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阿姨吴丽(化名)在一家公司干了10年,工资只有500元,每个周末和节假日都加班。去年年底,公司没有任何理由地炒了她鱿鱼,吴丽一气之下把公司告上了法庭。昨天,吴丽拿到了劳动仲裁书,获得总计1.6万余元的“补足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和补缴10年的“社会保险”。
工资原来并非领导说了算
在大多数人眼里,“保洁阿姨的工资”没有法定标准,具体数额都是“单位领导说了算”。南京某箔业公司47岁的保洁阿姨吴丽也这样认为,她在公司干了10年,工资一直都是500元。吴丽没有觉得“这是违法的”,只觉得“工资太低了,干的活又多”。
去年年底,公司没任何理由将吴丽炒了,她换了一家单位继续做保洁。可是吴丽越想越觉得委屈:10年来经常加班,公司从未给过加班费,也不给我缴纳保险,这么走了太不值了。今年年初,吴丽委托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世亮,将南京某箔业公司告上法庭。张世亮随即将该案提交江宁区劳动仲裁委。
直到这一刻,吴丽才从律师张世亮口中得知,“保洁阿姨的工资并非由单位领导说了算”。根据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吴丽的工资不应只有500元,而应从690元逐年提高到820元。按理说,单位应当补足她10年的工资,张世亮解释说,由于法定的诉讼时效只追溯到2年内,吴丽能要到的“补足工资”为5280元。在“仲裁”这一阶段,吴丽先拿到了2460元。
经常加班从未支付加班费
吴丽自从1996年进入南京某箔业公司后,每个周末都加班,法定节假日更是“正常上班”。公司没有支付吴丽的加班费,而吴丽为了保住这份工作,也一直忍气吞声。吴丽去年开始反复要求加班费,但一直到年底被辞退,也没要到一分钱。
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公司否认吴丽曾经加班,还出示了一份“考勤表”。然而,仲裁委认为公司提供的考勤表未经吴丽签字,“本委不予采信”。仲裁委采信了吴丽的“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说法。
律师张世亮为吴丽估算了一下,周末加班工资是正常工资的两倍,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正常工资的三倍。吴丽加班的年份比较长,不过按照法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吴丽能要到的“加班工资”为1万余元。在“仲裁”这一阶段,吴丽先拿到了1076元。
“事实劳动关系”等同合同
吴丽在仲裁过程中最担心的问题,就是公司从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意味着公司可以随意辞退她。律师张世亮解释说,其实“事实劳动关系”等同于“劳动合同”,公司非但不能无故辞退,还必须为辞退付出“经济补偿金”。对此,仲裁委也认为“责任在公司”,裁决公司支付吴丽“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250元。
公司没为吴丽办理社会保险,并辩称吴丽进单位时曾口头承诺,不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这个说法遭到仲裁委驳斥: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仲裁委裁决,公司在裁决生效1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吴丽补缴10年社会保险费。
另外,公司在仲裁过程中竟还提出,“曾与吴丽有约定,清扫出来的废旧物品由吴丽个人出售,变卖所得收入补贴低于最低工资部分”,这一点也被仲裁委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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