系列文化活动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关于同意举办我们的奥运全民奥运总动员大型系列文化活动的复函》(奥组委[2006]59号)的要求,为使《我们的奥运全民奥运总动员》大型系列文化活动(以下简称“《我们的奥运》大型系列文化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们的奥运》大型系列文化活动,是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海外联谊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为全面贯彻落实“开放办奥运、全民办奥运”方针,更加广泛地动员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2008年在中国北京举办的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而联合创建的一项重要活动。
第三条 《我们的奥运》大型系列文化活动是宣传2008北京奥运会的公益性活动,综合了8家中央机构的资源,对调动整合社会力量、宣传推广人文奥运理念,丰富奥运文化活动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第二章 举办时间和举办城市
第四条 《我们的奥运》大型系列文化活动从2006年8月正式启动,到2008北京奥运会及残奥会闭幕之后结束。
第五条 《我们的奥运》大型系列文化活动将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及港澳地区同时或分别举办。
第三章 组织委员会
第六条 为保证《我们的奥运》大型系列文化活动的顺利举办,设立《我们的奥运》大型系列文化活动组织委员会。
第七条 《我们的奥运》大型系列文化活动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由各主办单位有关领导组成,负责活动的领导工作。组委会设主任1名、执行主任1名,副主任7名、执行副主任2名,秘书长1名,组委会成员若干名。组委会的日常领导工作由组委会执行主任和执行副主任负责。
第八条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组委会办公室”),在组委会的领导下处理各项行政事务。组委会办公室的日常领导工作由组委会秘书长负责。组委会办公室的办公地点设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演艺中心。
第四章 组织程序和项目承办
第九条 所有与《我们的奥运》大型系列文化活动有关的项目,均通过组委会办公室拟定具体方案,报组委会负责日常领导工作的领导讨论决定。并告各主办单位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重大项目由组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我们的奥运》大型系列文化活动相关项目的主办或具体承办工作,可由组委会直接负责,也可在组委会的指导和协调下、由各主办单位负责,或由组委会委托相关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 《我们的奥运》大型系列文化活动的项目,主要包括大型文艺演出、登山、自行车和汽车巡游活动、制作相关电视栏目,和与奥运文化相关的论坛、展览、展示、知识竞赛,以及全民健身活动等。
第五章 经费来源和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我们的奥运》大型系列文化活动所需总体经费,由组委会办公室在组委会的直接领导下,按照国际奥林匹克运动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有关规则或惯例,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筹集和管理使用。由各主办单位负责主办或承办的部分项目,由各主办单位在组委会的指导和协调下,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筹集和管理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组委会办公室可根据本章程制定“《我们的奥运》大型系列文化活动实施细则”,报各主办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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