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的若干规定(试行)》,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包括——
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和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省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或者决议,省政府、省高院、省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省政府、省高院、省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为贯彻实施《监督法》规定的“监督公开”原则,不久前,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关于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行驶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的若干规定(试行)》(简称《规定》),对公开的内容、公开时间、公开方式等做了规定。
今后,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一府两院”各项报告、对各项报告的审议意见、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以及“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都要以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者记者招待会等形式,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根据《规定》,向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包括: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和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省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或者决议,省政府、省高院、省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省政府、省高院、省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规定》还严格规定了公开的时间:省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和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在主任会议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公开。省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在常委会听取报告的同时予以公开;省人大常委会对以上各项报告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在送交省政府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的同时予以公开;省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经主任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在送交省政府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的同时予以公开。省政府、省高院、省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在印发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同时予以公开。
根据《规定》,向社会公开可以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者记者招待会,在广东人大之窗网站、《人民之声》杂志公报版及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开报道等形式;广东人大之窗网站、《人民之声》杂志公报版应当全文公布,新闻媒体可以全文公布,也可以摘要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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