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搜狐新闻-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综合 > 法制日报

司法实践中铁路方面鲜有完全免责事故(图)

  铁路部门有关人士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新条例没有违反民法通则,铁路法更不是有人认为的“不赔法”,而在——

  司法实践中铁路方面鲜有完全免责事故
一起铁路安全事故的现场

  铁路事故中的责任比例:

  90%以上发生在铁路沿线,是由行人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线路所致。

  铁路事故中,铁路运输企业免责的前提条件是没有任何过错,而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铁路方面没有任何过错的案件极少。

  铁路交通特殊性:

  火车在固定的铁轨上运行,在高速行驶中,很难躲避和改变方向。

  新条例的适法性:

  新条例所确立的赔偿原则是基于铁路法的规定,铁路法与民法通则不仅是同位阶的法律,而且是后法与前法、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


  根据立法法所确立适法原则,处理铁路交通事故应适用铁路法,而不应适用民法通则。

  铁路事故的抗风险性:

  国家尚未针对铁路运输建立强制保险制度,铁路运输安全不具备分散事故风险的有效机制。

  本报记者 张有义

  火车由远及近驶来,铁路平交道口黑白相间的栏杆正在缓缓落下,一位行人推着自行车低下头急匆匆地闯了过去。管理人员大喊:“怎么又是你?不怕死啊?”

  署名“cat”网友在网上跟帖时,讲述了自己惊心动魄的一幕。

  这个铁路平交道口是他每天上下班的必经之路,因为他无数次“闯栏杆”的行为,已经和管理人员熟知。“他们拿我也没办法,火车还有那么远,不会出事。”cat说,一次他在穿越的过程中,手提袋落在了铁道旁,当他发现并准备回去捡时,火车已经到了跟前,“我吓出一身冷汗!在此奉劝各位,上班迟到最多被罚款,可生命只有一次,如果那不是手提袋,而是我自己……”

  一位热心网友将即将于9月1日实施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粘贴出来,并留言:“cat,如果那不是手提袋,真的是你,"撞了也白撞"!”

  也有网友提出质疑:“在铁路交通事故中,虽然路外人员违章通过,但是火车司机没有按规定鸣笛,或者火车没有采取制动措施,甚至撞了人,司机连知道都不知道,这种情况也"撞了白撞"吗?”

  据悉,铁道部有关部门也注意到了社会上的各种争议,相关专业人士希望通过本报将新条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本意,向公众予以说明,也希望公众能够了解新条例各项条款的真正含义。

  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铁路运输中院原副院长陈荣。

  铁路公路的“路权”差异很大

  记者:对比9月1日实施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的一般赔偿原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无过错赔偿原则,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差距呢?

  陈荣:铁路和公路虽同都是具有方便通行功能的“路”,但路的性质却存在根本的不同:

  首先,铁路轨道系专用线路,与道路车辆、行人不存在混行;而公路除高速公路外不但机动车有通行权,非机动车和行人也有通行权。这一性质,客观上要求汽车司机要随时注意和避让在同一道路上行驶(行走)的非机动车和行人,从这个意义上讲,汽车司机要比火车司机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

  其次,火车在固定的铁轨上运行,在高速行驶中,一旦出现行人和道路车辆违反铁路法律法规的规定闯入铁路限界时,火车驾驶员除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外,无法躲避和改变方向;而汽车在公路上行驶,不仅在速度上有限制,即使出现紧急情况,可以在平面空间范围内进行能动躲避,具有很大的机动性。

  再有,火车速度快,刹车线长,即使完全尽到高度注意的义务并及时采取制动措施也很难避免与违章侵入限界的行人、道路车辆发生碰撞,只能被动地接受事故;汽车司机由于在速度、机动性、躲避空间等多种因素存在,具有避免交通事故发生的能动性。

  正因为如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都有严禁行人在铁道线路上行走、坐卧等规定。例如,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把“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规定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要“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8项明确把“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规定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法律作出的上述禁止性规定既是出于对铁路交通特殊性的考量,也是对社会公众免受铁路高速运输工具侵害的保障。

  新条例没有违反民法通则规定

  记者:律师郝劲松提出,新条例违反了民法通则的相关原则,你对此有何看法?

