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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电视台播市民拍摄DV引发侵犯他人隐私争议

  跳楼的悲伤、醉酒的丑态、和人争吵时的激愤,当这些个人生活场面被推到DV镜头前时,引发了一场关于采访权与隐私权的争论。

  近日,在大河论坛上,两名网友发出帖子,言语激愤,对一些DV爱好者上街拍摄、然后把录像拿到电视台以新闻形式播放的行为提出质疑。


  质疑DV拍的跳楼新闻引网友不满

  7月22日,名为li-uhongmeizi的网友在大河论坛《焦点网谈》栏目发帖,对河南电视台公共频道《DV观察》栏目播放的跳楼现场视频表示不满。

  这名网友说,在跳楼的死者家人心灵受到重创的时候,这些画面又被当成新闻在电视上进行播放,“这践踏了别人的隐私权。”他言语激愤。

  与此同时,另一名网友发帖称,在一起当事人不允许拍摄的事件中,还是遭遇到拍摄,他认为,这也是侵犯隐私权、肖像权的行为。

  两名网友的帖子引发了一场关于市民DV拍新闻是否侵犯隐私权的争议。

  据河南电视台公共频道《DV观察》栏目总策划崔建中介绍,该栏目于今年2月5日正式开播,节目时长30分钟,每晚9:15播出。因为形式活泼,贴近民生,该栏目目前已成为公共频道的主打品牌栏目之一。

  该节目的播出内容,全部来自河南各地的DV爱好者。

  “这个栏目讲究原汁原味,就是老百姓拍摄老百姓的故事。全省大概有近千名DV爱好者为我们提供新闻,仅郑州就100多名。”崔建中说。

  现状DV观察员的身份很尴尬

  目前,郑州市民王爱国就是为《DV观察》提供新闻的DV爱好者之一,他的名片上写着《DV观察》栏目“观察员”的头衔。

  每天,挎着花8000多元买来的DV,上街捕捉各种突发事件,拍摄形形色色的人物,这已成为王爱国退休生活中的一种乐趣。

  至于拍摄的酬劳,王爱国说:“电视台给稿费,但我不是为了钱,我的退休金够自己花,我就是爱好这个,觉得有意思。”

  据了解,电视台并不给DV观察员发基本工资,而是根据观察员播出的录像时间,按分钟给予一定的报酬,每分钟最少100元,质量好点儿的为120元,最高的是180元。

  虽然天天跟记者一样外出奔波拍片,也一样是按劳拿“稿费”,但实际上,观察员并不属于电视台的正式或者临时员工,以前电视台叫他们“通讯员”,现在则叫“观察员”。

  但在采访时,DV观察员只能作为DV爱好者出现,这造就了他们采访时的尴尬身份。

  刘志明就是一名已拿到采访证的观察员。这个证的作用在于,当事人提出检验证件时,自己可以有所依托。但对于行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来说,这个证仍分量不足。他说:“人家一看是采访证,根本就不接待。

  王爱国说,一些发稿比较多的核心会员,台里会发采访证。所谓的采访证,并非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或国家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记者证,而是由电视台制作的类似工作证性质的证件。

  争论DV观察员有没有新闻采访权

  由于身份所限,在拍摄时,观察员遇到的抵制很多,包括出言不逊、捂镜头、抹带子,甚至夺抢机器。

  去年冬天的一个早上,王爱国接到线索,在一派出所辖区内发现一具男尸,但是,他在现场遭到了派出所工作人员的阻拦。双方发生了争吵,派出所工作人员把他往车里摁,说要拘留他。后来,《DV观察》栏目的法律顾问赶到才解决问题。

  王爱国总结,有几类问题在拍摄时难度较大:一是交通事故,尤其是该事故由单方造成,肇事方肯定不想丢丑,往往阻碍拍摄;二是企业断电、饭馆老板与顾客争执等;三是政府部门,这也是DV观察员遇到的最冷淡的对象。

  “你们又不是记者,没有权利来采访。”很多当事人会这样说。在不文明现象以及一些突然事件发生时,采访权究竟是属于谁的权利?

  在北京师范大学任教的新闻学博士禹建强对此出言谨慎:“媒体记者在采访时,是代表公众实施对新闻事件的知情权。而DV观察员作为普通老百姓,是否有这个权利,很值得探讨,也很难说。”

  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宪法学的知名学者陈杰人则认为,目前,没有任何法律规定采访权为记者的独有权利,每个公民都有权利记录社会现象,尤其是网络上博客、播客的出现,使得人人都几乎在扮演记者的角色。

  对于记者采访权利的来源,公共频道《DV观察》栏目的法律顾问、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主任郭新治将其归之于《宪法》。他说,记者采访权和DV观察员的采访权应是同源的,都来自《宪法》第35条的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依据他的分析,在新闻采访上,任何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观点“公共场合拍摄一般不侵权”

