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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深夜命丧深坑 四年官司终获3万赔偿

  “夺命坑”引发一场打了四年的官司

  深夜骑摩托车回家,不料,白天还好端端的公路,中间被挖出一个大坑,垫江县的陈伦飞因此殒命。悲剧发生后,他的父亲坚持不懈地打了四年官司,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的三起三落,终于告赢公路“夺命坑”,讨回3万多元赔偿。

  昨日,此案的代理律师唐用强回忆起诉讼之路,禁不住感慨万千——如果陈伦飞不是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这场官司也不会打得如此艰难。

  出租司机交班回家

  深夜栽进“夺命坑”

  2002年7月27日深夜23时,垫江县新民镇32岁的出租车司机陈伦飞交班后,开着才买10多天的摩托车回家。车至渝巫路新民镇七桥村黄家湾路段时,“嘭”的一声,摩托车栽入一长约公路宽度的一半、宽约1.5米、深约0.27米的大坑。

  就在陈伦飞栽倒的前几分钟,同一个镇七桥村的汤木清和丈夫苏辉平也在此经历了人仰马翻的生死考验。幸运的是,他们骑的是自行车,所以身体没有受到太大的损伤。

  “我看到他连人带车甩出几米远。”接受律师调查时汤木清说。汤木清和丈夫并不认识陈伦飞。其夫苏辉平和另一些路人忙拨打120,等医生赶到时,陈伦飞已气绝身亡。汤木清称,事发现场只有一块转向牌,而且是倒着的,大坑四周也无网罩等防护措施。

  因为陈伦飞没有驾驶证,摩托车也无牌照,同年8月17日,垫江县交警大队认定陈伦飞负事故全部责任。陈家人不服,申请复议,市交管局维持原责任认定。

  六旬农汉痛失爱子

  家人生活举步维艰

  此前,陈伦飞一家人生活在农村,上有老,下有小,父母已年近六旬,女儿才出生。地里刨食的生活让他倍感压力,他考了驾驶执照,开始到垫江县城开出租车补贴家用。陈父说,景况好时,陈伦飞一个月能挣上千元,家里的生活也因此逐步改善。他还希望在县城买套房子,让父母和女儿生活得更好。

  然而,突如其来的车祸让美好憧憬化为乌有。年近六旬的庄稼汉陈父看着举步维艰的家,看着年幼的孙女,决心用法律武器为儿子讨个公道。究竟是谁挖出如此大的一个坑?

  委托的律师调查得知,事发头一个月的24日,垫江县公路局把渝巫路澄溪至新民段路面维修工程承包给了该县桂溪镇人胡某。事发当天下午,胡某组织工人在七桥村黄家湾路段施工。当晚8时左右,民工收工,并在公路中朝垫江方向、距坑边1米处立放了一块转向牌。

  陈家人认为,正是施工留下的这个“陷阱”惹了祸。他们向垫江县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垫江县公路局、垫江县道路桥梁工程公司及胡某赔偿10万余元。

  法院认为,胡某开挖时虽设置了转向牌,但标志不明显,不足以警示车辆及行人,且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在事故中有重大过错;死者陈伦飞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也有一定过错。为此,法院一审判决胡某赔偿5.7万余元。

  胡某上诉到市三中院。该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胡某已尽到提醒、警示义务,且交警认定陈伦飞负事故全部责任,遂判决撤销原判,驳回陈家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近1.2万元由陈家承担。

  索赔不成反欠万元

  为了孙女再次上诉

  索赔没成功,反欠一笔债,这个结果令陈父十分失望。

  2004年5月,陈父向市三中院申诉,陈家坚持认为,挖坑人并没有尽到足够的提醒、警示义务。一晃就是半年多过去了,陈家一直没有收到是否再审的通知。

  当时陈父年近六旬,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对打官司一窍不通,但他始终认为,儿子被公路上的大坑害死了,应该有人为此负责。但现实问题是,陈家不仅没有讨回一分钱的赔偿,还因此背上了1万余元的债务,全家的心理压力都很大。亲人们担心陈父“越陷越深”,纷纷劝他放弃上诉。

  陈父压力很大,儿子死后,留下不到两岁的女儿小小(化名)。小小是儿子的非婚生子,儿子这一去,小小将来的生活就成了他们的一块心病。“真不敢想象,我和老伴都去了,小小怎么办?”

