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环球嘉年华(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嘉年华)向郑州海源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源石化)出借人民币400万元,被告连某垫付200万元,但是在环球嘉年华还清200万元后,却无法实现债权,为此,环球嘉年华将连某与海源石化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日前,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环球嘉年华诉称,2005年4月郑州海源石化向其拆借资金400万元,并写下了欠条。当时原告没有这么多资金,于是,三方约定由被告连某直接向海源石化汇款200万元,原告一个月后向连某还款。原告如约向海源石化支付了200万元,并向被告连某还款200万元。现在,海源石化认为自己向连某借款200万元并书写借条,只能向连某还款,而连某却称没有欠条。无奈,环球嘉年华将连某及第三人海源石化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提交汇款凭证或还款200万元。
连某辩称,自己与嘉年华没有任何经济往来,双方没有借款关系,也没有汇款关系。根本不同意嘉年华的诉讼请求。海源石化辩称:“本案与我司无关,当初只有借款的意向,根本就没有发生借款关系,我方与被告连某之间也没有关系。”故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当事人各方进行举证质证,环球嘉年华提供了海源石油借条以及连某的收条用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海源石化认为借条仅是要约,对方没有承诺,所以不应当认定为借条。连某认为收条属实,但收条是嘉年华的法定代表人张某的私人借款往来。
目前,案件尚在进一步审理中。(7F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