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月嫂与东家口角,月嫂一怒之下要离开,却摔在地上造成骨折。昨天,记者从闵行区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判决东家张小姐赔偿月嫂许女士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8558.30元。
2006年8月9日,许女士到张小姐家中做“月嫂”。
23日,因月嫂向外透露家中的矛盾,引发张小姐不满,与月嫂发生口角,并顺势将一碗馄饨打翻在房间门口。之后,许女士欲离开,却发现房门被锁住了。这时,张小姐说,她可以从天井窗户爬出,但发生意外自行负责。许女士决定从天井窗户爬出,却踩在地面馄饨水上,打滑摔倒在地。经鉴定,这次摔伤致其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左臂骨折等。许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张小姐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3万余元。
张小姐辩称,许女士在“月嫂”服务期间,经常搬弄是非,导致家中不和。因本人刚生育情绪不稳定,且当日许女士又将家中矛盾传出,所以自己将馄饨摔到地上。现许女士受伤属于意外伤害,请求法院驳回诉讼。
法院认为,许女士在矛盾暂时无法解决时选择离开,想法并无不当;在房门一时无法打开,无法以正常的方式离开时,根据张小姐的提示选择从天井窗户爬出,也是情有可原。但她实施行为时,应充分注意安全方面的因素,特别是许女士已经明知室内馄钝水打翻在地,更应注意到安全隐患。然许女士仍因踩到馄钝水而滑倒受伤,故存在过失责任。法院确定许女士负次要责任,自行承担其受伤造成损失之30%的民事责任。 (通讯员杨克元 记者李胜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