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妻子起诉前夫索要自己领取的部分医疗事故赔偿款。日前,南开区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0万元。
法院经审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6月协议离婚。1985年,原告在本市某医院做产前检查时,因院方过失,导致原告被摘除子宫。
经诉讼,原告于2001年获得医疗事故赔偿款26万元,其中12万元由被告领走,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因故未对该部分赔偿款予以处分,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12万元中的10万元。
庭审中,被告表示,其在原告索要医疗事故赔偿款的漫长诉讼中倾注了全部精力,不但失去工作,还为家庭生活四处举债,其领取的12万元已全部用于偿还债务,故不同意原告诉求,但被告未能就此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赔偿属于其个人财产。据此,法院认定26万元医疗事故赔偿款系原告个人财产,其要求被告返还10万元的诉求应予以支持。
本报记者 安颖 通讯员 马志国 (来源:城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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