  陈荣:条例违反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这是众多人士质疑条例公正性和合法性的一个主要理由。

  毋庸置疑,条例是法规,民法通则是法律,二者是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关系,条例规定的铁路交通事故的一般赔偿原则中的免责事由确实与民法通则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有很大不同,但不能把之看成是立法上的冲突。

  条例所确立的赔偿原则是基于铁路法的规定,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内容与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而铁路法与民法通则不仅是同位阶的法律,而且是后法与前法、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根据立法法所确立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的适法原则,处理铁路交通事故应适用铁路法,而不应适用民法通则。如果适用民法通则反倒违背了我国立法法的规定。

  值得提出的是,类似铁路法对高危作业免责事由作出有别于民法通则规定的,还有我国的电力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调整高压电、航空、海运等高危作业的法律,这些法律均是在民法通则实施后陆续颁布的,这足以说明调整高危作业的法律存在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片面强调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是错误的。

  铁路为何作出与公路不同赔偿原则

  记者:新条例和铁路法为何作出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同的规定呢?

  陈荣:我认为,这主要基于以下因素:

  一是基础设施与运输环境不同。如前所述铁路与公路在通行权、速度、机动性、躲避空间等多方面存在不同,适用同一赔偿原则有违公平公正的原则。

  其次,分散事故风险的机制不同。国家对道路交通安全已实行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道路交通分散事故风险的能力具有制度上的保障。国家尚未针对铁路运输建立强制保险制度,铁路运输安全不具备分散事故风险的有效机制。

  三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基本原因不同。现实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直接的、主要原因,绝大多数是由于行为人和道路车辆违反铁路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所致。

  我曾对某铁路局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进行了调研和实证分析,印证了上述结论。在该局辖区的铁路线路上,2005年共发生铁路交通事故756件,其中死亡524人,伤232人。在这756起铁路交通事故中,发生在铁路道口的68件,占全部事故比例不足9%,90%以上发生在铁路沿线,是由行人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线路所致。

  只有一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属铁路工作人员违章操作,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所致,其他事故的主要原因均系受害人违反铁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所致。

  事实说明,如果行人和道路车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绝大多数的铁路交通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由此可以作出这样的基本判断:在铁路交通事故矛盾的双方中,非铁路方违反铁路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是矛盾的主要方面,铁路方往往是被动地接受事故,让在专用铁道上行驶的火车,完全承担由受害一方违法违章而酿成铁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对铁路运输企业显失公平公正;铁路运输企业背上沉重的事故赔偿责任的负担,也不利于铁路交通业的发展;更重要的是不利于对实施违法违章行为人教育和预防的作用。

  道路交通则不然,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由于存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混行的情况,引发事故的情况和原因要比铁路复杂得多,法律对从事道路交通运输的行为人比从事铁路交通运输的行为人规定了更严格的责任,意在引导机动车驾驶员尽到更加谨慎的注意义务。

  “撞了白撞”是在为铁路部门开脱吗

  记者:有媒体认为,新条例所确定的赔偿原则,是在为铁路方面应尽的注意义务开脱责任?如何解释?

  陈荣:条例对铁路运输企业免责的规定,不仅是对铁路运输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生命和财产的关爱,通过明确责任达到规制民众要依法过道而不能违法越线的立法目的;条例对铁路运输企业免责的规定,也并不是对铁路运输企业应负责任的解脱,恰是加重了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责任。

  基于人的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有效防止和杜绝行人、车辆违章越轨,是铁路运输企业的社会责任,更是各级地方政府应高度关注的问题。应该清醒看到,随着铁路交通网密度不断增大和列车运行速度的日益提高,铁路运输企业在给利用铁路交通出行民众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需要经常跨越铁路线的民众带来诸多不便。

  在违章跨越铁路的事故中,分析违章的原因,不乏存在由于缺乏人性化设计、建设的理念,铁路道口、过道天桥、涵洞建设偏少、偏窄、位置不合理,致使成为某些人违章跨越铁轨的动因。

