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赔15万 博士后难逃民事责任
博士后杀妻 1岁娃向父索赔
本报记者 康慧 为您报道 2006年发生在甘肃农业大学家属院内的博士后杀害妻子一事,令人感到万分痛惜。事发后,经公安机关鉴定,博士后常某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被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随后,公安机关撤消了该案刑事案件并释放常某。
菜刀放枕下引发祸事
经安宁区人民法院审查,常某在北京工作期间精神状态不佳,常某的单位通知常某父母及常某的妻子段某,将常某接回家中休养。2006年6月17日,常某被接回家后,其父母并没有及时带常某去医院接受治疗。6月28日,在常某母亲徐某的邀请下,于某来到常某家中“驱邪”。于某在“驱邪”过程中使用了菜刀,徐某按于某的意思,将菜刀用红布包裹后放置在常某枕头下。当天凌晨1时,行为失控的常某用枕头下的菜刀杀死妻子。
未尽监护责任 妻子也有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在常某家中搞封建迷信活动,明知常某精神异常,仍使用菜刀作为器物,并对徐某将菜刀放置于常某枕下的行为不加制止,导致惨案发生,其对段某的死应负过错责任。常某的父母作为教师,理应相信科学,但对常某的病情用迷信的方法进行治疗,请于某来家中“驱邪”,对段某的死也应负有过错责任。
对于受害人段某,法院认为,其作为常某的妻子,明知常某精神异常,理应对其采用科学方法及时治疗,却对于某的迷信行为不加制止,予以默许。明知菜刀放在常某枕下,仍未采取措施,使本可以避免的惨剧发生,其未尽到监护责任,对案件的发生也有过错。
博士后民事责任难免
同时,法院认为,常某虽不负刑事责任,但其民事责任却不能免除。因其是高校教师,有工资收入,故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赔偿。
据此,法院认定,于某、常某及常某的父母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在综合审查案情后,于昨日作出一审判决,由常某的父母、常某及于某共同赔偿段某的父母及常某的儿子人身损害赔偿费12.938912万元、精神损害费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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