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兴华之妻何冉凤 |
吴大地14岁的女儿吴兆琴 |
低保金每人每年只有200元,尹行巧拿着母子俩的农村低保补助存折为日后的生活发愁 |
邱兴华杀人案多数受害者家属等待救助
在陕西省汉阴县民政局,《法制周报》记者了解到,2006年“7·16”惨案9个遇害者家庭中仅有三人享受了五保户供养政策,只有尹行巧和儿子两人得到了民政低保救助。采访中,记者还意外发现,在该局《关于“7·16”案件受害人家属生活基本情况的调查》文件中,有多个说法与实际情况不符。
赔偿与救助的难题
在邱兴华杀人案诉讼过程中,起初有8名受害人家属提请民事赔偿,在法院讲明邱兴华的经济状况后,5名受害人家属撤回了民事诉讼。尹行巧、韩传鹏仍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尹行巧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生活费、交通费、迁坟费等损失共计4.153万元,韩传鹏请求赔偿1.7万元。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人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应予以支持。但被告人邱兴华家有5人,仅住3间土木结构瓦房,且无其他财产可供赔偿,故判决免予邱兴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对此,安康中院周建明院长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解释:“原告人在法律上有这种权利,但是这种权利能否实现还要取决于许多客观因素。邱兴华案有10名被害人,按照法律至少要赔偿100多万元。”但邱兴华家负债累累,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要保障被告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条件,不能把被告的劳动工具、生活用具用来赔偿原告。
“法院在判与不判上处于两难境地。不判赔,受害人的家庭有意见;判赔,被告人的家庭没有偿还能力,执行不了成了‘法律白条’,被害人家庭更有意见。判了执行不了,会导致法院公信力降低。” 周建明有着多年基层法院的工作经验,他表示,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由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由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与司法部门联手建立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确定救助的范围和标准,解决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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