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敏自传稿酬纠纷宣判
上海文艺出版总社被判付酬
本报讯 (通讯员 胡瑜) “跳水皇后”高敏诉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案(本报7月5日曾报道),近日由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文艺出版总社被判向高敏支付报酬17万余元。
高敏系自传《追梦》一书的作者。2005年4月9日,案外人陈志钢与上海文艺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该书出版发行后,上海文艺出版社未依约支付报酬,高敏向一中院起诉。因上海文艺出版社系上海文艺出版总社的一个部门,对外民事责任由总社负担,故被告变更为上海文艺出版总社。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志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当庭声明,有关他与上海文艺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权利均由高敏行使,故高敏有权请求终止合同、要求出版社继续支付稿酬及滞纳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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