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 湖北日报 8月1日起,《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正式施行。
昨日,省综治办在洪山礼堂向武汉市武昌区、洪山区等基层综治组织赠送1万册《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部由省综治办、省人大内司委、法制委及专家、学者多次调研、论证,十易其稿的《条例》,标志着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
综治责任上升为法律责任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周冶陶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在1991年就作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我省颁布《条例》是为了进一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把我省多年来综治工作创造的经验固定下来,对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问题进行规范,并上升到法律法规的高度。
综合责任上升为法律责任 她介绍,单位和法人的综治职责首次在《条例》中作了法律规定。明确了执法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领导,促进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政府各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协调,共同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综治委成员单位的职责在《条例》中得到了强化。综治目标管理责任制中的部门责任上升为法律责任。
九大任务强化综治职能 综合治理抓什么?周冶陶说,《条例》明确了九大任务。即:依法打击各种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建立和完善治安防控体系,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预防违法犯罪;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和制度,及时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对公民特别是青少年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提高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依法对流动人口进行管理、提供服务,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教育、挽救和改造违法犯罪人员,做好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动员和组织公民参与综合治理,建立群防群治队伍,开展群防群治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综合治理的其他任务。
基层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乡(镇)、街道综治办公室应当配备综治工作专职人员,《条例》对此作了特别强调。
设立基金褒扬见义勇为 这部《条例》的最大特点是为民谋利,为见义勇为者提供了坚实的后盾,“决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最近发生的孝感青年李江军在汉口江滩勇斗小偷而献身,公安县大学生刘飞、高维回乡休假时救落水父子而献身,其奖励基金的依据均出自本《条例》。
《条例》要求,各级政府要安排见义勇为奖励专项奖金和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奖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公民。医疗单位对因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而负伤的公民必须及时救治。医疗期间的生活费、交通费、医疗费、护理费等,由侵害人或其监护人承担。对侵害人或其监护人下落不明或确实无力承担的,相关费用从四种渠道解决: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所在单位给予资助;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级政府给予医疗补贴;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奖励专项资金或基金支付。
符合评残条件的评定残疾等级;因斗争牺牲的,其遗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程序追认。《条例》对伤者救护经费的明确阐释,对打击邪恶,匡扶正气,见义勇为是一种法律支持。
关注民生维护流动人口权益 周冶陶说,一部法律颁布出来,首先考虑的应当是它对人民有多少作用。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等,在过去的法规中从未提及,而这些因素是新时期的新问题,迫切需要重点关注和解决,《条例》对此作了阐述。《条例》规定,公安、房产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实和完善治安防范措施,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房屋出租管理秩序。
据悉,这是我省第一次在法律法规中对流动人口的权益做出保障。
另外,明确领导责任奖惩制,是本《条例》的一大亮点。《条例》规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出现行政不作为的领导,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记者梅华峰实习生高瑗谭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