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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解析

  学术探讨

  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解析

  苗正达

  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在法的调控之下,我国高等院校与其学生的关系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当然也不能例外。伴随着我国高校突飞猛进的发展和我国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高校与其学生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从法学视角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

  其一,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高校作为事业单位,虽然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因此高校应属于法律授权的组织。依据我国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这类组织的特点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获得行政权力必须以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为依据;权力的获得必须符合法定方式。因此高校作为法律授权的组织,仅能在法律、法规明文授权范围内,对作为学生的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管理权。

  目前,我国调整高校与在校生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管理条例》等一系列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

  在这一法律关系中,高校因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行政管理权,学生作为当然的行政相对方则须服从学校有关教学计划、学籍、学分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规章制度。这样,高校与学生之间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该关系既不是内部行政关系而又与具有普遍效力的一般行政管理关系有所不同,可视为一种行政合同。

  所谓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的协议。在这一合同中,高校作为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可以以“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等方式,单方依法变更、解除合同,并同时负有对学生提供合格教育教学资源、保证教学质量的义务;相应的学生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并负有服从高校教学管理、交纳学费的义务,这样的行政合同关系确立后,学生不交纳学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将会引起教育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从而为解决拖欠学费问题找到了法律途径。

  同样,在该行政法律关系中,高校的行政行为应达到行政法对行政主体执法的合法、合理、效率的要求,一旦出现违反上述原则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学生造成了侵害或与学生之间产生纠纷,则可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即由人民法院行政裁判作出最终的处理。

  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多数对高校进行行政授权的法律规范在授予高校行政权力时做的只是一般概括性的规定,这样就给许多法律问题的顺利解决埋下了隐患。高校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超出法律授权的范围和限度,制定规则,为相对人设定义务,此类“行政行为”从行政法角度审视已因违法而不具备效力,而且根据以上的论述,其他校规校纪中关于学籍管理、依法律授权授予学位以外的规定,如宿舍管理办法、图书馆管理规定等又会因高校与学生不存在内部行政关系而可能完全成为一纸空文,那么高校在行政法律法规授权之外的诸多行为而与学生之间产生的关系具有怎样的性质?又应通过怎样的途径进行保护呢?

  其二,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教育教学管理与接受教育无疑是高校与学生间行为的主要内容,但由于高校建设、运行中的产业化方式和学生在校生活方式的日益多元化,高校开始以平等主体的身份从事一定行为,而这些行为经由民事法律调整,形成一种平权性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包括:学生在学校住宿、就餐、购物时与高校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

  近年来,为吸引生源、加强竞争力许多高校改建扩建了学校的基础设施,并逐步实现了生活服务与教学管理的分立,公寓化、现代化的学生宿舍,规模化商业化的食堂、超市等购物中心已经使得学生的日常生活与在校园外别无二异:学生有权利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提供者,须支付货款和按服务合同约定支付酬金,住宿时在使用宿舍设施、接受公寓服务的同时有义务及时支付住宿费用,并按照公寓规定使用宿舍,因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应照价赔偿;与此相应高校获得住宿费用、餐饮费用、服务费用等合法经营收益的同时,还应为消费者———学生提供良好服务和住宿条件,保障学生在这些场所的消费安全,并应就服务或销售产品产生的损害进行赔偿。

  上述法律行为,均经过《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民事法律的调整从而在高校与学生之间产生了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因这类法律关系引发的纠纷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

  学生订购课本、借阅图书、使用体育场馆等行为与高校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常因和教育教学活动密切相关,又介入了高校管理的因素,而往往与行政法律关系相混淆。

  实际上,高校根据教学需要指定用书,可以视为对学生的一种消费建议,订购课本应该是学生与图书销售主体之间订立买卖合同的行为,而实践中高校代学生购买图书的行为其实是一种由学生委托的代理行为,高校在为学生进行代理购买合适书籍的同时,也可以选择收取相应的酬金或进行无偿代理。

  这一关系的明确使得诸如书籍的质量、购进图书的时间、支付和补付书费等环节中可能出现的纠纷确立了得以解决的依据;而借阅图书、使用体育场馆和文化娱乐设施等行为则可以按根据教学需要或非教学需要而分属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即学生除在上述场所参加高校教学活动以外的所有行为,均应视为民法上的租借或消费行为,学生在借阅使用图书过程中对书损坏或丢失的赔偿,逾期归还时的租金给付,学生对学校体育馆和文化娱乐设施进行有偿使用时可能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物的损害赔偿都可以通过民事救济途径得到有效的解决。

  除上述界定的关系和行为之外,高校与学生之间还存在着一些特殊的行为,如高校为学生订立的诸如“行为规范”、“宿舍管理条例”等校规校纪的性质,这些条文显然不可能是授权立法,也不是内部行政管理条例,但高校又必须籍此来管理庞大的受教育群体,建立学校的正常秩序,那么通过怎样的途径来赋予这些条文以法律效力呢?

  再如,长期困扰国家、高校与学生的助学贷款发放、回收难问题,一方面贫困学生希望得到国家贷款完成学业,另一方面因毕业生信用问题而使贷款的回收和再发放陷入恶性循环的怪圈,国家助学政策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而高校则往往在这些环节中处于两难的境地。

  那么,能不能利用实现高校与学生之间关系的民事化来解决上述问题呢?

  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民事化

  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民事化

  是指,在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对高校与学生间行政法律关系以外的行为活动进行合同化的法律关系构建,这样的方式有利于为采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相关纠纷寻找法律依据。

  当然,我们肯定高校与学生之间因录取行为与入学行为形成行政法律关系,但在这一主要法律关系之外的次要法律关系完全可以实现契约化。

  首先,高校在招生期间通过发放招生计划等方式向学生发出要约邀请;学生填报志愿则视为对高校进行要约;高校在根据国家分数线对达到录取标准的学生寄发录取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中对学费、住宿费、基本课程等相关收费标准及高校对学生前往该校学习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明确告知,这个过程可视为反要约;最后学生决定前往高校报到注册,并与高校就通知书中载明的有关权利、义务的事项签订合同,成为最终承诺,教育服务合同关系自此成立。

  其次,为避免再次出现如表述过于笼统概括而引发的不必要的争议,教务服务合同应清晰、明确、全面、具体,如可约定高校有收取学杂费、住宿费的权利,并有权根据教学教育的需要在合同中设定相关合同义务;学生享有接受教育教学服务的权利,也有按时缴纳各项费用和履行高校规章制度的义务。双方违反合同义务,则可能导致高校对学生进行违约赔偿,学生将向高校缴纳利息等费用或不能享有高校提供的服务。

  又如在助学贷款发放过程中,高校可以作为担保人并在教育服务合同中要求学生已取得学位证的权利提供反担保,这样就可以有效使高校摆脱常常夹在信贷机构与学生之间的尴尬境地。

  在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教育事业蓬勃发展的今天,深入分析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高校与学生间的各种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增强高校教学与管理的科学性、效率性,充分实现高等教育的目的和价值有着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而高校与学生关系的民事化作为一个带有尝试性的理论构架,能够指导今后的法治实践,加快高校法制建设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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