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酷刑理论探讨之三
本栏目特约主持人:陈卫东
禁止酷刑行为是当今国际人权标准的重要要求,也是近年来国际社会持续努力的一项共同任务。1984年12月,联合国通过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简称“反酷刑公约”),1988年10月4日,我国庄严地签署并批准了该公约,这标志着中国与世界其他大多数国家一道,在反酷刑问题上表明了自己的正式态度。
运用检察监督职能遏制刑讯逼供发生 王文生
刑讯逼供的产生和存在,既是一个法律问题,又是一个社会问题。
我国立法和司法历来严禁刑讯逼供。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一般包括“肉刑”和“变相肉刑”两种。肉刑是指直接施加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的审讯措施与方法,如捆绑、吊悬、鞭笞、烙烫、非法使用刑具等。变相肉刑,则是指上述肉刑之外的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肉体或者精神遭受痛苦折磨的方法和手段,如长时间冻、饿、烤、晒、罚站、不准睡觉、车轮战等。这在某种程度上与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对酷刑的定义相一致。
笔者认为,反刑讯逼供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导致酷刑的因素很多,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但归根到底是办案人员对口供的过分依赖,正是基于这种依赖,才导致酷刑及刑讯逼供问题时有发生。
长期以来,在侦查部门有几句流行的话,叫做“攻没攻下来”、“拿没拿下来”,“千方百计要口供”,“棍棒之下出口供”,“棍棒之下出罪犯”,这种观念明显相悖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因此,辽源市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实践中,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要求及有关规定,充分运用检察职能,着力加强了三个机制建设,即建立并完善遏制刑讯逼供的超前监督机制、同步监督机制和预防惩治机制,着重突出了严把“七关”:
一是严把监所入口关。凡是侦查机关移送看守所刑事拘留或审前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无论是公安机关移送的,还是检察机关移送的,我们的驻所检察室的同志、我们的检察官要和公安机关看守所的人员一起现场监督,进行身体检验,检验犯罪嫌疑人有没有由于刑讯逼供而造成的伤痕。一经发现,立即启动监督程序。
二是严把羁押期限关。我们掌握在押人员的诉讼时限,对差7天到期的,向办案部门发出《案件即将到期预告书》;对差3天到期的,向办案部门发出《案件到期通知书》;对超过办案期限的,当天即派人向办案部门送达《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书》。由于实行“三书”制度,我们辽源地区实现了连续5年无超期羁押记录。2004年我院监所检察部门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清理超期羁押先进集体”。
三是严把案件证据审查关。侦查监督部门对于公安机关报来的审查批捕案件,我们反贪、渎检部门报来的批捕案件,逐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捕前提审,询问有无刑讯逼供问题的发生。
四是严把批捕关。近年来,我们检察机关始终注意走出“有罪即捕”的误区。以往的情况是,只要公安机关报来的案件就批准逮捕,不批准是例外,批准是正常。现在,我们严把批捕关,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我们始终要求检察官,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尽量不把公民投入到监禁之中。因此,我们辽源地区的批捕案件数大幅度下降,这也是防止酷刑最有效的做法。仅2006年就对95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捕决定。
五是严把起诉关。公诉检察部门在办理起诉案件时,也必须逐件提审被告人,认真细致地复核口供,注意侦查机关是否实施刑讯逼供。基于酷刑及刑讯逼供容易发生在杀人案件侦查中的实际情况,我们要求公安机关移送杀人案件起诉时,必须附有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和视听资料,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刑讯逼供。
六是严把控告申诉关。首先注意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作用,在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解决律师会见难的问题,设立了律师接待室。检察委员会研究制定了《保障律师执业的实施细则》,规定律师可以直接约见检察长,发现刑讯逼供问题,可直接向检察长投诉;规定检察官向检察委员会、检察长汇报案件时,首先必须汇报律师的辩护意见,认真采纳律师的合理意见,对于我们的做法,省司法厅领导大加赞赏。同时,驻监管改造场所检察室还建立了三项制度,即检察长接待日制度、约见检察官制度、检察官与重点人员谈心制度,畅通犯罪嫌疑人的控告、投诉渠道。主管监所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监所检察处的处长经常接见犯罪嫌疑人,听取他们的意见。
七是严把侦讯现场监控关。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到2007年年底,全国检察机关都要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全程录音录像。辽源市检察院作出决定,建立侦讯活动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从2006年7月1日开始,我们全市两级检察机关,针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活动全部实行全场、全程录音、录像,提前完成了最高人民检察提出的要求。我们认为,只是全程录音、录像还不够,必须全场录音、录像,既要录制犯罪嫌疑人的画面,还要录制讯问人的画面,防止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
(作者系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