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公安不作为 被告:不属我主管
利辛县一家公司因开发治理“四荒”,与当地村民发生纠纷,连续数年十几次报案后,认为公安机关“接警不出警或拖延出警、出警不制止也不作处理”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近日,该公司以行政不作为一纸诉状将县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限期履行职责,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当日上午9时开庭,利辛县公安局“一把手”并没有出现在被告席上,局法制科民警受委托出庭应诉。原告利辛县残疾人扶贫开发公司诉称,早在1995年10月,经程家集镇政府、镇土地管理所现场见证,扶贫开发公司与原董园行政村就其轮窑厂闲弃多年的废窑荒地以11万元的价格,取得了30年使用权。经过公司几十名残疾人多年的辛勤劳作和治理开发,昔日无人问津的“四荒”地,变成了鸟语花香、绿树参天的生态园。
但就在公司的事业蒸蒸日上之时,当地4个村民组提出土地权属问题,反对并阻止公司在园区内搞开发建设。从2002年起到今年上半年,双方多次发生纠纷,导致园区人员受伤,围墙和房屋被毁,鱼苗被人毒死,招商引资项目不能按期开工。公司多次以各种形式报案和反映,请求县公安局履行职责,但被告对原告的合法请求久拖不予处理,结果给原告造成了高达百万元的经济损失。
庭审中,双方围绕究竟有没有出警、出警后是否解决了纠纷等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被告利辛县公安局认为,对于原告的多次报警,公安机关均已依法处置,并无不妥之处,但经过调查询问,认定均为民事纠纷,而非治安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主管。经民警法制宣传教育,纠纷双方均表示依法行事后,民警方撤离现场。但原告则认为十几份报案材料和大量现场照片,证明案件不仅属于治安案件,有的甚至属于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理应依法处理,但原告至今没有收到一份有关案件处理结果的答复。
对于原告提出来的损失百万元,被告认为系原告经营管理不善所致,与自己无因果关系。但原告认为,被告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肩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对原告多次的合法请求不切实履行职责,且给原告造成了特别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于当日下午5时40分结束,鉴于案情重大,当庭没有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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