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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山西洪洞黑砖窑案 > 山西洪洞黑砖窑案最新消息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黑砖窑”事件发布会实录

  [中央电视台记者]:请问刘副院长,前一段时间我也注意到,山西警方已经公布了13名民工,但是今天只涉及到一个案件和两名罪犯的结果,其他的窑主和承包商为什么没有得到判决,他们什么时候能够得到公正的判决?

  [刘冀民]:你提的问题,也是网上关注较多的问题。

截止到目前,起诉至芮城市人民法院的张振明、李学志一案已经开庭审理,并且今天下午已经作出判决,认定张振明和李学志非法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数罪并罚,判处张振明有期徒刑五年,李学志也因此获刑。我刚才发布中已经讲到,对于“黑砖窑”系列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它不可能完全同步进行。

  侦查期间,取证工作诉讼程序相对走得快一些,反之,就相对晚一些,都很正常。我刚才已经给大家通报了,这两天,有关人民法院已经收到了有关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这方面的犯罪,和有关使用童工犯罪的情况。据我所知,我省检察机关目前已对发生在我省万荣县、永济县雇佣童工五人,从事危重劳动的涉案6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雇佣童工五人,涉及到4个案件,6名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对发生在长治、晋城、运城等地雇用童工8人,从事危重劳动的8名犯罪嫌疑人已经立案侦查,以上的三项,就是人民法院已经判决一案和检察机关已经立案决定的逮捕的和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总计涉及到13案16人非法雇用14名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的犯罪。我这里给大家强调说明的是,这些案件已经起诉过了一些,还要起诉过来一些,我们将及时地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中国网记者]:刘副院长,涉黑砖窑案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呢?

  [刘冀民]:我在网上看到有些记者专家也在讨论这个问题。“黑砖窑”案件是发生在我们社会主义中国的一个丑恶的现象,是一个社会“毒瘤”,我们一定要把它切除掉。社会主义的制度下,不允许有这种现象发生,一旦发生,要坚决打击。但是,它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还是不一样的。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有四个特征。

  这四个特征一个是说,在组织结构方面要具有稳定性、严密性和人手较多这个特点,经济方面要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通过犯罪获得收入,而收入的大部分,或者说全部又用于从事新的犯罪,在行为特征方面要具有暴力性和多样性。还有一个,对一定的区域性进行垄断。这是从法律表述上比较专业的说法。

  我想用通俗的一种语言给大家解释一下,也就是说,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在非法控制方面是片或者面,而不是点。“黑砖窑”案件显然是一个点,就是在他所承包经营的黑砖厂内对民工限制自由、打骂、强迫劳动,而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是在一定区域、一定行业形成。

  第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犯罪行为的力度或者波及力,它是一种开放型、放射性的,“黑砖窑”案件显然是封闭型的,是在这个“点”内,是在黑砖窑内,对特定的一些民工实施犯罪行为,而黑社会性质不是这样的,对社会不特定的多数的人员造成侵害。

  第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由于波及面大,所以往往会比多数群众造成心理上的恐惧,给社会的一定地域、一定范围带来秩序上的不稳或者是混乱,而“黑砖窑”不具有这个特征。大家一比较就会发现,这个犯罪不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

  [记者]:刘副院长,这次在“黑砖窑”事件的审理中,有没有对外地人和本地人量刑不同的事情出现?

  [刘冀民]:我刚才宣判的时候,记者先生们都听到了,这次涉及犯罪的,确实有外地的人在山西犯罪,也有山西人在山西犯罪。山西本地的主要是在运城和临汾当地的一些黑窑主,也就是原来砖厂的所有人,或者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进行经营。

  而省外人主要是来自于河南、湖北等地来承包经营的这样一些人员。在这个犯罪过程中,主要的犯罪活动是由外来人员在“黑砖窑”内组织实施的,山西本地的这些黑窑主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应尽的义务而不尽,应负的责任而不负,放任砖厂内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于这两类人员的初犯,我们都处以有期徒刑三年。我这里要讲的是,我们人民法院执行的是国家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按照刑法的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我们不会因为被告人出生或生活的地域不同,而在量刑上有所区别。

