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开封市龙亭区法院审结了利用自己担任主考官的有利条件多次收受他人钱财的受贿案。收贿人冯某因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涉案赃款全部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冯某原为河南大学体育学院篮乒教研室主任。
在担任河南大学体育学院体育运动训练专业主考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单独分别于2005年4月、10月,2006年6月,4次收受考生家长送的现金3.5万元及购物卡等物品,用于自己挥霍和享用。
该院审理后认为,冯某在担任河南大学体育学院篮乒教研室主任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任体育训练专业主考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考生家长所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冯某认罪态度较好,被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法院酌情给予从轻处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