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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积极的姿态迎接劳动合同法的实施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转型进程的推进,各类市场上的竞争愈发激烈,随之而来的社会矛盾也逐渐显现。尤其在劳动力市场上,我国劳动力资源长期以来供过于求的失衡结构,更强化了劳资双方之间本就存在的强弱位势的差距,使得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事故和案例频繁发生。
我国的劳动关系面临着不少挑战和问题。

  首先,我国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总体偏低,不少经营单位逃避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有意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尽管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就开始开展劳动合同制度的建设工作,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但在2005年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展开的劳动法执法检查中发现,我国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足30%,中小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尚不足20%。作为现代市场化劳动关系的核心和基础,劳动合同的总体缺失很容易导致作为弱势方的劳动者其合法权益的受损。

  其次,劳动力市场动态性的不断增强,使劳动关系短期化和多样化的特征日趋明显,给劳动者的就业稳定和权益保护带来了更大挑战。不少经营单位越来越倾向于通过短期合同、劳务派遣等方式来控制其人力资源成本。2005年的数据显示,我国劳动合同以短期合同为主,签订3年以下的占60%,签订无固定期限的仅占20%。甚至不少用人单位采取了一年一签的短期劳动合同方式。此外,在我国快速发展起来的劳务派遣等多样化的灵活用工模式,也为不少经营单位所滥用以逃避劳动关系、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面对这些不良状况和挑战,一些有效的政策规定频频出台,但对劳动领域内的法律建设长期以来却有着一定的滞后。劳动法作为我国劳动领域的一部基准法,更多是在原则层面进行了系统规范,其中的一些内容被认为与当前劳动关系的新发展和新形态有了一定的距离。特别是其规范劳动合同的条文仅占1/4,且大多显得过于笼统。一些条款(如涉及试用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甚至容易在实践中被用人单位滥用而使实施效果适得其反,不仅没有起到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反而成为用人单位为自身谋利的依据。

  此外,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体系融入程度的加深,来自国际竞争的压力也使得我国的劳动关系问题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我国劳动力成本低廉、劳动事故频发的一些现实往往受到某些西方国家的指摘,或者通过经济手段让我国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国际贸易遭遇“蓝色壁垒”,或者在国际政治关系中就我国的人权、劳权问题进行无理施压。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强化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是向国际社会宣示我国倾力维护劳权、促进劳资和谐决心的重要举措。

  在以上各种现实背景下,社会对劳动领域立法的需求日益迫切。进入2007年以来,包括劳动合同法在内的多项与劳动保障密切相关的法律都进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议程,其中劳动合同法首当其冲于6月29日正式通过。它的正式出台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提供了符合当前国情实际的规则体系,也为我国劳动领域法律体系的持续建设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劳动合同法为促进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提供了系统而具体的规范,同时也为社会相关方面的配套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考验。

  首先,对我国突破劳动力成本比较优势、创新人力资源优势的实现模式提出了要求。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及劳动领域其他法律法规(如《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建设的逐步推进,使得我国的劳动规制和劳动标准获得了加强和提高,这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经营单位的劳动力成本,但这并不能成为从经济意义上质疑甚至否定劳动立法进步意义的依据。相反,从一个长期的经济理性来看,这对我国进一步发掘人力资源巨大的潜在优势提供了规制上的动力。在愈发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来自低劳动力成本的比较优势其持续性是有限的,我们必然要找到人力资源优势的升级之道。在落实劳动合同法对规范劳动关系底线要求的基础上,经营单位可充分结合我国大力推进的技能人才开发政策和创新国家建设战略,强化对人力资源技能和综合素质的开发,逐步将劳动力的低成本优势升级为高技能优势,为产业形态从劳动密集型向技能和智能密集型的升级提供支持与促进。

  其次,对经营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职能的“法制化”提出了考验。发达国家企业的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机制,是在其劳动关系经历了劳资之间的冲突斗争和立法平衡之后发展兴起的。我国企业组织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建立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在长期以来我国劳动法律和规制基础相对宽松的情况下,大量以效率和成本为导向的技术性手段(如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等)大施拳脚,而注重劳动者权益维护的专业职能却没有获得实质性的发展。随着劳动领域内法律法规的出台和逐步完善,我国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制时代已经到来,这对人力资源管理法律职能的充实、人力资源管理技术与法律要求的接轨(如要有效落实劳动合同法中多处强调的“同工同酬”,在管理操作中就需要工作分析、职位评价等技术手段来提供保证),以及人力资源管理者作为员工利益维护者的职业责任等方面,都提出了“补课”的建设要求。

  再者,劳动合同法对强化我国工会组织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功能提供了的支撑,这同时也对其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积极作为和有利行动提出了要求。工会组织应以劳动领域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建设为契机,强化和发展自身的功能角色、积极作为,以更加独立和有力的状态成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

  最后,立法为根、执法为本,劳动合同法的推出也对我国劳动领域内的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劳动法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一些有法不依的问题,也是新法实施和执行过程中需要重点突破的地方。同时在执法实践中也应注意积累好经验、发现新问题,将劳动合同法持续推向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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