  再比如,我们在宣判中,好多是外地的违法犯罪分子,但是该适用轻刑的我们依法适用轻刑;该适用缓刑的,我们依法适用缓刑,像衡庭汉的妻子杨小兰我们依法适用缓刑,因为杨小兰是初犯,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而且还有一点,我们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衡庭汉犯罪害了他们一家,衡庭汉的儿子,就是我刚才宣布到的衡明阳,跟着他父亲从事犯罪活动。

  杨小兰还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一个五岁,一个好象是十一岁,如果他们全部被判死刑的话,这两个孩子势必失去了教育,我们从法律依据和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依法对杨小兰实行了缓刑,所以在量刑上坚持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山西台记者]:人民法院在审理涉黑砖窑案件过程中,对于被害人是怎么保护的?怎么样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刘冀民]:这次“黑砖窑”案件,有大批的民工成为受害的对象,山西省委省政府前一阶段组织了有关方面,开展了解救行动。大家在新闻媒体和网上都已经看到了前期做的大量工作。进入司法程序以后,我们继续按照这个要求,一方面从严从快打击犯罪;另一方面,也充分考虑要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从诉讼角度讲,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大概是这么两个方面:一方面,受害人可以出庭,作为公诉一方,在法庭上参与提问、质证、陈述,可以要求法庭对被告人给予定罪、给予严处。另一方面,受害人及其亲属,还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他们遭受的直接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请求给予赔偿。

  这两个方面的权利,我们都给予了充分的保障。一个,我们对这些受害人都发出了通知,就是权利告知,告诉他们享有这方面的权利。另一方面对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我们都通知了他们出庭、开庭时间,这一次先期开庭这些案件,有一部分受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都出庭参加了诉讼,也在庭上主张了他们的权利。

  大家可能发现了,我刚才发布的对被告人的处刑情况,对附带民事部分没有发布,并不是这一块放下不管,而是我们下一步,要集中对于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开庭审理。原因是由于受害人多,解救以后,这些受害人大部分回到了原籍,也有可能回到原籍以后,又出去到其他地方打工,所以寻找他们很不容易,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有一个过程。

  我们这次开庭通知到的好多受害人,也没能够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但是刑事案件不能拖,要先期处理。于是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有关人民法院决定,先对刑事部分开庭审判,而对附带民事部分,由同一合议庭另定时间开庭审理,要充分保障受害人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一切诉讼权利,充分保障他们代理人享有的一切诉讼权利,请大家放心。

  [香港商报记者]:我注意到山西永济、临猗一共涉及14起“黑砖窑”案,但是今天新闻发布会没有发布这个判决结果,什么时候向社会大众宣布宣判结果?

  [刘冀民]:我在发布会已经讲到了,我们现在已经开庭审理的案子是12起41人,今天发布的是7案29人,还有5起案件没有宣判,其中包括临汾市襄汾县一案,运城市、临猗县的两案,还有运城市、永济市的两案,总共是五案。

  这四个案件目前没有宣判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相关人民检察院对一些案件进行了补充起诉,我这里有一个材料,比如,永济市三人强迫劳动案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公诉机关要求补充起诉另一名已经归案的被告人,也就是这个案件中的山西本地的窑主叫王建胜,已经归案了。要求补充起诉。

  这样的话,将要重新开庭审理,审理完毕以后,进入判决。另外几个案子,主要是有些相关事实的证据,人民法院需要进一步的查证核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明充分,一旦这些案件,法庭调查全部完成以后,事实证据都落实以后,也将于近日陆续地公开宣判。

  [山西青年报记者]:“黑砖窑”涉案人员中,我们把“非法拘禁罪”定性为“强迫劳动罪”,请问法院是如何考虑的?

