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巍 记者 周和/报道 |
一把手与女会计合贪80万
因女会计量刑引发争议案件被发回重审 本次审判中,检察长当公诉人,法院院长当主审法官,最终缓刑变实刑
■王巍 记者 周和/报道
本报延边电“法院院长不仅是行政领导,而且要参与案件的审理。”今年年初,和龙市法院出台新举措,要求院长、副院长每年必须审理一些复杂疑难案件,目的在于通过审理案件提高法院法官驾驭庭审能力。近日,和龙市某单位一把手和会计贪污80万元一案发回和龙市法院重审,院长金杰担任主审法官,和龙市检察院检察长金鹤哲担任公诉人。
一把手和女会计各贪40万
2006年7月25日,和龙市反贪局突然接到匿名举报电话,称和龙市某单位存在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
经侦查查明,原和龙市某单位一把手太某于2004年12月29日,将单位女会计刘某叫到自己的办公室,询问其单位账外资金有多少。刘称有80余万元,太某说自己即将调到延边州某单位工作,单位要做交接,让刘某不要将这80万元账外款报账,说他们俩每人各分一半,刘某表示同意。
2005年年初,太某调州某单位工作,先后给刘某打电话要这笔款,2005年3月在延吉市体育场附近,刘某将公款40万元以自己丈夫的名字存入银行给了太某,另外40万元占为己有。2006年7月29日,和龙市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刘某进行审查,刘主动交待了伙同太某贪污公款80万元的犯罪事实。随后,二人被公安机关刑拘,8月31日正式批捕。案发后,赃款被全部追缴。
职工说原局长一直很清廉
和龙市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太某利用其担任和龙市某单位一把手的职务之便,与会计刘某相互勾结,侵吞单位账外资金的行为,二被告均已构成贪污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系从犯,并主动交待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系自首,又揭发了同案被告人太某的犯罪事实,其认罪态度好,赃款已全部追回,应予以减轻处罚。
据此和龙市法院依法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太某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财产20万元及非法所得40余万元,上缴国库;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没收财产15万元及非法所得40余万元,上缴国库。
和龙市某单位职工旁听了此次庭审,他们对眼前的一幕难以置信,他们说,太某在单位工作多年,一直是个清正廉洁的局长,没想到在调离时会贪污。
女会计量刑引争议案件发回重审
2006年10月24日,和龙市检察院以一审中女会计刘某的量刑较轻为由,向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5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2007年6月28日,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和龙市法院一审判决及原刑事裁定,将此案发回和龙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和龙市法院于200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两院一把手携手审案 缓刑变实刑
由于此案是发回重审案件,在当地影响很大。和龙市法院院长金杰决定担任主审法官,并与和龙市检察院检察长金鹤哲协商,由金鹤哲出庭担任公诉人,两院一把手携手重审此案。检、法两院重审认为,原审对太某的量刑没有问题,维持原判。对被告人刘某裁量时,考虑其自首情节,判决过轻,刘某贪污数额达40万元,影响很大,不适用缓刑。和龙市法院作出公正判决,依法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四年,没收财产15万元及非法所得40余万元,上缴国库。
金杰告诉记者,今年年初,和龙市法院就出台举措:今后法院院长、副院长每年必须审理一些复杂疑难案件。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原审判是由审判员审的案子,在发回法院重审时,由庭长负责审理,如果原审判是由庭长审理的案件,在发回法院重审时,须由院长亲自审理,希望社会各界对法院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据悉,此举措在全省审判工作中开创了一把手审案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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