  陈父的执著,影响了刚接手这个案件的代理律师唐用强。唐律师数次到现场勘查并搜集证据,终于找到了突破口——这起案件隐藏着适用法律的争议:交通事故应适用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而陈伦飞的死亡是由于公路中间的这个坑造成的,这又是一起特殊侵权案件,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也正因为如此,两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各异。

  唐律师查阅了大量资料,请教了相关法学专家,决定从适用法律上寻找胜诉的机会。

  庭审之上据理力争

  三场官司讨到赔偿

  陈父的坚持和唐律师的努力没有白费,2006年2月,他们终于接到了市三中院的再审通知。

  唐律师提出了三个观点:首先,陈伦飞出事的地点仅有一块转向牌,且在事故前已滑倒入坑内,加上周围无安全防围设施等,胡某并未尽到施工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次,该案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属于特殊侵权的损害赔偿纠纷;其三,胡某施工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其延长施工也未得到公安部门的批准,属于违法施工。

  胡某及其代理人坚持认为,这个案子不属于特殊侵权的地面施工,只能适用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既然交警部门已经认定陈伦飞无证驾驶、车速过快,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他作为施工方就没有什么过错,不应赔偿。

  唐律师回忆,当天的庭审,双方均据理力争,针锋相对。

  在庭上耳闻目睹双方激烈的辩论,陈父心急如焚。

  违法驾车应担主责

  挖坑老板承担次责

  焦急等待了近一个月,2006年3月6日,陈父终于接到了市三中院的判决书。

  法院认为,虽然陈伦飞违反交通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行驶,造成车毁人亡的事故,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但胡某在维修公路过程中,所设立的警示标志不明显,也有一定的过错,故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判决胡某赔偿3.8129万元,并承担4000余元诉讼费。

  看着判决结果,陈父和老伴相拥而泣。

  昨日,陈父感慨地说,7月27日是儿子的忌日,全家人的心因此又经受了一次痛苦的折磨。尽管心爱的儿子已经离去5年了,他们内心的创伤仍无法抚平。不过,唯一值得欣慰的是,打了四年官司,终于为儿子讨回了公道。虽然3万余元的赔偿款并不多,但孙女小小今后的生活费和学费总算有点着落了。

  陈父说,今年9月,就送小小去读小学一年级。“我们对她九泉之下的爸爸也算有个交代了。”

  [嘉宾感言]

  寻找适合的法律之盾

  在我的律师生涯中,虽然这个案子不是最大的,也不是最难的,但它却让我印象深刻。因为从这个案子中,我坚定了一个信念:大多数看似走进死胡同的案子,只要寻找到适合的法律之盾,就可能出现“柳暗花明”的转机,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赔偿标的来看,这是一个“小”案子,所涉及的金额不足10万元;而从法律专业来看,却不算“小”,因为它涉及到法律适用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在司法界至今仍存有争议。

  具体分析这个案例,一审法院比较单纯地适用了民法通则,二审法院则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判决。这样导致总有一方对判决结果提出异议。而再审的判决结果则结合了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达到了让诉讼双方都基本满意的结果。而这正是我为受害人陈伦飞亲属苦心寻找的法律之盾。

  当初接手这个案子,除了想挑战自己的业务能力,办理有争议的案子外,更重要的是,受害人陈伦飞的父亲执著的精神感动了我,作为一个不懂法律的农民,是对儿子的爱和对孙女的责任,让他在负债上万元的情况下不懈上诉。后来的结果证明,他的坚持是正确的。

  但从我这些年的从业经验来看,案件当事人中不乏坚韧执著者,有的甚至为了官司失去了正常的生活。我想说的是,既然选择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就要相信法律终将会给出一个公正的判决,该坚持的要坚持,该放弃的更要学会放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记者 易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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