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 (记者杨建林通讯员李静) 货车不慎压死两人,司机开车离开了现场。如何认定货车司机的行为?它是否属于肇事逃逸?日前,柳州市鱼峰区法院对这起颇有争议的交通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司机的行为不符合逃逸的状态,仅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
司机杨光和哥哥杨某从外地来到柳州打工,杨某购买了一辆重型自卸货运汽车,挂靠在玉林市一家运输公司名下,两兄弟以在柳州经营货物运输为生。
司机径直把车开走 2006年10月9日晚6时25分,杨光结束了一天的工作,驾驶货车返回租住地。杨在阳和开发区古亭大道由南往北行驶时,附近居民唐某驾驶一辆没有号牌的电动助力车,搭乘妻子陈某与货车同方向行驶。期间,唐某驾车从摩托车专用车道转入汽车道,与杨光的货车近距离行驶。杨光驾车超越电动车时,没有确保安全距离,导致货车前部与电动车碰刮。唐某和陈某当场倒地,不幸被货车的轮胎碾压,当场死亡。电动车严重损坏。
杨光的货车属于三排轮子的“大家伙”,事发前一轮胎已爆胎,杨光打算在回家途中随便修补。结果事发时,杨光并没有察觉,仍然以正常速度行驶,并在距事故地点不远的地方补胎,然后就回家了。当日晚8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传唤杨光归案。数日后,交警部门勘察检测后发现,杨光的货车还存在制动、转向系统和照明装置不合格的情况。而被害人唐某也属于无证驾驶,且没有戴安全头盔。由此,交警部门认定,杨光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且超车时未确保安全距离,违反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唐某在无证驾驶电动车上路行驶时没有确保安全、且不戴安全头盔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应负次要责任;陈某不负事故责任。
行为认定存在观点碰撞 案件处理过程中,办案人员的观点是,杨光在肇事后径直离开现场,属于逃逸行为,并将此案认定为去年柳州市区发生的、最恶劣的一起重大交通事故逃逸案。
鱼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光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并造成两人死亡,他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从案件证据上综合分析,杨光发生交通事故前车胎已爆,车辆处于不平稳行驶状态;发生交通事故时,杨光没有明显的增减车速现象,发生交通事故后,即到距事故现场不远的地方补胎,且没有毁灭证据的行为。因此,杨光没有明知发生事故后逃离的故意,不符合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状态。由此,法院一审判决杨光有期徒刑3年6个月,赔偿死者家属损失35万余元,而杨某、玉林市某运输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杨建林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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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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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 |
正方:不算:司机没有明显的增减车速现象,发生交通事故后,即到距事故现场不远的地方补胎,且没有毁灭证据生事故后逃离的行为。不符合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 |
反方:算:司机肇事后径直离开现场,造成人员伤亡,属于逃逸行为。应该算肇事逃逸现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