  铁路运输企业不应有了条例免责规定而对改进管理而麻木不仁和无所作为,而应对日益发展的铁路交通给地面交通造成的干扰影响而忐忑不安和有所作为。如何有效防止行人和道路车辆违章越轨应是蕴涵在铁路免责规定中的铁路运输企业不容回避和忽视的社会责任;各级地方政府更应关注民生、倾听民意、消解民怨,在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管理和宣传的同时,加大跨越城镇铁路区段立交化和全封闭规划和建设的力度,使广大民众在享受利用铁路交通出行便利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铁路线路给地面交通带来的阻隔。这既是维护穿越铁路民众利益的需要,也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治本之策。

  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存在“撞了白撞”

  记者: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和应用新条例的赔偿原则呢?

  陈荣:条例出台后,不少人对“人身伤亡是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存在不同程度的误读,有的讲,条例的规定就是“火车撞人撞了白撞”的“霸王”规定;还有不少人认为,行人只有上了铁道才可能被撞,行人一旦上了铁道就属违法,就是“受害人自身原因”,所以条例、铁路法的规定就是“不赔法”。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简单的问题,我们面对条例的规定也不能用“非此即彼”的简单思维去理解。

  条例的立法本意是明确和界定铁路交通事故的责任,杜绝因责任界限规定不明,导致对自身行为性质缺乏正确的认识和判断,一旦出了事故相互推诿、扯皮,进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铁路正常运输秩序。应该认为,此规定通过界定责任的形式,既是对铁路运输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行人和道路车辆生命财产的关爱。

  从法律责任的角度分析,铁路运输企业免责的条件应是十分严格的:一是事故的发生,铁路运输企业必须不存在任何管理上和注意义务上的过错,否则就不能免责;二是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即唯一的原因,否则铁路运输企业也不能免责。

  条例列举的“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这个规定,要害是“违章”这是其一;其二,此规定仅是以列举的方式说明何为“受害人自身原因”,并不是对铁路运输企业免责条件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免责的前提条件是没有任何过错。

  在实际发生和处理的铁路交通事故案件中,铁路运输企业没有任何过错的案件是极少的,大量的是地方行人、车辆违章,铁路运输企业同时存在管理上和注意义务上缺失,这种“与有过失”的情况,铁路运输企业是不能免责的,要根据铁路一方过错大小和对导致事故发生原因力的分析来确定其应负的责任。

  记者:铁道部是否正在制定新条例的实施细则?

  陈荣:新条例实施后,铁道部将对原有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该修改的立即修改,该废止的会坚决废止。同时还要新制定一批配套文件,对相关的管理制度、工作机制、办事程序等要依据条例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补充、细化和完善,以确保条例实施到位。

  (本文所引述的实证分析数据、资料来源于北京铁路局安全监察室对局管内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统计报告)
用户:  匿名  隐藏地址  设为辩论话题

*搜狗拼音输入法,中文处理专家>>

我要发布Sogou推广服务

新闻 网页 博客 音乐 图片 说吧  
央视质疑29岁市长 邓玉娇失踪 朝鲜军事演习 日本兵赎罪
石首网站被黑 篡改温总讲话 夏日减肥秘方 日本瘦脸法
宋美龄牛奶洗澡 中共卧底结局 慈禧不快乐 侵略中国报告



搜狐博客更多>>

·怀念丁聪:我以为那个老头永远不老
·爱历史|年轻时代的毛泽东(组图)
·曾鹏宇|雷人!我在绝对唱响做评委
·爱历史|1977年华国锋视察大庆油田
·韩浩月|批评余秋雨是侮辱中国人?
·荣林|广州珠海桥事件:被推下的是谁
·朱顺忠|如何把贪官关进笼子里
·张原|杭州飙车案中父亲角色的缺失
·蔡天新|奥数本身并不是坏事(图)
·王攀|副县长之女施暴的卫生巾疑虑

热点标签:章子怡 春运 郭德纲 315 明星代言 何智丽 叶永烈 吴敬琏 暴风雪 于丹 陈晓旭 文化 票价 孔子 房价

说 吧更多>>

相 关 说 吧

陈荣

说 吧 排 行

搜狐分类 | 商机在线
医 疗 健 康 保 健

茶 余 饭 后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