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用“千里马”:《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带来了挑战
“21世纪什么最贵?人才!”想必很多人都还记得电影《天下无贼》中的这句经典台词吧。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它幽默又鲜明地说明了这样一个问题:人力资源已经成为一个组织的首要战略资源,能否获得和留住优秀人才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一个企业能否获得竞争优势。
对企业来说,“千里马”是指优秀的管理人员和掌握企业所需技能的高技术人才。由于这些人掌握了丰富的资源,他们在工作选择上有着很大的余地,如果在这家企业干的不开心,他们随时都可以跳槽,寻找新的工作单位。对于这些“千里马”,企业想尽办法来留住他们,其中最受欢迎的一种方法就是提供很多培训机会来进一步提高他们得知识和技能,让他们参与企业管理并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信息。当然,为防止不测,很多企业也制订了相应的人才留用制度。
2007年6月29日,十届人大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易才集团专家指出在新的法律环境下,以前企业自行设定的人才留用制度将受到新法的制约,企业在人才留用上将面临着很多挑战。具体来说这些挑战主要表现以下两个方面: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新法的这一条款将急剧提高企业与劳动者设定的服务期约定的门槛,在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上,更大程度的保护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2.接受培训将不再成为约定竞业限制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新法的这两个条款将在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方利益基础上,增加劳动力流动的可能性。
那么,企业应该怎样应对《劳动合同法》带来的这一挑战,怎样才能留住人才而又不触犯法律呢?易才集团专家建议广大用人单位认真学习和掌握《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结合企业自身的情况对自行设定的人才留用制度进行调整。用人单位可以借助专业机构来接受《劳动合同法》的培训,除此之外,还可以就调整过程之中的问题向最权威的机构咨询。易才集团作为本次《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机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唯一合作伙伴,拥有大批参与劳动合同法起草的专家学者和实际从事劳动仲裁的法官,提供的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最权威的培训和咨询。选择最权威机构提供的培训和咨询服务,企业就可以更好地当好“伯乐”,用好“千里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