  一名醉汉丑态毕现,满口胡言乱语;两名路人因小事在街头争得面红耳赤;跳楼、车祸……这样的民生百态构成了《DV观察》栏目的主要内容。

  在电视画面里,不时有当事人面对镜头做出反对拍摄的行为,这些过激行为总是针对通讯员的身份。

  然而,在对新闻价值作出判断后,这样的画面仍被电视台剪辑播出,因此被网友质疑侵犯了当事人隐私权。“在北京、香港的一些新闻,即便是犯罪嫌疑人被电视台曝光,也有遮挡被警察蒙盖的权利。”一名网友说。

  不过,DV观察员刘志明却认为自己的拍摄理直气壮。他说:“在大庭广众下,对社会不文明现象和新闻事件进行拍摄、记录、监督,记者可以这么做,作为一名公民,我们也可以这么做。你们报纸上能登的,我们也可以。”

  网友“好风好水”站在了支持观察员的一方。他说,在公共场合发生的事,就不是个人隐私。作为当事人,有拒绝采访的权利,但没有限制采访的权利。“如果你在公共场合和老婆亲热,也叫隐私吗?很明显那时候你已经放弃了你的隐私权。”

  王爱国同意这名网友的观点。他举例说,两个人吵架表面上看是当事人的事情,但如果在大街上吵,不仅有碍社会文明,如果人们聚众观看的话,也会影响公共交通,这时,私事已经变成了公共事件。“隐私是在私人场合进行的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私人活动。”他说。

  《DV观察》法律顾问郭新治解释,隐私即是不想让别人知道的,正当的、合法的事情,公民有捍卫隐私的权利。但如果做了违规的事情,也必须接受监督。他在给观察员上课时,经常强调这样的观念。

  “一般来说,在公共场合拍摄时,不会发生侵权行为。不过,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郭说。

  知名宪法学者陈杰人也这么认为,他说,一名在街道上沉睡的醉汉并无影响到他人,在表现醉汉、流浪汉等人的丑态时,有时会有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嫌疑。

  提醒DV拍摄时应把握好尺度

  作为《DV观察》栏目的法律顾问,郭新治认为,为避免侵犯当事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在拍摄时,观察员必须把握好尺度。

  郭新治说,在公共场合所做之事,并不意味着放弃了所有的隐私权。他举了一个例子:在大街上,一女同志被男同志当街羞辱,衣服被撕破,这个事件可以播,但女当事人裸露的身体却必须剪辑掉,否则便是对当事人的二次伤害,会侵犯她的隐私权。

  为了规避风险,平时,电视台也会对观察员进行最基本的新闻业务培训。

  在一名观察员的名片背面,印着“DV观察员只能进行社会趣闻、个人不文明现象、非政治性事件的采访”的要求,并且还印上了举报电话。

  王爱国说:“台里对我们要求很多,不能泄露国家机密、不能拍个人隐私,主要是对社会不文明现象进行抨击等。”

  如果遇到当事人不让拍的情况,是否继续拍摄,则跟每个观察员的经验息息相关。以王爱国的经验,如果两人吵架,造成了交通堵塞,那么就影响了公共利益,就不再是个人的事情,即使不让拍也可以拍。反之,如果新闻事件并没有影响到他人,并且私下调解已和好,是可以放弃拍摄的。

  再比如醉汉,王爱国觉得更应该挖掘醉汉背后的故事,他为什么要喝酒,是不是有心事等,以体现人文关怀。

  在拍摄时,还要讲究一些技巧。拍抢救受伤较重的人时,可以拍腿或脚表现走得急促,也可拍120的工作人员来表现抢救,不必拍血淋淋的画面,也不要暴露别人的隐私。

  完善媒体应把好DV作品审核关

  跟其他电视新闻栏目不同的是,《DV观察》全为老百姓拍摄,在内容上也偏重于颇具生活味道的“小事儿”。有网友称,拿平民老百姓开涮,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在激化社会矛盾。“《DV观察》的合法性以及道德操守,还值得商榷。”网友说。

  不过,崔建中对此持完全相反的意见。他认为,拍摄一些不文明现象,如醉酒、赤膊、争吵等,正是为了警示世人,以免其他人也有类似行为,是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其结果正是促进社会和谐。“我敢说,一个人在电视上露一次丑,绝对不想再露第二次。别人看了这些画面,也会引以为戒。”

  作为传播媒介的电视台,也有对所播内容进行审查的义务。否则,一旦出现侵权行为,电视台便要承担作为共同被告的风险。

  “电视台有审查义务,也有对当事人隐私进行处理的义务,遇到涉及当事人隐私的,要打上马赛克。如果真的构成了侵权,那么电视台和DV观察员应该是共同被告。”春秋律师事务所主任杜天征说。

  崔建中介绍,从节目开播至今,尚未就侵权等接到过诉讼。 (记者 赖海芳) (来源:河南商报)
(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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