  [刘冀民]:这是一个比较专业的问题。“非法拘禁罪”主要以限制人身自由,按照法律,最高是三年。如果在非法拘禁中致人重伤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到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强迫职工劳动罪,按照刑法244条的规定,它的最高处刑是三年。

  发生在山西运城、临汾两地部分县的这一批“黑砖窑”系列案,大部分有一个共同的特征,主要是以殴打、胁迫、限制人身自由,让民工超长时间、超负荷劳动的方式来获取更多的利润。黑窑主和承包经营者以此方法获取更多的利益。从犯罪的主观动机和目的,到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来全面衡量判强迫职工劳动罪更准确。但是,实事求是的讲,这种犯罪行为实际是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责。它从目的和客观条件来讲,主要是强迫职工劳动,但是强迫职工劳动的手段限制了人身自由,又触犯了“非法拘禁罪”。按照《刑法》理论,这种情况下,以重罪处罚,或者哪个行为更符合某一个罪的特征,就定哪一个罪。所以我们在一些案件中,是以强迫职工劳动罪定性、量刑,所以对于黑窑主和承包经营者处以了最高的有期徒刑三年。

  而发生在洪洞县衡庭汉这起案子,他在强迫职工劳动过程中,砖窑还没有冷却的情况下,就强迫工人进去出砖,一般的砖窑冷却大概需要5、6天时间,他等不及五六天,为了多出砖、多赚钱,强迫工人进去出砖,结果导致一名工人重伤、多名工人轻伤。按照这种情况,如果我们再定他“强迫职工劳动罪”,最多只判三年。而非法拘禁罪规定,如果有重伤的情况出现,可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形,按照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统一、相对立的原则,我们对衡庭汉等有关被告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

  这就是按照法院的规定,按照被告应负刑事责任,确定一个最合适的罪名与刑事处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人民日报、人民网记者]:请问发言人,临汾中院已经认定被告人衡庭汉通过中介拐骗民工31人,为什么没有追究拐卖人口罪,而法院认定衡庭汉先后拐骗民工31人,这与洪洞县政府向媒体公布的,以及国务院调查组公布的32名人数也不符,这是为什么?

  [刘冀民]:首先我要说,我们国家的法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准确的罪名叫拐骗妇女儿童罪,而不叫拐卖人口罪,我发现网上不少消息或者跟贴都说拐卖人口罪,这个叫法是不准确的。按照法律规定,拐卖人口罪,拐骗妇女儿童罪严重侵害了妇女和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把人当商品,这是绝对不允许的。所以,刑法专门规定了对这种行为的一种处罚。

  按照《刑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在2000年3月20号发布过的一个《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通知》中第四条解释,这个犯罪中的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男女儿童,而衡庭汉拐骗来的这些民工都是成年男性,既没有女性,也没有不满十四岁的。

  所以,如果给衡庭汉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从我们专业术语上讲,这叫对象不能犯。什么叫对象不能犯呢?就是说,他的这个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是我们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保护的那个对象。根据最新法定原则,既然法律规定了只有拐骗了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才构成犯罪,那么,衡庭汉这种拐骗行为是成年男性,当然也就不能给他定这个罪。

  我还注意到网上还有一些说法,说是不是属于收买被拐骗妇女儿童罪?同样的理由,我刚才解释的同样的理由,收买被拐骗妇女儿童罪中的儿童,也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而衡庭汉这个“黑砖窑”,从事生产的没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所以,收买被拐骗妇女儿童罪,也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定案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河南电视台新闻中心记者]:我们山西省是不是对所有的“黑砖窑”,或者包括其他的不能说是“黑”,确定的砖窑进行“拉网式”的清查,能不能确保其他的“黑砖窑”不再非法使用童工的问题,包括强迫民工劳动?

  [刘冀民]:你说的问题显然是我们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种。应该说使用童工或者强迫童工劳动这种情况确实客观存在,也引起了党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

  以山西为例,从上到下非常重视,都在彻查这方面的问题,包括追究有关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目的就是为了想方设法根除掉这种类似于“黑砖窑”的强迫职工劳动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建设民主法制国家的今天,充分保证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自由权,体现社会主义国家对人权的高度负责和尊重。谢谢你。

  [王建武]: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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