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市民自考驾照遭拒状告车管所
省公安厅交通厅规定考驾照须出具驾校培训记录,省法制办称文件出台程序违法
报料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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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陶国睿 实习生/罗婷)前不久,深圳市民樵先生到深圳市交警局车管所报名申领驾照,车管所以其无法提供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为由拒绝了樵先生的申请。
樵先生不服,近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事件回放
自考驾照被告知提交培训记录
2007年3月,深圳市民樵先生到深圳市交警局车管所考试科受理窗口报名申领驾照。来之前,樵先生特地上网查询了相关报名条件,按照公安部91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要求,提交了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等相关材料。
当时,受理民警查看完资料后立即出具了受理回执,凭此回执樵先生到考试科三楼办理了指纹采集。岂料,回到一楼后樵先生却被告知“刚才办错了”,车管所方面称樵先生没有出具驾校的培训记录,不符合《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提交经交通主管机关确认的培训记录”的规定,收回了樵先生的受理回执,拒绝了他的申请。
樵先生对此退办不服,于今年3月8日向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该局以申请内容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另行调查为由,没有给出具体答复。5月8日,樵先生申请终止行政复议程序,并于5月14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状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交通管理行政不作为,南山区人民法院当日决定受理此案。
各方说法
樵先生
只要通过考试就应发驾照
“大学本科还有自考呢,凭什么考驾照一定要参加驾校学习班?”樵先生对此规定忿忿不平,“我都已经会开车了,为什么一定要我再去驾校花冤枉钱,只要我能通过考试就应该发驾照!”
樵先生认为,公民向公安机关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申请行政许可的行为。自己提供的申领资料完全符合2007年4月1日实施的公安部91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有关申请条件规定的全部内容。“公安部下发的《规定》中并没有要求提供培训记录,这份《通知》的内容怎么能超越公安部的91号令?这是在为行政许可增设其他条件!”樵先生认定该《通知》违法。
樵先生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通知》要求驾校出具的经交通部门盖章的培训记录,这不是强制性的考前培训吗?”
网友
巨额培训费涉及部门利益?
在不少论坛上,有网友表示支持樵先生,“深圳车管所等待考驾照的人数已经积压到数万人,很多驾校拿不到考试名额,我们就只能干等着,为什么不放开让我们自行申领驾照呢?”有网友还质疑:“每年深圳那么多人申领驾照,如果都要参加驾校才能报名考试,将向驾校交纳近亿元的培训费用,这里面会不会有部门利益的驱使呢?”
车管所
公安部规定只是框架
全国都是这样操作的
深圳市车管所向法庭提供的答辩状称,该所是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拒绝了樵先生的申请。车管所方面认为,根据上述《通知》规定,初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证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
记者近日以普通市民身份致电深圳市车管所考试科要求报名参加申领驾照考试,该负责人表示不接受个人报名。“我们只负责考试的监管,要报名必须去驾校,驾校有名额的话才可以报名。”记者随后提出公安部的有关规定里面并没有申领驾照一定要通过驾校这条时,该负责人说,“公安部的规定只是一个框架,我们这里是具体实施方法,现在全国都是这样操作的。”
在记者表明身份后,深圳市交通警察支队法制科的房警官表示,根据《人民警察法》第32条规定,车管所必须执行上级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因此不予受理樵先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政。他表示,在法院未判决的前提下,深圳市车管所还得执行省公安厅、交通厅的这份《通知》,因此驾校培训记录仍必不可少。
省法制办
出台《通知》程序违法
不能作为执行依据
广东省法制办的有关负责人称,省公安厅、交通厅发布的这份《通知》内容涉及到众多公民的权利,应该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按照广东省政府93号令《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再行发布。未经规定载体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经过该负责人确认,这份《通知》发布之前并没有经过省法制办的审核,也没有在省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权威发布载体《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上予以公布。“《通知》的出台没有事先经过法制办的审查,从程序上来说是违法的,不能作为执行依据。实体内容方面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范还有待进一步审查。”该负责人明确表示。
据了解,省法制办已经向省公安厅、交通厅发文要求提交《通知》出台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说明,以备进一步审查该《通知》的合法性。
律师
《通知》有为行政许可增设条件之嫌
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张律师认为,公安机关颁发驾驶执照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通知》的内容规定了申请驾驶考试必须有“驾校培训记录”,有为行政许可增设条件之嫌。今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章中规定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条件、考试条件和发证,其中没有任何有关考前要经过驾校培训的内容,甚至其他条件的扩展、延伸与驾校培训也联系不上。《通知》作为地方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为公安部的规章增设了条件,是依法行政不允许的。
(报料人:梁先生 奖金: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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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仁山 作(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