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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索赔暴力索赔问题突出 纠纷引发刑事案件有增多趋势 医疗纠纷出现新动向 法律如何应对(图)

新闻快读

  以“武”相见的医疗纠纷越来越频繁地发生在全国各地,有专家称,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有向刑事案件演变的趋势。

  业内人士多方诊断发现,出现这种新动向的原因是,“现行法律法规不利于医疗纠纷的解决”。医疗行为具有特殊性,法律应当有体现其特殊性的规范。

  记者了解到,受卫生部委托,中国医院协会已形成了《医疗争议处理法(草案建议稿)》。草案建议稿考虑了医疗行为特殊性等客观因素,剔除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将医疗事故鉴定调整为医疗过错鉴定。


  对医疗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草案建议稿也作了具体规定。新规定将使赔偿的数额大幅超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数额,其中将可能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近日,全国各地的有关专家在广东省研讨了“医疗法制及医政管理”的问题,会上,专家们对医疗纠纷的解决,提出了许多对策。

  对策

  为医疗行为立法并体现其特殊性

  成立第三方主导的民间仲裁机构

  大力惩治违法行为加强行业自律

  本报记者 邓新建

  急诊、门诊大厅变成了灵堂;导医咨询台上放着死者的遗像;大厅收费处、发药处、抢救室等地方,不少人正在点香火、烧纸钱,乌黑的浓烟从大厅内向四周蔓延。

  一群人冲进急诊室,砸抢抢救病人的监护仪等设备。医院工作人员上前阻拦,却遭到这群人的拳打脚踢。另一伙人手拿点着的纸钱冲入医院其他科室,还有人跑到住院部将两部电梯封锁住。“我们的亲人死了,完全是医院的责任,今天要给一个说法!”一些人在人群中大叫着。

  纠纷不断升级。有人冲进手术室围堵正在做手术的医生,门诊、急诊和手术室被迫关闭,门诊观察室内的十多名病人被迫撤离。医院一下子陷入瘫痪状态。

  据了解,这场纠纷是因为一名41岁的农妇身患癌症死亡而引起的。接到报警后,警方派了近一百名民警,花了将近三个小时才暂时平息了这场纠纷。纠纷导致5名医护人员受伤,部分设备受损。而死者的丈夫杨某说:“这件事一天没结果,就一天不罢休。我准备把人抬到门诊大厅,直到闹出个结果来。”

  7月22日发生在江苏省高淳县人民医院的这起事件,再一次印证了近日在广东省召开的、有全国各地相关专家参加的“医疗法制及医政管理”讲座上提出的一个观点:我国医疗纠纷发生率逐年增多,出现了恶意巨额索赔、暴力索赔以及医疗纠纷刑事化的趋势。

  最新动向

  医疗纠纷引发刑事案件增多

  据参加“讲座”的南京医院协会会长何忠正介绍,从2004年开始,南京各大医院的医患纠纷猛增,很多都演变成病人冲砸医院、封医院大门、殴打医务人员等恶性事件。大医院一年的纠纷往往都在百起以上。

  而“医生戴钢盔上班”事件,更是让人们看到了医患关系的“剑拔弩张”。

  去年12月,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某医院,出现了一个奇怪的场景:“白衣天使”头上没有戴我们司空见惯的白帽子,取而代之的是冰冷坚硬的钢盔,有的医生身上还穿上了防弹衣。院长告诉记者,一病人意外死亡,其家属纠集上百人冲击医院。院方无奈,只得向员工发放头盔及棒球棍自卫。

  龙岗区卫生局有关负责人称,仅去年最后两个月,该区就连续发生了13宗因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暴力事件。今年元旦春节期间,又发生7宗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而且,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事件还在呈上升趋势。

  据上海市60家医院的统计,2006年,因医患纠纷而引发的殴打医务人员事件49起,因医患纠纷解决不善陈尸医院的有25起。

  而前不久发生的“湖南省益阳市人民医院涉嫌邀人打死讨说法病人家属”事件,也似乎预示着这样一种现象:医患冲突日益增多不断升级,有激化为刑事案件的趋势。

  今年6月18日晚,70岁的刘跃彩因病抢救无效,死在益阳市人民医院。因怀疑是医疗事故,在向院方讨要说法过程中,其女婿朱新民被人击中头部,于次日凌晨死亡。

  出事当天,当地政府组织纪委、监察及公安等部门介入。当时在现场的益阳市人民医院院长助理、车伤科科长因涉嫌故意伤人被刑拘。当地一名官员说,这起因医患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与院方组织社会人员直接参与处理医疗纠纷有关。

