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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文书为何抵不上死人证言

  陕西府谷县一起股权纠纷案的调查

  一起正常的联并转让

  2000年10月,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煤炭行业关井压产及榆林地区换发采矿许可证的精神,陕西府谷县个体矿主刘金治与陕西国有府谷县五一煤矿签订《联并煤矿协议书》,约定将刘金治个人经营的槐树塔煤矿与五一煤矿下属的五一兴盛煤矿联并为一个企业,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法定代表人由五一煤矿的丁忠担任。


  2002年1月,由于国内煤炭市场不景气,多数煤矿亏本经营,刘金治便要求将其在联并矿中的股权以35万元的体格转让给五一煤矿,退出联并矿。为了确认这一股权转让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双方又请府谷县公证处对该协议书进行了公证,并围绕该协议书形成了一份刘金治再次确认其一次性转让股权的谈话笔录。协议签订后,五一煤矿向刘金治支付了35万元转让款,五一煤矿接受了该煤矿的所有证件、图纸和资料并实际占有了该煤矿,又投入巨额资金对煤矿进行了整改达标。后府谷县政府行文,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将该矿由原来的股份矿变更为国有矿,采矿权人由原来的刘金治与府谷县五一煤矿,变更为五一煤矿槐树塔井口。协议签订后三年多时间内,槐树塔井口一直由五一矿(后改名为地方国营陕西省府谷县京府八尺沟煤矿,简称八尺沟煤矿)正常生产经营。

  一场诉讼带来的噩梦

  2003年下半年,全国煤炭市场开始升温,煤矿价格成倍增长,一直过得很艰辛的矿工们终于看到了希望。然而2005年2月榆林市中院的一纸诉状,使八尺沟煤矿陷入了一场噩梦。起诉五一矿的正是“重出江湖”的刘金治。同年8月,榆林市中院驳回了刘的起诉。刘不服,向省高院上诉,省高院2006年1月将案件又发回榆林中院重新审理。在两次变更诉讼请求后,刘金治第三次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他在槐树塔井口的股权。

  2006年7月24日,榆林市中院一审判决,判令刘金治在槐树塔井口享有50%的股权。八尺沟煤矿不服,向省高院上诉,省高院2007年3月维持原判。至此,价值数千万元的国有资产通过司法手段“合法”流入了个人手中。

  死人证言叫板司法文书

  翻阅整个案件的案卷,记者发现,导致整个诉讼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的是一份已经故去的前矿长的证言。

  在诉讼过程中,2005年5月7日,国营五一煤矿的法定代表人丁忠因病死亡。就在丁忠死亡几天后的一次开庭中,刘金治突然向法庭拿出了一份早在2002年1月14日由丁忠签名的一份打印的“保证书”,该“保证书”将国营五一煤矿交付给刘金治的35万元股权转让费改为“证件使用费”,并保证“双方其他约定均无效。该“保证书”的内容与同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公证书内容截然不同。后经陕西公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保证书”上的签名属丁忠书写。

  一审判决认为:“该协议只约定原告将联并后的所有证件、图纸、资料交给被告使用,使用费为35万元,而未约定原告将股权转让给被告,被告虽然举出公证谈话笔录证明原告的陈述将其股权转让给被告的事实,但该公证谈话超出了公证事项的范围,且被告原法定代表人丁忠在其所写的保证书中明确载明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煤矿是联办煤矿证件由被告使用至采矿许可证的争议的有效期限届满时止,按照《证据规则》的高度概然性原则,因丁忠在写保证时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故丁忠所写争议的保证书的效力明显大于被告所举公证谈话笔录的效力。”陕西省高院也据此维持了一审判决。

  疑点重重的保证书

  对于本案中这份疑点重重的死人保证书,在京的民法学家和民事诉讼法学家提出了不同的法律意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江伟、陈桂明、宋朝武、张新宝、杨立新、汤维建以及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卫平、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杨荣新等专门就此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他们一致认为:本案从程序法上证据认定的规则来看,一、二审判决以丁忠保证书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违反了证据采信的基本规则,是完全错误的。首先,丁忠保证书缺少成为书证的必要条件。丁忠保证书内容涉及国有企业重大权益的处分,既无单位公章,又无任何相关事实予以佐证,煤矿的所有领导和职工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相关领导无一人知晓此事。因此,根本不能认定为法人行为,充其量只是一份证人证言;其次,丁忠保证书因不能质证而失去了其作为定案依据的必要条件;再次,丁忠保证书因与丁忠自己参与形成的其他书证相矛盾,故依法不能采信;最后,丁忠保证书的内容与客观实际和协议书中的内容明显矛盾,且无任何合理的解释。

  法律专家们认为,判决书违反了起码的法律常识。因为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法律尊重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双方的谈话笔录仅仅是对协议书相关条款的进一步明确,即使是协商变更或解除了原协议,也是允许的。而公证法明确规定,公证机关公证的基本对象为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公证的必经程序之一就是谈话。本案双方在公证机关的谈话就是双方签订合同行为的继续,它和协议书共同构成双方当事人之间协议的完整内容,是典型的法律行为。

  神秘的神木人和矿工们的愤怒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两级法院的判决在府谷县当地也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府谷县煤炭管理局张副局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时矿产转让协议讨论时,县里分管的副局长和煤炭管理局长都参与了,这是一起明白无误的股权转让协议,政府也是基此打报告申请国土资源厅变更矿产性质的。现在600多名矿工将因判决而面临生存问题,愤怒的矿工会有什么样的举动,这让政府很担心。张副局长还认为,不管丁忠保证书是在什么样情况下签的,因为涉及到这么大的国有资产,在其他领导和工人不知情、没有加盖公章的情况下,作为个人签名能有效吗?

  府谷县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刘瑞清副主任也表达了类似看法。刘瑞清回忆说,当初丁忠跟他说五一煤矿以35万元买断刘金治股权时,他还提醒丁忠说要写清楚合同,要进行公证,丁忠说已经公证了。据他后来了解,刘金治在签订协议后到起诉时长达三年多的时间里从未参与过煤矿的管理,也未投入一分钱,也从未主张过分取红利等任何权利,即使在后来的诉讼中也从未提出任何权利要求,这些重要的事实证据足以印证刘金治转让煤矿全部股权的事实。因此他认为法院的判决不符合实际。

  而记者到矿区进行采访时能明显感受到矿工们的愤怒。矿工张良汉告诉记者,这些年来,矿里无论是开会还是领导单独讲,都是说买断了刘金治的股权,当时工人们都不理解,因为这个价格购买矿井在当时已是天价了。这些年也没见刘金治在矿区出现过,更别说参与管理了。矿友们私下聊起此事都很愤怒,表示将不惜代价维护自己的权益。八尺沟煤矿负责人也表示,为了矿工们的生存,为了煤矿的合法权益,他们会抗争到底。

  而同样作为矿工,丁利斌的处境却显得有点儿微妙,因为他就是原法人代表丁忠的儿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他很坚决地告诉记者:他相信他爸爸只要是清醒时,绝对不会签这样一份保证书的。他向记者透露了一个细节,去年他爸生病在北京住院时,刘金治带着一个神木县的人去北京看望,这中间有一断时间他外出了,只有他爸和刘金治以及神木人在一起。后来他爸病重医治无效回家后,刘金治和那个神木人也去他们家看过。

  在交谈中,丁利斌反复提到神木人,而八尺沟煤矿的负责人也向记者表示,在整个诉讼中,神木人的身影一直出现在各种场合,相对而言,刘金治自己根本就不是很上心,据称一次开庭,刘金治在法庭上差点睡着了。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拒绝就此案接受记者采访。(9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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