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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学博士发文指“祝氏集团”涉嫌多宗罪

  我国合同法并没有规定特许经营合同为有名合同,但是特许经营合同作为无名合同也应该遵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原则性规定。

“加盟陷阱”在性质上属于欺诈行为,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加盟陷阱”一旦构成,作为被欺诈方的被特许人享有法律赋予的以下民事权利: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并可以请求有过错的特许人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可是问题在于,投资者一旦掉入“加盟陷阱”,却很难实现上述权利。原因在于:要么特许人人去楼空使被特许人索债无门,要么特许人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加盟费。“加盟陷阱”重在预防。对于投资者而言,要加入一个连锁经营体系成为加盟商,必须注意以下问题以规避不必要的风险:

  第一,不可盲信加盟广告。尽管新近颁布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规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但是目前为迎合投资者的意欲暴富心理,令人怦然心动的加盟广告依然铺天盖地。有夸大产品质量和市场需求的,例如将默默无名的品牌硬吹成世界知名品牌;有夸大加盟之后的盈利的,例如“加盟三月即可成为百万富翁”、“投资三千,月入三千”等;有故意隐瞒相关信息的,例如对于投资存在的风险避而不谈,对于投资成本的计算避重就轻;有谎称自己拥有商业秘密或者专利技术的等等不胜枚举。作为有意加盟的投资者首先要理性投资,明白任何投资都存在市场风险。不可盲目相信这些广告,应该更注重对特许人信息的全面掌握,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自己的投资判断。

  第二,对特许人的充分了解。加盟贵在相互信任,信任源于相知。意欲加盟的投资者至少要知晓特许人是否具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具体内容包括:特许人是否是拥有经营资源、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是否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和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是否拥有至少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已经超过一年;特许人是否已经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近些年中是否有破产记录,是否有因特许经营而导致的重大纠纷等等。在了解上述信息时,可以访问政府网站查询,也可以作实地考察,甚至可以到已经加盟的投资者处获得相关信息。根据这些信息来判断特许人是否具备市场准入的资格,是否真实拥有可以特许的经营资源。

  第三,对特许经营内容的充分了解。投资者在加盟之前还需要了解其所欲投资的经营内容,具体包括:加盟之后特许人将提供哪些方面的支持以及具体的支持措施;特许人对经营活动的介入程度和监督权限;加盟费用的具体构成;投资成本的预算;在国内(尤其是在自己所在地区)的加盟商的情况等等。根据这些信息来判断特许人是否有成熟的经营模式以及是否可以为被特许人提供足够的支持。还可以根据这些信息与市场上的同类商品或者服务作一比较,来判断自己所逾期的投资回报率是否合理和现实。

  第四,特许经营合同缔结时的注意事项。特许经营合同是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法锁”,不可轻视。投资者要注意审查特许人所提供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包括《商业特许经营条例》中所规定的必备条款;是否在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是否规定特许经营的期限不少于3年;对于特许人义务的规定是否明确;是否规定了特许经营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尤其要注意的是,实践中的特许经营合同大多为特许人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因此要仔细阅读相关条文,以防止不平等条款。

  在缔结特许经营合同时,还应该善于谈判,在合同中拟定维护自己权利的条款。例如加盟费的支付,不见得非要一次性支付,可以约定根据特许人所提供的服务和商品分阶段支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特许人有违约行为时,被特许人就可以行使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又如,被特许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约定金或者违约金条款,出现特许人违约情况时,就可以适用解约定金和违约金条款来确保自己的利益。再如,加盟费中一般会包括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的费用。对于这部分费用,可以要求特许人及时告知这部分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五,善于使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如果在尽了上述注意义务之后,还是不幸掉入“加盟陷阱”的,投资者应该及时采取措施保障自己的权利。例如保全相关证据,及时主张权利,必要时请求国家公权力的介入。

  当然,要从根本上消除“加盟陷阱”,还有赖于有效的市场监管。由于在特许经营中,被特许人缺少足以阻止特许经营欺诈的市场支配力和经济实力,与此相反,特许人却拥有足够的控制力。两者力量的悬殊导致市场本身无法自发产生抑制欺诈的有效机制,这就得依赖于国家公权力的有效干预。最基本的干预措施就是特许人的准入资格的审查和特许人的信息披露的强制性义务。目前政府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法规政策都是这方面的不懈努力。但是在完善的市场监管体系确立之前,投资者还得依靠自身的智慧、知识和能力来规避不必要的风险。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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