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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宜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笔者认为,公安司法机关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可见,司法机关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是采用取保候审还是逮捕的关键标准是“是否发生社会危险性”,只有“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对其才可取保候审。而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大小”需要办案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主观分析和判断。如果办案人员掌握的犯罪嫌疑人情况较片面,或者在情感上出现不应有的倾斜,将很容易出现一些误断和偏差。但对于被害人而言,其曾受过犯罪行为的非法侵害,对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和行为后果往往有着相当的了解和感知,所以,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大小的评价往往具有一定的准确性。因此,司法机关如果能认真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将有助于办案人员正确分析和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大小,从而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对犯罪嫌疑人采用相适应的强制措施。

  同时,当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时,被害人往往会认为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和人际背景,并因此产生片面的误解和疑虑。如果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能及时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将会有利于消除被害人心理上的误解和疑虑,使其能够对取保候审措施的具体适用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从而增强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积极参与诉讼活动。

  当然,由于被害人一般倾向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不意味着必须由被害人同意才可取保候审,最终的决定仍应由司法机关综合权衡后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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