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深解读
“病情未稳定”就不通知病人家属?
目前适用于救助流浪精神病人的相关法规是《关于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细则》。
法律专家却敏锐地发现,《通告》和《细则》中并没有规定在病人尚未稳定病情的时候,谁来通知家属。
技术层面:立规明确部门责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沈岿的看法是,单就《通告》第三点规定而言,案例中负责与家属联系的,应当是民政部门,而不是公安部门和医院。但民政部门要履行“查找并通知亲属”的义务,前提是必须与精神病人直接接触。也就是说,要么通过加强信息沟通,规定其他部门在实施救助、救治的同时及时通知民政部门;要么明文规定除民政部门有责任联系亲属以外,其他部门在实施救助、救治时也有同样的义务。
《通告》和《细则》都没有充分考虑到,民政部门履行通知亲属义务所必需的前提―――信息充分。这个在制定规则的疏忽,并非广州仅有。
民政部等6部门去年联合发布的《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也只是让民政部门负责甄别和确认病人身份,并没有进一步明确民政部门是否有义务联系亲属;更没有规定有关部门将流浪乞讨病人送到定点医院救治后,定点医院是否有义务甄别、确认病人身份并联系亲属。
观念层面:救助是服务非恩赐
作为最先接触赵美洁的部门,航站派出所负责人表示,“往医院送人是要增加我们工作量的,我们又不赚钱”,面对赵美光的询问,警员说,“本来很小的一件事,你们来来回回折腾搞得大家莫名其妙”。院方一直强调自己是免费医疗,医疗费用是政府出的。
沈岿强调,救助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以及其他行动不便的人,是国家所应当承担的积极服务义务,在当代行政国家、福利国家中,这是政府和其他法定机构(如医院)的义务,而不是可有可无的恩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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