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
安山弹簧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公司老板说:“在我的企业,我就是法律,辞退他还是对他个人的"照顾",否则就将他开除了。”(8月13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众多一线职工与高温费无缘,专家呼吁尽快立法解决已是“势在必行”,那个1960年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早该“让贤”了。
不过,在制定新的防暑降温法规时,切不可再走“防暑通知”的老路。
今年6月8日,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的“一大亮点”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作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但这份“庄严”的通知,在有些地方成了“一纸空文”,不仅发放高温费企业不到一成,甚至于,有民工向老板索要高温费不成反被辞退了。此时此刻,劳动部门本应该站出来为一线职工撑腰才是,但相关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工作人员却说“对于这类投诉,他们无法受理”。
说得不客气一点,今年那份“联合通知”在起草的时候,相关方面压根上就没有认真考虑到“可操作性”。难怪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发放高温费是属于指导性文件,没有强制性。”如此“纸上谈兵”,不仅浪费了人力物力,更是有损于政府的威信。
鉴此,在制定新的防暑降温法规时,必须对有关老百姓切身利益相关规定的执行“铁板钉钉”、“明明白白”地规定得“清清楚楚”——政府哪个部门负责执行,执行不力该负何等责任?“画饼充饥”和“望梅止渴”就别再搞了。
(京报网北京晚报 张传发)
(责任编辑:张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