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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检察院出台处理轻微犯罪案件意见

  记者昨日(17日)从上海市检察院了解到,上海市检察机关近日下发了《上海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处理轻微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对轻微犯罪案件的处理情况作了明确规定。

  《上海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处理轻微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对轻微案件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附加刑,具有犯罪情节轻微、初犯偶犯、真诚悔罪、积极退赔、挽回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犯罪,应当适用本意见予以宽缓处理。
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25周岁以下在校学生以及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犯罪,虽不具有前述情形,但综合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危害后果不严重的,也可以予以宽缓处理。

  《意见》中对不起诉的情形也作了规定:对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案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或者老年人、在校学生构成轻微犯罪的,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依法适用不起诉。对于被害人不肯谅解但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过公开审查后,慎重作出决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于被不起诉人,可以分别作出训诫、赔礼道歉等决定。(记者李晓明)

  新华网北京8月16日电(记者李薇薇)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人民检察院对于具有以下5种情节之一,且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轻微犯罪,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

  二是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

  三是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

  四是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

  五是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这个规定还特别强调,具有以下9种情形之一的,不应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作不起诉决定 (来源:新闻晨报)
(责任编辑: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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