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故事
刘国航
暑期已至,各地旅游景点又开始热闹起来。近日,笔者利用周末与朋友一起相继去了承德围场坝上草原与保定安新白洋淀游玩。在尽享妖娆美景之余,颇感目前旅游景点收费高和变相乱收费现象严重,这不仅让人感觉心里特别不舒服,而且甚至产生“今后不再上第二回当”的决绝之念。
先说承德之行。围场坝上草原不仅是清代皇家避暑狩猎的水草肥美之地,更是对外御敌平定叛乱的古战场,所以许多去承德“避暑山庄”旅游的人,只要有空闲,大多还会去坝上草原转一转。然而,我们的坝上之行却令人沮丧,一则路况极差,险象丛生,二则便是乱收费现象令人愤慨。先是到坝上草原借道一林场,必须按人头每人交上50元(注:只是路过,并没有下车观赏景色)。当到达一军马场即坝上草原时,又被人拦住并被要求每人交上同样一笔费用。而头一天晚上,在一个旅游住宿点的饭厅里吃饭,饭菜价钱之贵竟然是出奇的离谱。一盘普通的素炒青菜要价30元以上,上一盘炒花生豆也要价28元。当我们对此提出异议时,饭厅老板竟振振有辞:我们这里就挣这两个月的钱,嫌贵就请另换地方!
再说白洋淀之旅。当一拨儿人兴致勃勃地荡舟于湖上后,已感觉饥肠辘辘,遂决定赶紧到岸上一排饭店吃饭。然而,当我等打开菜谱时,不禁傻眼了:几乎所有像样一点的炒菜价格都在40元以上,原以为在白洋淀边吃鱼很实惠,其实大谬矣!笔者注意了鱼的要价,竟然每条都在80元以上(其实就是普通的鲤鱼或鲢鱼)。
应该说,旅游如今已日益深入普通百姓的生活中,并逐步成为一种老少咸宜的时尚消费形式,其市场前景非常好。但遗憾的是,我们对旅游业的立法却严重滞后,目前只有部分零散的法规,不具有综合与统一性,甚至对旅游观光者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关联产业服务的规范、标准都没有详细地规定。一些地方自恃为“旅游景点”的主人,其制定和实行的诸多规定和措施无人予以核查与监督,在许多不该收费的地方照样收费,应该少收费的地方则高收费或变相乱收费。旅客有意见也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甚至被打骂或进行人格侮辱,以至许多人在到一处旅游景点游览后,便发誓不再出门旅游“活受罪”。
事实上,对所有的观光的游客来说,领略祖国的秀美山川首先是一种“国民权利”,而断然不是对某个私人领地的拜访,因此任何人在法律上都没有被拒绝旅游的权利;其次,对某个旅游景点的收费应合法而适度,绝不能狮子大开口,乱开价高收费。既然要收费,就应有批准收费行政机关的明示挂牌,并实行一卡处理,而不是每到一个景点就另行收费。特别应明确的是,每个景点的收费的根据是缘于对旅游景点的保护和管理的补贴成本费用,而不是对旅游观赏景点的出卖!对各景点里的饭店、商店和其他辅助性服务设施,则要由价格管理部门严格核查其成本价格并限制畸高利润,不能交由个人经营后任其随意定价,坑害消费者。有关单位不能借口目前无法律可循而肆意妄为,各地主管部门也应及时地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条例。否则,就会造成各旅游景点乱收费或变相高收费现象的横行,最终贻误和阻碍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最后要强调一点,我们不但呼吁尽快完善旅游业立法,而且要立好法。因为借鉴以往的经验,类似这样大都与经济利益挂勾的立法,最好尽可能地制定得详尽一些,不要“大而化之”,要将谁该收费与如何监督收费都规定得头头是道,以免被人钻了空子而大发不义之财。总之,依法治理旅游景点乱收费现象已刻不容缓,绝不能让广大游客群众的合法利益一再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