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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赶走媳妇独力养孙子 不堪重负状告儿子儿媳

  养孙子三年 爷爷讨要抚养费

  法院称 孩子的父母有法定抚养义务 爷爷应获补偿

  本报讯 (记者 孙慧丽 通讯员 隗苇)3岁的小彬(化名)从出生的那一刻起,就再也没有见到过自己的父母。一直照顾他、陪伴他成长的,是他的爷爷老李。

  由于爷爷再也无法承受孩子的抚养费用,他一纸诉状将小彬的父母起诉到房山法院,要求小彬的父母补偿自己抚养孩子3年的费用,共计人民币65000元。近日,房山法院判令孩子的父母应给付老李补偿款16378元。

  案情介绍

  小李和小王是一对恋人,两人在恋爱期间一直与老李共同居住。2003年10月13日,小王生下了一个儿子。而就在这一天,小李却因为涉嫌强奸罪被逮捕,后被判刑。

  当彬彬5个月大的时候,老李和小王经常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矛盾。因为不喜欢小王,老李不肯承认小彬的母亲小王是自己的儿媳妇。

  从2004年3月开始,小彬的母亲小王回到娘家住,从此再没有进过老李的家门,将孩子放在老李处抚养至今。

  2005年12月12日,小李刑满释放回到家,与父亲老李分户居住,但未抚养儿子。

  老李认为,孩子出生后,他的父母从未履行过抚养义务,3年来孩子都是自己在花钱费力地抚养。为此,老李起诉到房山法院,要求小彬的父母支付从孩子出生至今的抚养费65000元。

  案件审理中,小李只同意补偿32500元抚养费,而且称自己经济困难,只能等到“有经济能力时再付”。

  小王则认为,自己是被逼而离开孩子的,且自己没有能力给付补偿款,因此不同意给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

  经房山法院审理,法官认为,作为孩子的亲生父母,小李和小王有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而未履行;老李代其抚养孩子,且付出了一定的金钱与精力,理应得到补偿。法院最终判决孩子的父母应给付老李补偿款16378元。

  律师讲法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楠告诉记者,虽然老李是小彬的爷爷,但在小彬的父母均在世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老李并没有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

  由于老李是郊区人,补偿数额参考2006年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作为标准。

(责任编辑:张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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