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律师法修订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其中律师职业定位、律师执业保障等成为公众尤其是律师界关注的焦点。
学者认为,律师法修订草案相对10年以前的律师法有很多进步,特别是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不受追究、没有检举的义务等,这些都非常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对于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使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律师法修改:在争议与期冀中前行
□ 本报记者 李慎波
持续至今的讨论
“一部好的律师法,其积极作用甚至超过一部好的诉讼法。”2007年6月19日,河北律师赵颖锋在自己的博客上以这样一句话表述其对律师法修订草案的态度。
在名为“律师法修改草案之修改意见”中,赵颖锋希望新修改的律师法能够在总则中将第三条中“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作为一条单列;在第四条加入“服务”,即律师协会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服务,实施行业管理;总则增加一条:国家支持律师参与立法和法律调研活动,支持律师对行政机关的社会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法律建议……赵颖锋将自己的意见归结成八条,并在每一条之后都附了详细的理由。
律师法自颁布至今,已走过了10年历程。毋庸置疑,律师法在规范律师执业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近年来律师被当事人殴打,被非法拘禁甚至陷入囹圄的事件却屡见报端,作为律师执业保障基本法的律师法无力为律师撑起一把保护伞,不能不令人深思。
2007年6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律师法(修订草案)》。6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律师法修订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其中律师职业定位、律师执业保障等成为公众尤其是律师界关注的焦点。回顾历史,展望未来,10年来关于律师法修改的问题一直是法律界的热门话题。10年中关于修改律师法的讨论不断,而对草案中到底应该加入什么内容也是众说纷纭,包括法学专家、司法行政部门、立法机构以及律师、律师协会等各方都参与到这场持续至今的讨论中。
律师法的前世今生
“从草案来看,这次修改有些突破,但整体上看并不是十分令人满意。”2007年6月29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宏俊在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马宏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专家,曾与中国政法大学的终身教授陈光中一起被聘为司法部《律师法》修订专家咨询组成员。2006年12月,他出版了自己的研究成果《〈律师法〉修改中的重大理论问题研究》。
对于律师法的修改,马宏俊更愿意从历史的角度进行回顾与评价。律师法颁布之前,律师执业的依据是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该条例首次对律师的性质、任务、职责、权利、义务、资格条件及工作机构等做出明确的规定,标志着上世纪50年代夭折的新中国律师制度得以恢复和重建。该条例颁布后,我国的律师队伍迅速发展,律师业务不断拓展。对于律师法的前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马宏俊教授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这部法规当时是一部行政法规,但立法机构却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实际上是起到了法律的功能。在当时受到了很大的重视,对律师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也有很多前瞻性的规定,对我国的法制建设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律师法的隆重出台结束了律师执业无法可依的局面,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与《律师工作暂行条例》相比,律师法在有关律师的性质、资格的取得、律师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等方面,有许多新的突破,反映了立法的进步。但对于律师的权利义务,业内人士则是困惑大于欣慰,失望大于希望。
马宏俊教授认为,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出现、律师事务所规律化、社会律师与公职律师的分化等新问题的出现,考虑到全国的情况,在1997年左右出台律师法实现对律师的统一管理成为必然。但由于受多方面原因影响,当时的律师法出台很大程度上是各方面意见妥协的产物。而此后的几年时间里,司法部等相关部门则将工作重点提到了该法的贯彻执行上。虽然当时依然存在不同意见,但考虑到该法出台还没超过5年,并没有对当时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修改。而随后,伴随着中国的入世、统一的司法考试的推出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等条件的出现,2004,年律师法的修改再次成为热点并被提到议程上来。马宏俊也就是在此时加入了由时任司法部副部长张军主持的律师法修改专家咨询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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