  专家诊断

  现行法律法规不利解决矛盾

  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是“现行法律法规不利于医患纠纷的解决”。长期从事医疗法制研究的李惠娟教授分析说。

  据卫生部课题组调查论证,目前医疗纠纷出现了司法“二元化”: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月6日下发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及其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比,其项目较多、标准高,如果以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为由提起医疗纠纷诉讼,并要求按照民法通则以及上述司法解释赔偿,就可以拿到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高得多的赔偿。

  业内人士为医疗纠纷出现司法“二元化”产生的后果“做”了一张“示意图”:亲人就医时死亡,家属认为医院救治不当造成“医疗事故”,要求赔偿;医院则认为不存在不当操作。当地医学会出具的鉴定结论往往是“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承认院方“有一定过错”。患者家属不服,请求司法鉴定。这时,他很可能得到一份完全相反的结论。官司打到法院,法官犯了难,该信哪个?官司一拖几年、十几年。医患双方身心俱疲,司法公信力遭到质疑。于是,患者一方便不再相信法律,认为“只有闹才能有结果”,多闹多得,拳头里面出效益。有些病人甚至从社会上请来闲杂人员聚众闹事,以致出现了“医闹”这一特殊队伍。而医院一方,则大多是两种态度:采取“妥协”政策,“一闹就赔钱”,结果助长了“医闹”气焰;找来社会人员帮助“维持秩序”,导致医患冲突升级,甚至演变为刑事案件。

  专家们发现,这种现象与对医疗事故概念的理解分歧有很大关系。在审理医疗诉讼案件时,各级法院普遍认为“医疗事故”是个行政概念,医疗事故的概念未包括全部的医疗民事侵权范围。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适用存在双轨制,一方面是行政法规,另一方面是基本法律,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都存在两个系列,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对立的,有人从中受益,也有人因此受害,而最终是使社会受损。

  “南京各大医院发生的医患纠纷,通过正规途径解决的很少,90%以上以"武"相见。”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院长黄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患者不愿意通过行政裁决或是法院诉讼等正规渠道解决的原因是,这两种方式都是以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依据,老百姓认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部门保护主义”。此外就是诉讼时间长、诉讼成本高等问题,不利于对医疗纠纷的解决。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包括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卫生行政机关处理和调解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黄峻认为,这一现行处置医疗纠纷的条例出发点很好,但在解决医疗纠纷具体问题时,因为医患双方有着明显的矛盾和利益冲突,很难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良好的愿望不但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反而越来越变味,医患冲突越来越直接,越来越激烈,越来越影响正常的医疗环境。而因为有医患协商解决纠纷这一条例,又造成公安、司法机构介入困难,医患矛盾为此愈演愈烈。

  对策之一

  专门立法并体现医疗行为特殊性

  “现在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逐渐被架空的趋势,说明它已经不能适应司法审判的需要了。”业内人士指出。

  许多专家认为,医疗行为具有特殊性,法律应当有体现其特殊性的规范。这种特殊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医疗机构必须用极少的医疗资源承担全社会人的健康保障,没有选择患者的权利,同时承担了大量的社会公益性义务。从公平性说,法律规定应当体现其特殊性。

  医疗行为具有复杂性、不可预见性、不可控制性和高风险性,法律不能将医疗技术的高风险转嫁给医疗机构承担,在医疗损害赔偿上应当考虑患者自身体质因素的特殊性。

  医疗过错是基于过失行为产生,不具有主观故意,不能等同于一般人身损害,医疗纠纷的赔偿应当适用特殊的赔偿标准,这样才能体现法律对医学发展和医疗特殊行业的政策,才符合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记者了解到,受卫生部委托,中国医院协会已成立了《关于〈实施医疗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课题组。课题组提出的《医疗争议处理法(草案建议稿)》已经形成。草案建议稿的立法前提是基于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医疗技术水平的局限性、医疗后果的不确定性、患者个体的差异性等客观因素。

  据介绍,草案建议稿剔除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4个方面: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医疗争议的处置、医疗过错鉴定、医疗损害赔偿。其中具体规定了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隐私权、对于病历的权利,以及患者如实告知、配合治疗和交付医疗费用的义务。

  草案建议稿拟将医疗事故鉴定调整为医疗过错鉴定,将医疗过错界定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对医疗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草案建议稿也作了具体规定,拟从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上,确定医疗损害赔偿的数额。赔偿的数额将大幅超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数额,其中将可能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对策之二

