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
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 和谐社会离不开法治建设,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两者关系密切。和谐社会是目标、是目的,法治建设则是手段。
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不和谐,是次要因素。但是,如果处理不好,次要因素也会发展成为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的主要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并稳控这些不和谐因素,科学分析其生成原因,然后对症施治,加以化解。
从法治角度,从性质、层次上,可以将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其一,民间纠纷。
这类矛盾最为常见。其二,经济侵权。这类不和谐因素是指在各种经济交往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其三,管理失当。这类问题主要是指我们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社会管理职责、行使行政权力时,不作为、乱作为所引发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国家与社会、民众之间,以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其四,刑事犯罪。刑事犯罪是和平时期不和谐因素最极端的表现。
民间纠纷依法主要可以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民事诉讼等机制加以调处。要加快推进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进程,对人民调解的组织、职责、规则、保障以及责任等作出明确规范。
经济侵权行为的调处需要着重关注的是严格执法。要通过严格执法,让违法违规经营者得不偿失,提高各类市场主体的法治意识,敦促、教育他们自觉守法经营,使整个国民经济良性运行。
因社会管理失当引发的不和谐因素,其调处机制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有关管理部门、管理人员通过规范、调整、改正管理方式、程序、结果等作出自我调整;二是行政复议程序;三是司法程序。
刑事犯罪的调处机制是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以刑罚这种最为严厉的制裁措施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是法治得以落实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保障和促进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环节,但并不是全部和惟一。更加重要的是治本,是公民、社会对法的自觉信仰。
戴玉忠
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开放、多元、能动的社会,是能够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和协调发展的民主、法治的社会。
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以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先进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为基础,而这些基础的建立与巩固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和谐社会一定是法治社会。
法治是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只有建立了以法律作为主要形式进行统治的社会秩序,才能较好地处理社会各种关系、调整社会各种利益、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解决当前突出的一些社会矛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
法治关注的焦点是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公共权力。
应当用法律有效的保障人民参政、议政的权利。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民主应当是法律范围内的民主。
法治是通过立法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通过司法保障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正义。
因此,应当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要从法律上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全面进步、规范社会建设和管理、维护社会安定的法律,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法律的保障作用,做到有法可依。
徐显明
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应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是“以人为本”为本质要求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社会基本制度的公平正义,其实现有赖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有赖于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公平公正执法司法理念的树立。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法治的精神不仅在于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复杂的执法工作机制,更在于公平正义精神与价值在法治各个环节中真实的体现和实现。当公平正义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成为全社会的人们看得见、感受得到并能够分享得到的结果的时候,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公平正义是历史久远的人类理想,它的基础是社会制度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观的确立是社会主义本质所系,我们要把公平正义作为社会的主流价值,进而对制度予以重建。
制度的本质在于调整社会各种权利和权力之间的关系,制度的和谐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如果全社会的规则意识没有养成,如果各个公权力机关不能从实现公平正义社会的高度上把握公权力的性质,实现和谐运行,社会的公平正义定难实现。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终极目标在于公平正义,其现实道路在于保障和发展人权,其具体途径在于公平执法。和谐社会的构建,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思想和社会条件。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不再仅是一句口号,不再仅是一个理论术语,而是已经成为我们这个社会的价值共识,已经融会进我们的法律制度和执政理念,成为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执法的灵魂和动力。
王利明
物权法与依法行政 什么是物权?我们在制定物权法的时候,有不少人认为物权这个词太古老,而且似乎比较晦涩难懂,不太容易为一般人所接受,所以有人建议将物权改为“财产权”,或者叫“所有权”,似乎这样更容易为一般人所理解。我不赞成这个观点,第一,不能称为财产权。因为在大陆法系中,财产权这个概念指的是一切具有财产内容的、可以移转、继承的权利,是一个范围很广泛的概念,它不仅包括物权,还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物权主要是针对有体物所享有的财产权利,换句话说,就是针对那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可以被人们所感知的财产。第二,不是所有权。物权分为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什么是物权法?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所形成的财产关系。第一种是因为归属所产生的财产关系,第二种是因为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物权法主要解决三方面的关系:一是物的归属,就是界定产权;其次是物怎么利用,促进物尽其用、有效率地利用资源;三是怎么保护,简称为物权保护。物权法就是关于确认产权,物尽其用、保护物权的法律。
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法最基本的原则,也是我国物权法的特色所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应当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
平等保护原则的具体体现为:一是强化对国有财产的保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是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完善了集体所有权主体,规定了成员的民主管理权,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撤销权,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三是对私人所有权的保护,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保护业主的利益,完善了征收征用制度,第一次在法律上确立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规定了公民享有的通行权、通风权、采光权。
陈甦
法制建设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法律构筑市场信用、市场信任与市场信心得以巩固的制度环境。法律通过对市场主体权利义务及责任的规范,通过担保制度、合同制度的实施,保障市场活动中信用的道德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充分实现。而安全、效率与公平的协调实现也需要法治机制。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法律建设是应对经济全球化的制度准备。制定和实施反映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和发展需要的法律,既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可以使我国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更符合国际间经济交往的需要,从而强化我国在国际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增强我国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竞争力。
毋庸讳言,在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的初期,曾经存在偏重民商立法、经济立法而相对忽略社会立法的倾向。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法制建设的发展,各种社会保障制度正在不断地充实与完善。在公司法的修改、破产法的制定中,都充分考虑到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在劳动保障监察方面的职责与权限,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制度的法律责任。当前,关系到劳动者重大利益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也在加紧制定过程当中。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为改善执政方式和提高执政能力,提供了更广阔的实践空间和更合理的法律依据。在社会主义统一市场逐渐形成、经济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推动经济发展的能动性并不是削弱而是加强了,只是推动经济发展的路径和重点与以往有所不同。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主要作用,就是在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确定经济发展方向,稳定经济发展水平,维护经济运行秩序,在发生市场失灵的地方,则实施适度的干预。
石泰峰
