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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打人事件频发 企业要求其实施暴力解决问题

  保安的怪圈

  蔡八弟

  近年来,面对频发的保安毒打业主,侵犯人们生命和财产,甚至是骇人听闻的枪杀储户的事件,全国人大对保安业立法重视程度日高,《保安法》已进入立法机关工作日程安排范围。在社会转型时期,我们又要如何走出保安的怪圈呢?

  保安,顾名思义,就是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社会转型期,社会不稳定因素较多,社会保护机制亟待完善,刑事案件高居不下,缺乏安全感成为阻碍很多国人生活质量提高的重要因素,保安的存在多多少少给人们不安的心添加了一点保护的慰藉。据公安部提供的数字,我国保安人员总数已达到230万人,超过了我国现有公安警力的总人数。到2010年,我国保安人员将达到500万人。

  保安不“保安”事件频发

  近日,卢先生到南方某大城市的购物中心购物,在收银台付清300余元,提着商品穿过安检门时,报警铃声突然响起。卢先生大惊,本来受过良好教育的他想立刻返回收银台向收银员问清楚原因。可在这个时候,两名超市保安走过来不由分说将卢先生一把拽住,并将其拖往保安部。在阴暗的保安部房间中,两名保安不仅恶语相加,还在卢先生的头上、左眉骨各痛打数拳,造成轻伤。虽说最后购物中心赔偿了医药费,可这给卢先生心中留下了永远不可抹灭的创伤。

  卢先生的遭遇在诸多保安打人事件中还算轻微,更为离奇的是,现在许多小区也同样发生了受雇佣的保安毒打业主的事件。某日某著名楼盘的业主唐某请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安装天然气,但迟迟不见人来,随后有客人来访。凌晨1时许,唐某送客后与亲戚郭某返回小区,唐向当班保安说起安装天然气一事,双方言语不合争执了几句,随后各自离开。然而,当唐与亲戚走进单元楼道时,几名保安突然从身后冲了过来,把唐某和郭某打得头破血流。小区的其他业主听了这个消息后无不沭然:如果有一天保安对自己动手怎么办?

  据报道,现在的不少保安都很有打人的“技巧”,他们穿着皮鞋只往受害人的胸、背和屁股上踢,不打脸部,所以受害人外表看不出有伤。到派出所报案时,警察看不出有伤,便让受害人和单位内部解决,最后不了了之。

  而几个月前发生在某城市地铁车厢内的一起打人事件同样让人深感不解。当时,地铁内一男子被两名中年男人绑在车门口的栏杆上毒打,满脸鲜血。孤立无援的被打者趁列车到站打开车门的间隙,用脚死死地钩住车门,向站台上的安保人员发出求救信号。安保人员发现后,居然强行将该人的脚推进车厢,关闭车门。列车到达下一个停靠站时,被打者再次用手钩住车门不放,不料这一站台的安保人员又将他的手塞进车厢,让列车继续前行。这不仅让人们表示怀疑:保安不能保障安全,我们还雇用他们来干什么?

  无疑,保安打人以及见死不救事件的频发反映出了现在小部分保安的素质亟待提高以及对其监督机制亟待完善的现状。除此以外,现在保安的定位同样困扰着不少现实的纠纷的解决。

  18岁的四川籍保安童超在北京某超市巡逻时勇擒窃贼遇刺,献出了自己年轻的生命,之后他被北京市政府追认为“首都见义勇为荣誉市民”。但是当童超的父亲进京向生前工作单位昌平新世纪商城索赔时,商城却认为童超并不是新世纪商城的员工,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其是作为北京盾威保安公司的保安员被劳务派遣到该商城的,童每月的工资都是通过保安公司领取,而其抓贼的行为也不是行使他在新世纪商城的职责。

  这场官司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也折射出了现在保安人员归属定位的一个法律盲点:保安人员究竟由谁负责,保安公司还是雇佣单位?

  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这些问题都困扰着我国保安事业的发展。

  何以如此猖狂

  “保安”是一种职业,应属服务行业领域。不管是生活小区的保安,还是超市、市场的保安,他们的本职工作就是提供安全服务。然而保安打人、见死不救的事件却频频发生,人们不禁要问:是谁给了保安打人的权利?保安到底保什么?

  事实上,早在2000年,公安部就出台了《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若干规定》,对保安的职权范围作出严格规定,保安人员不得剥夺、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得搜查他人身体或者扣押他人合法证件、合法财产;不得辱骂、殴打他人或者教唆殴打他人等等。保安公司的成立也有严格的规定,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批,且要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然而,在现实之中,很多保安往往都是没有经过正规培训和取得上岗资格的,这些人是各个保安用人主体违规直接从社会上招聘的。这些直接招收的社会人员显然更听老板的话,而且所付薪水也较少。这种方式无疑大大加大了保安管理的难度,出现“保安打人”的机率也大大增加了。

  即便是那些经过正规培训以及取得上岗资格的保安,他们的素质普遍也不高。“绝大部分是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很少有接受过高等文化教育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比较欠缺,很容易意气用事,喜欢用暴力手段来解决问题。”业内专家表示。

  对于企业而言,许多老板往往也乐于用保安这种非正式手段来解决纠纷。比如在保安纠纷最多的物业管理领域,一旦在费用等问题上出现纠纷,“素质低下”的物业保安往往成为低成本解决问题的暴力工具。而在一种盲目服从的心理支配下,当雇佣的企业要求他们实施违法行为时,他们也毫不犹豫地去执行,从而导致了保安打人事件的频繁发生。

