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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活佛转世传统 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图)

  写在《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颁布之际

  国家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
资料图片

  2007年7月18日,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国政府贯彻实施《宗教事务条例》,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又一重要举措,是我国藏传佛教界盼望已久的大喜事。

  《办法》是根据多年来藏传佛教界人士的强烈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充分尊重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方式的基础上制定的,其颁布和施行标志着我国政府对活佛转世管理进一步步入法制化轨道,对于规范活佛转世管理,更好地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一、历代中央政府对活佛转世的管理

  “活佛”一词最早出现于元代,藏语称“朱古”(sprul-sku),是“朱贝古”(sprul-pavi-sku)的缩语,意为“幻化”或“化身”。公元十三世纪,西藏成为元朝中央政府直接管辖下的一个行政区域。忽必烈封萨迦派教主八思巴为“西天佛子,化身佛陀”。此后,人们开始称西藏高僧为“活佛”。

  活佛转世制度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公元13世纪中期,蒙古大汗蒙哥册封藏传佛教噶玛噶举派首领噶玛拔希为国师,并赐金边黑帽和金印。公元1283年,噶玛拔希圆寂。噶玛噶举派按教规不能婚娶、依靠嫡亲来继承教权,为了维护本教派的利益,依据佛教“意识不灭,生死轮回,化身再现,乘愿而来”的理念,寻得一儿童作为噶玛拔希“转世灵童”,开创了活佛转世的先河。此后,藏传佛教各教派纷起仿效,相继建立起大大小小数以千计的活佛转世系统。

  历代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对活佛转世的管理。历史上,由于活佛一般属于寺院的中上层,有些还是教派领袖,他们对西藏地方的政治和宗教生活起着重要作用,是中央政府对西藏行使有效管理的重要力量。元代忽必烈封八思巴为帝师,掌管全国佛教事务。明代根据西藏地方教派林立的特点,实行“多封众建,因俗以治”,如藏传佛教著名的“三大法王”———大宝法王、大乘法王、大慈法王,就是明朝给西藏噶举派、萨迦派和格鲁派领袖的封号。清朝管理活佛转世的办法日臻完善,并形成历史定制。其一,大活佛呼图克图称号均由朝廷授予,名单均于理藩院册籍列载,其转世需报理藩院,并接受清廷加封。1653年,五世达赖到北京朝见顺治皇帝,被封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喇怛喇达赖喇嘛”,赐金册金印。1713年,清朝康熙皇帝正式册五世班禅为“班禅额尔德尼”,赐金册金印。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称呼从此正式确定下来,并成为藏传佛教两个最大的转世系统。其二,呼图克图转世必须经金瓶掣签,免于掣签必须报朝廷准许。1793年,乾隆皇帝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确立金瓶掣签制度。其三,朝廷可以革除或复封活佛名号,可以停止、禁止或准予某活佛转世。这在清朝曾有多起例子。民国沿袭清代历史定制,于1935年颁布《管理喇嘛寺庙条例》。1936年颁布《喇嘛转世办法》,对达赖喇嘛、班禅等活佛转世中的重要事项做了法律规定,并完成了第十三世达赖和第九世班禅的转世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活佛转世受到应有的重视。按照历史定制和藏传佛教仪轨,1995年圆满完成了第十世班禅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及坐床。据了解,1991年以来,西藏、四川、青海、甘肃、云南等五省区已批准新转世活佛近千名,满足了信教群众的需要。

  二、颁布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颁布实施《办法》,是尊重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的需要,是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需要,是贯彻执行《宗教事务条例》的需要,是藏传佛教人士的迫切要求。

  第一,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藏传佛教信教公民在内,我国有一亿多信教公民,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题中应有之义。《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有利于依法保护藏传佛教广大群众信仰特点、依法保障藏传佛教正常宗教活动,是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具体体现。

  第二,历史上形成的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的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是藏传佛教的一个基本特征和有机组成部分,是中央政府管理西藏地方和藏传佛教事务的重要举措,我们必须要尊重。同时,历史证明,藏传佛教只有与所处的社会相适应,自身才能得到健康发展。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和藏传佛教自身的变化,应不断地丰富和完善藏传佛教的管理方面的政策和法规。

  第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只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而对纯粹的宗教内部事务,政府不予干涉。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可依,严格执法。《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对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的管理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办法》的颁布实施,使条例相关规定进一步具体化,更具操作性。

  第四,目前在藏传佛教活佛转世方面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不按历史定制和宗教仪轨办事,不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指认活佛转世灵童,破坏了藏传佛教的正常秩序,影响了藏传佛教界的内部团结。藏传佛教人士对此反应强烈,纷纷要求政府加强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规范了活佛转世事宜,满足了藏传佛教界的要求和信教群众的愿望。

  三、《办法》的几个特点

  《办法》共14条,包括立法目的、转世原则、转世条件、审批程序、佛教团体职责、违法处罚等方面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以部门规章形式颁布。2004年,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其中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藏传佛教活佛的传承继位进行了规定。该《办法》以《宗教事务条例》为立法依据,以部门规章形式颁布,将活佛转世管理具体化,标志着我国对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进一步法制化。

  第二,规定了活佛转世条件。根据藏传佛教广大代表人士的强烈要求,为维护藏传佛教的正常秩序,《办法》第三条规定活佛转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一)当地多数信教群众和寺庙管理组织要求转世;(二)转世系统真实并传承至今;(三)申请活佛转世的寺庙系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并为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且具备培养和供养转世活佛的能力。

  第三,规定必须履行申请报批手续。《办法》规定,根据活佛影响的大小,转世活佛的审批权限分四级,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未经相应的人民政府或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的所谓转世活佛,都是非法的和无效的。

  第四,明确佛教团体的职责。《办法》规定,佛教团体在活佛转世事宜中主要有以下职责:一是地方佛教团体对转世活佛的审核批准提出意见;二是活佛转世申请获批准后,由相应佛教团体指导灵童寻访;三是由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或相应佛教团体组建转世灵童寻访小组,实施寻访事宜;四是转世灵童由省、自治区佛教团体或者中国佛教协会根据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认定;五是转世活佛继位时,由相应的佛教团体颁发活佛证书;六是当地佛教团体负责审核转世活佛继位后的培养计划和经师人选。

  此外,对有一些具体事务只作原则性规定。藏传佛教教派多,藏区各地寺庙情况不一,各教派在活佛转世中的做法也不尽一致。《办法》对一些具体事务只做原则性规定,涉及活佛转世的省、自治区依照该《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办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佛教团体、藏传佛教寺庙、藏传佛教人士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政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贯彻落实。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藏传佛教的正常秩序,维护宗教和谐与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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