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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鼓励市民拍违章司机 百姓拍违全民当交警

动向1

  苏州推出“市民拍违”活动

  今年5月,苏州市推出了“市民拍违章”活动,规定市民可以利用手机、摄像机等抓拍一些违法的交通行为提供给警方。为了鼓励大家的积极参与,组织者为参与的市民发放了奖品。据报道,活动开展半个月来,组织方收到了许多热心市民提供的照片。

  动向2

  北京也有这样的想法?

  近日京城媒体报道称,7月19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交通安全委员会开通了全市首家私车驾驶员网站。有关负责人鼓励石景山区司机在看到交通违法行为后,可以用相机拍照,然后通过该网站进行曝光。


  这个“私车驾驶员之家”网站专门开辟了“曝光栏”。网站网管称,网站会及时曝光交通不文明行为,私车司机可以将自己看到的交通违法行为用相机拍照,然后上传到网站,达到曝光的目的。有关报道称,这一做法将有可能在全市推广。石景山交通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些照片目前还不能作为非现场处罚的依据。

  但有律师就此指出,将拍摄的照片上传到网站上,相当于对部分人尚未确认的个人行为进行了社会公示、公开,这就涉嫌侵犯了被拍照人的名誉权。而且普通市民并没有权力和职责来认定违章,也没有专业的知识来对违章进行界定。一时间,“市民拍违章”的是是非非引发了一片争议之声。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石景山区交通安全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前的报道存在一定偏差,他们只是希望司机在小区内停车规范,讲究公共道德,并没有鼓励“私家车主拍摄道路上的交通违章行为以及在网站上传进行曝光”。目前“私车驾驶员之家”网站曝光栏中的内容都以官方发布的一些交通事故统计为主,没有所谓私家车主上传的违章曝光照片。

  动向3

  交通“线人”一月挣8000广州悬赏拍违催生“拍车族”

  “市民拍违章”最早出现在广州,2003年7月15日起,广州市交管部门推出一项奖励市民拍摄交通违章的措施,任何市民只要拍摄一宗交通违章,就会被奖励20元。

  此举一出,广州市民反响热烈。一些有商业头脑的人迅速行动起来,配上专用数码相机,守在最佳路段,对机动车违章行为实施全程监控。截至2003年9月1日,共有近400名市民报名登记,这些职业拍车族提交了大量车辆违章照片,最多一天达5000多张。公安交管部门初步采用照片达33680张,并以此为“证”,对违章者实施严厉处罚。

  有人一天就交了220多张有效照片,一天就有4000多元的收入。这催生了广州一个新的行业——“拍车族”。据称某大学学计算机专业的一个学生在一个多月里,用业余时间做交通“线人”就有8000元进账。

  在广州街头,甚至有“拍车族”设陷阱诱使机动车频频违章,然后偷拍取酬。有的“拍车族”在车道上故意放置障碍,令行驶车辆轧实线中招。与此同时,广州还发生了“拍车族被打”事件。

  尽管市民拍违章活动引发了巨大争议,但广州交管部门认为,活动已在广大驾驶员中产生了极大的威慑力,使他们感到监督无处不在,促使其增强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活动开展以来,20多条试行路段的遵章率明显提高,交通秩序明显改善,因违章引发的交通事故大大减少。一些路口、路段交通违章现象大幅减少,交通秩序已明显改善。

  观点交锋

  拍违市民有没有权力替交警执法?

  不少司机认为,参与拍摄违章活动的市民已经在替代交警的作用。那么市民有无执法权?市民提供的照片可否处罚违章司机?交警推出此项措施是否违法转让行政执法权?围绕市民拍违章证据的合法性,支持和反对的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交锋。

  正方:公民参与公共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支持者认为,市民拍摄交通违章有法律依据,并不存在委托行政执法权问题。警方不是委托或转让行政执法权,奖励市民拍摄违章交通,是对公民的一种鼓励,但鼓励不是授权,只是让拍摄者向警方提交交通违章事实的依据,它并没有把国家的公权力授予公民,市民行使的是自己的举报权与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权。

  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认为,“市民拍违章”就是公民履行作证的义务,同时也是公安机关取证的过程。公安机关为此向市民支付一定的酬劳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警方对违章行为的处罚是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程序及要求进行的。照片采用后必须经查证属实,并告知当事人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警方采用照片是经过严格核实的,对照片所反映的车牌、路段、时间等进行细致的核对,合格的才予以采用。

  反方:市民无行政调查权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反对者认为,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理解,取证的主体在程序上应该是行政机关,而不应该是公民个人。公安交警通过摄像头或电子眼所获得的照片、录像是合法证据,因为它是行政机关直接获得的。但是,公民拍摄的交通违章照片能否作为证据被法院接纳,很有问题。

  事实上,这一观点在一起不服交警处罚的诉讼中也得到了印证。一位被罚司机状告广州交警,认为交警不能以“市民拍违章”得来的照片作为证据对他进行处罚,因为这等于由市民行使了交管部门的调查权。广州市中级法院终审驳回司机的诉讼请求,原因是这位司机在复议期间接受警方询问时,已经承认自己确有违章驾车的事实。

  但在证据方面,广州中院终审认为,交警方作为证据使用的违章照片是市民孔某拍摄到的,然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是不能委托公民行使的。因此在本案中,市民孔某拍摄的违章照片只能作为司机涉嫌违法的线索,而不能直接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证据。(记者邱伟) (来源:北京晚报)
(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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