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合肥8月16日电 (记者王比学)司法部近日出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针对当前诉讼活动中公民反映强烈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和久鉴不决的突出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通则》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鉴定活动如何受理委托?根据《通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同时,委托人应出具鉴定委托书。
如果出现委托事项超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等情况时,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通则》明确了司法鉴定活动的时限。一般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如果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鉴定时间,但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双方另有约定的,以约定时间为准。
对于重新鉴定的范围,《通则》规定,出现以下情况,委托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