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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用凸现妇女权益问题(图)

农村土地征用凸现妇女权益问题
出嫁女应享有同等福利待遇

  本报记者 陈虹伟

  “你们没喝过我们一口水,多次来惠州为我们38个姐妹赢回了土地补偿款,你们是中国最好的律师。”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桥东办事处文头岭村出嫁女钟锦秀手捧锦旗交给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郭建梅时,早已泣不成声。

  2007年6月21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公益律师网络开通仪式上出现的感人场景。在场的人无不为之动容。

  村委会决议:出嫁女失去土地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桥东办事处文头岭村住着钟锦秀等38位出嫁女,由于户籍政策等原因出嫁后户口仍在文头岭村,一直承包经营村里分配的田和地,并每年都按规定缴纳各种应缴的税款,承担了应尽的各种义务。


  2000年取消农业税之后,这些出嫁女的土地被村委会强行收回,但是她们仍然承担了村民的各种义务,如修建小学校、修建水塔都出了钱,而且享有选举权,计划生育的实行也在村里。

  她们在文头岭村付出了和其他村民一样的劳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得到了广大村民的认可。但是从2005年起这些出嫁女开始受到不平等、不公正的对待,不能分到村里发放的生活费,被剥夺了集体经济收益的分红权、分配权。随着文头岭村的土地陆续被国家征用,村里获得了一笔数目可观的征地补偿款。

  2006年8月24日,村委会召集了极少数党员、村民代表参加的村民代表会议,会议决定出嫁女们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权;2006年8月28日村委会贴出公告告知出嫁女不可享受集体待遇。

  出嫁女们为了要回自己应得的权益,多次与村委会协商,要求参与分配,但被拒绝。特别让她们感到不公和气愤的是,近两年有很多户口已经迁出多年、但听说有土地征用补偿的人又纷纷将户口迁回文头岭村,他们也拿到了土地征用款分红。

  最后她们将情况反映到全国妇联,全国妇联将这38位出嫁女的材料转给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援助中心。从此,一场艰难的维权行动在北京和惠州展开。

  艰难的维权之路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是专门从事妇女权益保护的公益性组织。曾经在妇女土地权益,职场性骚扰,性别歧视等领域打过多场公益诉讼。此次,她们决定为38位出嫁女提供法律援助。

  2006年11月7日,中心主任郭建梅和李莹律师再次专程来到惠州,想通过法律途径为这些出嫁女讨回公道。她们以村委会侵犯出嫁女财产权为案由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当地法院拒绝受理此案,并表示这类案件广东全省法院都不予受理,必须通过行政途径,在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情况下,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中心的律师感到了压力,但他们没有放弃。郭建梅主任对本报记者说,她不相信村法可以大于国法。广东省的这个规定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背道而驰的,但可能与广东经济发达、情况复杂的具体情况有关,如果坚持通过民事诉讼的渠道会非常艰难,时间会拖得很长,既然这是一个全省性的问题,何不以这个案子为契机,探索一个通过行政手段解决此类案件的新途径,而且行政手段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11月9日,两位律师与文头岭村所属桥东办事处的有关领导进行协商,办事处主任答应一定会敦促村委会依法、公平地解决此事,但是在11月13日办事处给村委会的函中没有反映任何明确的态度,这种态度使得村委会更加肆无忌惮。

  11月27日,郭建梅主任专门打电话给惠城区的李书记,敦促区委区政府重视此事并尽快予以解决。11月30日区政府召开区、办事处、村3级联席会议,明确表示38位出嫁女无论过去、现在及将来都应享有与村民同等的各项权利,并将会议情况形成纪要下发村委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要保障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关土地权益,《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也明确规定户口留在农村集体经济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

  38位出嫁女的户口在文头岭村,承担了应尽的义务,理应属于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与本村村民同等的经济权益,村里以所谓村规民约和村民会议为据剥夺了她们的合法权益,是违法的。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2007年4月5日,桥东办事处钟主任亲自来北京与中心进行沟通,并协商如何更好地解决此案.2007年4月9日,第一批出嫁女拿到每人4.8万到5.3万不等的土地征用补偿款,2007年5月20日,38位出嫁女全部拿到应得的补偿款。此案圆满解决。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场面。

  本案的思考和意义

  中国农村妇女特别是出嫁女、离婚女土的权益及相关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十分严重,据全国妇联对30个省市区202个县的抽样调查,在没有土地的人群中,妇女占了七成,有26.3%的妇女从来没有分到过土地,有43.8%的妇女因结婚而失去土地,有0.7%的妇女在离婚后失去了土地。

  农村妇女是中国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较之农村的男性人群,农村妇女对土地的依附性更强,土地往往成为她们生存的唯一根本,侵害她们的土地权益,是让她们失去了生存的根基,使她们成为在物质和精神双重意义上的漂泊者。因此,土地权益问题涉及农村妇女的生存与发展,影响了中国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此案是这类问题一个典型的缩影。它本身所反映的以及在解决过程中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

  1、立法和制度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立法的不足,相关法律中有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某些规定缺乏性别视角。一些部门性别意识缺失,没有认识到农村妇女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没有从妇女权益问题就是社会问题、两性的平等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的高度看待失地妇女的权益保护问题,因此在解决此类问题上显得拖沓和被动。

  2、观念和意识的影响。“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从夫居”的观念根深蒂固地影响着村民、村干部、基层法院和相关部门,还有很多农村妇女自己,而且这种观念和意识在权益的分配上往往以一种所谓合法的形式即村规民约的方式体现,在受侵害妇女的救济过程中反映的是部门间的推诿和执法不力。由于村规民约在中国农村具有独特而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行,在法律上确认了村规民约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各地的一些村规民约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侵害妇女土地权益以及相关权益的现象。特别是随着农村经济的逐步发展,《土地承包法》对土地物权性质的确认,受土地权益所带来的巨大利益的趋动,这种现象在日趋严重。

  3、在司法审判中纠缠于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认为出嫁女、离婚女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她们丧失了诉权。

  在一些地方政府或法院对出嫁女、离婚女的土地权益纠纷的指导意见中,往往会提到空挂户、农转非户口的问题,同时往往规定这部分人群不享受权益分配。空挂户是指举家迁移本村只留有户口不承担任何权利和义务的人。他们与出嫁女的情况并不同,出嫁女是承担了村里相应的权利义务的。有的法院在审理妇女土地权益案件时往往也考虑其是农业户口还是非农户口,我们认为应视情况区别看待。很多农村妇女的非农户口,是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政府按一定比例分配的,每个家庭根据自己的情况分给家庭成员,但一般户口所在地仍在村里,粮油关系没转,也不安排工作,更没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可以说没有享受任何权利,只是一个身份而已。因此我们认为,法院在审理中应在法律的框架下考虑此问题,应该按照宪法法律的精神,按照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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