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由高院、静安区法院和卢湾区法院分别通报了扒窃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
2006年至今年7月底,仅上海全市法院受理的上海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侦破的扒窃案件就达584件811人,扒窃案件呈现出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共同盗窃犯罪占有相当的比例、重新犯罪率较高、外来人员和无业人员居多以及多为公安反扒民警和联防队员现场抓获,被害人主动报案的较少等特点。
上海法院针对案件特点,采取明确界定扒窃的认定范围、相对降低扒窃案件的起刑点标准、对惯窃犯予以从重处罚、规范扒窃与其他盗窃犯罪的量刑方法等措施,严厉打击扒窃犯罪行为。
静安区法院结合扒窃案件特点,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手机已经成为扒窃犯罪的主要目标,市民出行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手机。由于手机容易偷、值钱、销赃容易,使犯罪分子自然而然将扒窃目标锁定在手机上。该院在2006年审理的153件扒窃案件中,扒窃手机的案件有97件,占63.4%。二是身份证、信用卡不要放在钱包内,并且身份证和信用卡要尽可能的分开存放。一旦被告人根据身份证上的资料猜出了密码,被害人的损失极易扩大。第三,发生盗窃案件后,被害人不仅要有报案意识,还要及时报案,这样才有可能尽快破案,才有挽回损失的可能性。第四,打击扒窃犯罪,离不开广大市民的见义勇为,积极参与。
卢湾区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发生在公交车站和公交车上的刑事扒窃案件,除常见的徒手扒窃手法以外,既有用刀片工具实施扒窃作案,也有用剪刀工具实施扒窃作案的,扒窃手法多样。虽然扒窃案件的案值不是很大,一般在800元至3000元左右,但广大人民群众对扒窃行为深恶痛绝,民愤很大。该院严格执行刑法、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以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定刑的幅度内,根据扒窃数额、犯罪手段及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等情节,对扒窃犯罪酌情从严处罚,同时对扒窃犯罪的累犯和扒窃团伙的首要分子,依法从重处罚。(9F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