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记者 吴璇 实习生
李琳)《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昨日提请审议。《草案》规定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
同时,除新建的桥梁、隧道、人行天桥外,其他的一切地名均不得实行有偿命名。根据《草案》规定,同一市县、乡镇内的路、街、巷、住宅区等地名不应重名、同音;乡、镇名称应与其政府驻地名称一致,街道办事处名称应与所在街巷名称一致;以地名命名的台、站、港口、码头、机场等应与所在地名称一致。以上三条规定将有可能列入听证会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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