  在保安不“保安”问题中,保安的培训机构也难逃其咎。据介绍,部分经公安机关批准开办的保安培训机构在招生和培训中为了经济利益敷衍了事,是造成部分保安素质不高的重要原因。而且,现在社会上还出现了一些未经公安机关审批的“黑保安”中介组织,他们招收保安人员既不经过任何审查,也没有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致使少数劣迹斑斑、法律意识淡薄的“保安”人员,混入保安队伍后更以“准警察”自居,任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他山之石

  西方国家保安业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7世纪中叶。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私人保安业真正成熟起来,它的服务中心从单纯的犯罪案件后的调查转移到了综合性的多种危险前的预防,并形成今天庞大的社会产业。

  西方国家保安服务业的生存和发展,都有国家的认可和法律的保障,即在国家具备一定的法律地位。在美国,保安业越来越多地进入了警察的活动领域,警察机关把保安机构作为一条解决治安和犯罪问题的出路。警察局和保安业(保安公司)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合作。美国一些州的警察机关在一般案件查处、治安巡逻、训练警犬等方面,都依靠和借助保安公司的力量,但不能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另一方面,保安公司人员的训练也依赖于警察局。而德国和比利时都通过立法的形式将保安服务业与其他企业同等对待,将其纳入工商管理会管理,而与警察部门无任何隶属关系。

  在市场准入机制上,在西方国家,政府把保安业视为一般的商务服务业,奉行自由贸易、对外开放的政策,对投资主体和经营地域没有特别的限制。保安公司基本上以私营为主,政府鼓励保安公司跨地区、跨国家拓展经营发展空间。但是,西方国家这种自由开放的政策,并不意味着什么人都可以办保安公司。政府对申请和从事保安业务的企业从开业条件、经营资格、武器配备管理等方面实行严格的审查评价制度;对从业人员的年龄、身份背景、文化程度、工作经验、体能状况等也都有严格的审核和备案制度,符合条件的人员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从业资格。西方国家尤其看重保安企业和保安从业人员的信用。在这种规范的市场准入机制的制约下,他们的保安人员普遍都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监督机制同样也是促进保安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方面。西方国家对保安业的规范和管理是以完善的行业自律性中介组织—保安协会来实现的。这些行业自律性中介组织的成员由保安人员代表、警察部门代表、私人保安业客户代表、私人保安业主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提出立法建议、负责执照和注册资格证书的发放和吊销、制定行业内部自律性规范、组织人员培训、监督保安人员工作、处理有关申诉和控告等。

  保安服务业的出路

  我国的保安服务业成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对保安服务业进行明确的认可,由于我国的保安服务业起步较晚,普遍存在着技术落后,地区发展不平衡,专项立法滞后,与公安机关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尚待理顺等诸多问题,发展显得步履维艰。

  要解决现实中保安出现的诸多纠纷,定位是首要解决的问题。现在保安业与公安机关的关系没有理顺;保安代替民警值班的现象时有发生,胡乱执法现象还继续存在;保安业的档案管理工作没有落实,使得保安人员的资格准入审查难以落到实处。此外,由于将保安工作纳入了官方的侦查活动,可能导致很多“隐案”的出现……这些问题都深为业界所诟病。因此,在保安定位这一问题上,业界普遍认为,在我国,国家警察作为国家的官方力量,行使国家治安管理权,而保安行使的则属于一种社会权力,所以必须将保安与国家警察两者加以区分对待。由于转型时期犯罪形势日益严峻,在同违法犯罪的斗争中,警察也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因此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发挥保安行业的有益补充作用,如:获取有用的犯罪信息、协助破获案件等。无疑,这种合作应当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进行。在这一层面上,立法应当首先明确保安行业的法律定位问题,专家普遍认为在现有条件下,保安行业应当是作为一个社会服务性行业存在的,它所扮演的角色仍然是国家警察组织的辅助力量。同时,法律应当明确规定保安人员享有的特定权利,比如规定保安人员的豁免条款,因配合处置违法犯罪活动而给单位造成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同时,对于保安人员在维护客户安全、抢救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中遭受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法律应当规定适当的补偿措施等等。

  在保安机构和保安员的准入机制上,为了保证保安工作的高素质,提高整个行业的整体水平,法律应当为保安业设定一个科学、合理的保安业的资格准入标准。同时明确规定保安组织的登记设立和撤消程序。某保安业高级管理人员表示,“为了使整个保安行业步入正轨,法律应当明确规定保安组织的登记设立以及撤消程序,明确规定保安组织的工作区域范围,规范保安业的市场秩序,消除非法保安组织的存在空间。保安组织的设立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审核、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经营保安服务业务,撤消的手续与设立时应相对应。”

  在监管机制上,现在我国的保安公司始终被置于公安机关的绝对管理之下,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我国保安业市场化、产业化、规模化、国际化的进程,而且也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相悖。鉴于此,业界普遍建议要树立新型的保安业管理模式理念,建立新型的管理模式。保安业主要仍然是接受公安机关的统一管理,由其他机构进行辅助管理。同时,保安业是一项直接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服务性行业,来自服务对象的监督更具有直接性,因此我们还应当强化社会监督的作用。通过这种“以官方为主导,社会监督并重”的外部管理,使保安业与官方、客户和社会之间建立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从而为保安业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 (来源:《观察与思考》)

(责任编辑:潘幸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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