  成立第三方主导民间仲裁机构

  黄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医疗事故纠纷的仲裁制度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如在美国发生医疗事故,病人可以向“庭外私了”机构进行投诉,也可以向法院进行诉讼。这些机构包括监察员组织、病人代表组织和仲裁组织,他们都是由具有医学、法学、公共卫生管理知识的人员组成。通过专业组织采用“庭外私了”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可以节省高昂的诉讼费,节省久拖不决的诉讼时间和医疗开支。

  黄峻告诉记者,我国应该成立一个由第三方主导的民间仲裁机构,解决一般医患纠纷。这个机构可以由医院协会或医学会、工会等组织组成,可以有社会各界人士参与,一般医患纠纷可以直接由该机构在听取医患双方充分陈述后进行仲裁,避免医患双方受矛盾和利益的牵扯而直接产生冲突,从而理性客观公正快速地解决问题。

  对于黄峻的这一建议,许多专业人士认为值得推行。“发生医疗纠纷后,病人是很难听得进医生的解释的,在这种情况下,由与医患双方都没有任何关系的第三方出面调解会好得多。”

  据南京市医院协会会长何忠正透露,该协会正在酝酿建立第三方调解组织。“我们的想法是,这个参与调解的第三方还不能向患方收钱,否则会加重患方的负担,只有调解完毕后,如果是医院有责任,就由医院负责调解费用,否则不需要交费。”他说。

  对策之三

  加强行政整治和行业自律

  针对医疗纠纷出现的新动向,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公开表态,“医闹”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卫生部将与公安等部门就加强医院的秩序做进一步的沟通。

  记者了解到,各地已陆续采取了一些措施。黑龙江省医疗卫生和公安部门从今年开始联手,重点治理12种“医闹”行为。

  这12种行为包括:在医疗机构内摆设灵堂;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故意损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财物;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冲击或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围堵医疗机构大门和诊疗场所;陈尸要挟或抬尸游街闹事;抢夺和偷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财物;无理占据病床拒不出院;胁迫医务人员索要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医院管理研究所所长王华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医患关系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的严峻形势下,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真正做到认真履行应尽的义务,规范自身行为,以避免和减少医疗纠纷发生。发生医疗纠纷后,则应积极予以应对和处理,促使医疗纠纷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

  武夷山市一公立医院因医患纠纷停业7天

  从7月6日到12日,福建省武夷山市妇幼保健医院由于医患纠纷,停业7天。

  此事的起因是,一名超过预产期一周的产妇,在医院检查期间胎死腹中,在引产时子宫破裂,最终医生将子宫全部切除。患者家属认为责任全在医院,于是找来一些人,围住医院,不让医院营业,在医院门口摆花圈,在大厅里烧香、烧纸钱、放鞭炮。

  参与处理此事的武夷山市卫生局纪委书记李海兵介绍说,刚开始家属方要求医院赔偿200万元,院方认为这个数字是在开玩笑,谈判无法进行下去,后来降到了60万元,但是谈判依然无法进行。

  7月9日晚,院方和家属初步达成调解,总金额为22万元,没想到患者家属内部又产生了分歧,男方硬是要把补偿价位提到35万元,谈判中止。

  见院方不肯让步,10日上午,患者家属又喊来30多人围在医院门口,患者的婆婆和妹妹干脆搬来长板凳,睡在医院的大门口,医生和病人只能侧着身子进出。

  “要么赔钱,要么赔命!”该院的曾院长受到这样的威胁。据他介绍,当时有将近十名警察,每天都在医院里“上班”。

  12日,患者家属同意22万元的赔偿金额,在卫生局的协调下,由医院出16万元,另外6万元由政府从别的渠道补偿,这样才让事情了结。

  据当地的医务工作者介绍,这种事情在武夷山市已经达到非常严重的地步,只要送到医院的病人出了事,不管是谁的责任,家属都会和一帮人来闹,医院只能赔钱了事,这其中与一批专门从事“职业医闹”的人有很大关系。

  一位曾经组织过医闹的人士公开说,他们都是通过朋友关系认识患者家属的,如果家属认为医院有责任,又想快速得到赔偿,那么他们便会一拍即合。他们花钱从农村请人来,包食宿,每天再发30至50块钱的工钱。在多次事件中,这些人已经很熟悉法律很有经验,知道如何与警察周旋,也知道如何采用恐吓、威胁的方式,给医院施加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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