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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河源“大学城”血案一审 杀人主犯被判死缓

  因不满对方看了一眼自己和坐在摩托车上的女伴,从而与当地学生引发了一场口角斗殴,去年12月28日晚上发生在河源“大学城”追砍无辜在校学生致1死1伤的凶杀血案(详见本报2006年12月7日A24版和2007年1月2日A15版报道),昨日经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龙春平、袁永发、龙超群(以上3人均为江西省赣州市人,男性,现年均为20岁)分别依次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和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3被告人还被法院判赔偿受害者家属经济损失共306950元。

  因小事纠纷持刀杀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去年11月28日晚上11时左右,河源市技工学校学生吴×文、利×辉、李×艺等人在河源大学城校园内经过学校饭堂时,被告人袁永发、龙超群和冯建娣(女,连平县元善镇人,另案处理)3人开着一辆摩托车在校园内与之相遇,学生吴×文回头看了被告人龙超群一眼,被告人龙超群遂下车与吴×文发生口角和互相殴打。

  随后,3人叫来被告人龙春平和“阿华”、“阿干”、“袁波”(均在逃)等人,分乘2辆摩托车,持水果刀等凶器在校园内一路追杀,将陈×财、吴×文两名学生砍成一死一伤,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随即弃车逃逸。案发后,当地警方高度重视,于2006年12月22日、2007年1月13日和1月26日先后将袁永发、龙春平、龙超群等被告人抓获归案。

  法院昨日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春平、袁永发、龙超群因小事纠纷而持刀伤害他人,致1人死亡1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龙春平在犯罪时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余2人是从犯,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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