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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何要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认定

  法院为何要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认定

  —专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许浩

  7月2日,本刊刊登的《康王商标大战:司法“认驰”遭遇“假案”陷阱》一文,报道了我国首次进入再审程序的一起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下称司法“认驰”)案件,也披露了司法“认驰”在实践中所遭遇的一些问题,如部分企业热衷于借助诉讼寻求“认驰”,甚至通过刻意制造法律纠纷来获取驰名商标等。

这种趋势使得“驰名商标”这样一个严肃的法律概念在现实生活中被扭曲与异化。

  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接受《中国经济周刊》(国内邮发代号2-977)专访,坦承最高法已经留意到媒体的相关报道,并将在调查研究后出台系列应对措施。他还向记者详述了司法“认驰”的来龙去脉以及被异化的原因,并对外界针对司法“认驰”的质疑做出回应。

  我国的驰名商标由行政和司法两种途径认定

  《中国经济周刊》(国内邮发代号2-977):请介绍一下最高法出台司法“认驰”制度的时间和背景?

  蒋志培:我国以前的驰名商标认定比较混乱,有的由政府机关认定,有的甚至由媒体和其他社会团体来认定。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统一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负责,从而确立了驰名商标“主动认定为主,被动保护为辅” 的原则,对驰名商标进行批量认定。

  但是,这种认定和保护模式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容易使驰名商标在社会公众心目中被误解成一种荣誉,而忽略了它作为法律保护手段的实质,因此受到业内人士和国外权利人的质疑。

  在中国加入WTO的谈判中,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问题也被纳入了谈判议程。为了和国际接轨,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修订。2001年10月27日,修订后的《商标法》第一次确立了驰名商标的法律地位,其后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又对《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做了细化和补充。

  与此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涉及驰名商标侵权的案件逐渐增多。2001年7月17日,最高法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六条规定,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从而确认了法院审查或认定驰名商标的职能。

  在《商标法》修改后,最高法又于2002年10月12日颁布《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认驰”的法院、标准、效力以及对驰名商标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等进行进一步明确规定,秉承了国际通行的“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从而确立了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保护的审判机制。

  自此,我国“认驰”形成了行政认定(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和司法认定(一般要求中级以上的法院)两种途径并存的现状。

  《中国经济周刊》(国内邮发代号2-977):司法“认驰”现状如何?“认驰”遵循哪些具体的原则和制度?

  蒋志培:自2001年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涉及商标的民事纠纷案件7000余件,通过案件审理依法认定了200余件驰名商标,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认驰”主要遵循以下制度和原则:

  第一、在管辖问题上,除最高法批准的少数基层人民法院外,涉及“认驰”的知识产权案件全部由中级或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被动认定”原则,即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请求,且根据具体案情需要认定驰名商标时,才做出认定。

  第三、“个案认定”原则,即人民法院在个案裁判文书中所认定的驰名商标,仅对该裁判文书所涉及的个案具有效力,不必然对其它案件产生影响。

  第四、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是作为审理案件需要查明的事实来看待的,当事人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请求,其性质是要求法院查明事实,不构成单独的诉讼请求。因此,当事人应当按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要求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

  不能因为“认驰”异化现象而否定司法“认驰”

  《中国经济周刊》(国内邮发代号2-977):近期出现了一些企业通过刻意制造法律纠纷获取驰名商标的案件,您如何看待这种“异化”现象?

  蒋志培:我认为这个问题要一分为二地看待。一方面,这反映出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已经深入人心,企业越来越重视自己产品的品牌商标等无形资产。这是好事,应该肯定。但另一方面,驰名商标本来是一个严肃的法律概念,现在却被“异化”成了一种“荣誉称号”。之所以出现这种“异化”,我认为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第一,由于驰名商标具有较高声誉和广为公众熟知的特性,获取驰名商标能促进企业无形财产的形成与积累,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企业品牌经济的发展。所以,出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企业热衷通过各种方式获取驰名商标,甚至不惜通过制造假案的方式。

  第二,某些地方政府制定知识产权政策时出现偏差,对企业盲目追逐驰名商标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比如,现在有一些地方政府出台政策重奖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这会助长企业的投机心理。

  第三,社会各方面包括消费者对驰名商标的认识有误解。驰名商标不是“荣誉称号”,而是一个严肃的法律概念。商标是否驰名,是一个动态的事实,即使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对权利人来说,也并非一劳永逸。如果一味追求驰名商标的品牌效应,而忽略对商品品质的不断创造和精心维护,甚至将驰名商标作为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段,就违背了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本意,也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中国经济周刊》:近期有文章认为,司法“认驰”已成为“企业超越权利保护范围,滥用诉讼权利,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甚至有学者对司法“认驰”提出了质疑,您对此有什么看法?

  蒋志培:相关文章我们已经看到,对文章中反映的问题,我们十分关注,并会认真加以研究。但是我认为,法院是否进行司法“认驰”事小,剥夺权利人的救济途径、干预司法独立事大。不能因为出现了个别错误认定,就全盘否定司法“认驰”。如果那样的话,实际上是剥夺了权利人获取合法救济的途径,同时也割裂了法院的审判权,是干预司法独立。

  司法“认驰”是符合国际通行惯例的。目前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中,“认驰”没有通过行政方式的,都是司法机关在个案审理中,由法官进行司法认定的。即假如拥有某个商标的权利人认为其商标受到侵害,起诉到法院,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判定该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是否侵权。但是这种认定是个案性质的,仅对这个案件有效。政府行政部门不会参与此事。

  解决司法“认驰”异化要多管齐下

  《中国经济周刊》(国内邮发代号2-977):那么您认为该如何解决“认驰”被异化的问题?

  蒋志培:这个复杂的问题不是单靠法院就能解决的。我个人认为应该采取综合治理的手段:

  第一、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不允许企业在广告和宣传中片面突出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企业热衷于获取驰名商标,重要原因是把驰名商标作为广告宣传的卖点,获取经济利益。这样做如同釜底抽薪。

  第二、地方政府在制定知识产权政策时不要片面化,比如不要再重金鼓励企业获取驰名商标。

  第三、行政机关认定驰名商标,也是对驰名商标的个案具体行政保护。即使公告时,也要淡化行政色彩,尽量避免驰名商标认定的“神圣”化和“异化”。

  第四、通过舆论宣传,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意识;另一方面让公众了解驰名商标的标准,培养正确的消费观念。

  《中国经济周刊》(国内邮发代号2-977):人民法院会出台哪些具体应对措施?

  蒋志培:我们准备采取综合手段,加大保护驰名商标的力度。

  第一,人民法院要提供更为便利有效的救济途径,比如立案要迅捷,审判要严格依法,依照程序进行。

  第二,2006年11月,最高法出台了《驰名商标备案制度》,对于刻意制造纠纷以获取驰名商标认定,经最高法核查属实的,将依法审判监督,甚至撤销原判决和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再加上原有的民事诉讼上诉程序等,都可以起到事后监督纠错的作用。下一步我们将把备案制度落到实处,并正进行深入调研,在条件成熟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使驰名商标认定更加精细和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宣传典型案例,让公众了解驰名商标的标准,同时树立正确的观念。

(责任编辑:李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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