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梅克寒 谭庆龙 马正山)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法院7月12日一审以抢劫罪和盗窃罪判处“1·28”银行爆炸抢劫案(本报6月14日曾作报道)主犯潘志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曹春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另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和六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1月28日晨,经过各项准备后,潘志远、曹春明来到滁州市工商银行琅琊支行南桥分理处,将爆炸装置安放在柜台上引爆,然后携带铁锤冲进大厅,将内有22.7万余元的银行送款包抢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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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春明 | 潘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