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理念 在社会主义法治中坚持党的领导的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质的规定性和内在要求。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法治模式,总是和这个国家的国情和性质特别是政治制度相适应。我们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区别,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优势。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坚持党的领导,也是由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性质、内涵和特点决定的。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是我们党自身情况变化的必然要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社会的领导。
从依法治国的内涵和要求来看,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和社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提高依法执政的水平,必须正确处理党法关系。一方面,党要善于运用法律来处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另一方面,依法规范执政行为。法律既是党执政的手段和方式,又是执政行为的制约。
依法执政要求党按照法治的原则对国家和社会进行领导,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任何党的组织和党员都必须依法办事,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依法执政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因此,坚持依法执政必须坚持党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全局工作的政治领导,这是坚持依法执政的基本政治前提。
张文显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着鲜明的时代意义,可以通过“三个针对”、“一个表征”体现出来。
“三个针对”,即针对封建主义的人治和专制理念、针对“左”的政治理念、针对资本主义的法治理念。“一个表征”,即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表征。我们只有从“三个针对”、“一个表征”,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这一科学社会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出发,才能充分理解和深刻认识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时代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所以,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应当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理论,全面总结其中所包含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论;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放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体系当中去把握,进一步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命题的科学内涵和时代意义。
从着眼于在全社会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角度,可以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分为七项。这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坚持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遵循正当程序、实行和谐善治。可划分为两个层面:前三项为第一层面,这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它们决定着我国法治的性质、宗旨、基本任务和基本原则,又是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后四项为第二层面,它们体现现代法治的普遍规律、普适精神和普遍要求,代表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共同成果。
吴志攀
法制建设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然要求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可以规范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基本国情,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制度结合在一起的,这就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同市场经济的优势结合起来,以利于更好地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二是,以公平为导向,保护弱势群体。三是,加强宏观调控,通过法制来实现宏观调控。四是,行政调节下的市场经济法制。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的法制工作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由于历史和体制上的种种原因,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从执法来看,由于历史原因,一些政府机关领导与工作人员习惯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命令与指挥的模式,习惯于对市场行为发号施令,随意干预。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行政干预和部门及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还存在。这些问题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进程,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经济法制建设,主要面临以下任务:完善国企改革的法律制度;强化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保护;建立诚信公正的市场交易与竞争秩序;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采取法律措施合理缩小贫富差距,防止两极分化;加强环境法制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完善国际贸易方面的法律制度。
此外,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还必须增强公职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尽快建立和完善以法律为保障的信用制度体系;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法制化,以法制确认、保障和促进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从制度上机制上保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法制环境;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张恒山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在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律运作体制基本健全的情况下,人们的法治理念,尤其是各级党政干部的法治理念,对法治运行具有决定性意义。和谐社会的民主法治建设要求党政干部、人民群众普遍地树立起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相适应的法治理念。这是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文化观念的基石。
当代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确立的一个基本观念就是:法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
由法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这一观念,一方面,要求我们在立法过程中要尽可能地体现和实现人民意志,要求我们完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提高人大代表素质和立法能力,完善立法程序,使人大代表们要真正地体现民意,真正地代表人民立法。
另一方面,要求我们在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中要忠实地遵循法律。我们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集中体现就是人民选举代表集会立法,并且要求国家各机构依照法律办事、履行职责。所以,我们在执法司法中贯彻法律,就是在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
同时,执政者的权力要受到约束、监督,已经被我们党的理论所接受。这就是我们最近提出依法执政的道理所在。依法执政的本质就是,在我们运用人民委托给我们的国家权力时,必须受到代表人民意志的法律所约束,不能随心所欲地行使权力。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确立的另一个重要的观念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观念。
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不等于真的被人们普遍接受,不等于真的深入人心,不等于已经成为现实。所以,还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化对人权概念的认识,普及尊重和保障人权观念。
卓泽渊
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 和谐社会是社会的理想状态。只有将这种理想状态转化成为了若干具体而完备的法律规范,构成一系列法律制度,进而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和谐社会才获得了自己的制度根据。可以认为法治状态中的法律制度是和谐社会制度设计的法律化。
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设计蕴涵着和谐社会的理想。法律对社会利益的划分和调适起着重要的作用,是利益分配与调整的制度基础。法律对于各种矛盾解决的制度设计,实际上也蕴涵着对于和谐图景的制度设计。
法律是减少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因为法律具有其他社会规范所不具有的最明确的指引功能。法律的重要使命就是发挥各种机制的作用,化解矛盾。在法治状态之下,通过调解、仲裁、审判等方式依法解决纠纷,直接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法治完备状态下的社会运行机制必然是法治化的机制,这对于社会和谐来说是最恒久而有效的保障。
和谐社会对法治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要求涉及法治的方方面面,法治能否在这些方面适应和谐社会的需要,直接关乎法治对于和谐社会构建作用的发挥,也关乎法治在和谐社会建设中自我发展的情形。
法治为和谐社会服务,主要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确立法治理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前提;完善法律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需求;力行依法执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推进依法行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政府先导;实现司法功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提高法律意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意识基础;保护弱势群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特殊环节;应对突发事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准备;维护自然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实现社会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深刻根基。